第一節學校責任與侵權行為的確認
一、學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學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學校承擔侵權行為責任的條件。合理的責任構成要件的確定及其運用,使歸責具有明確的標準和可行的辦法。
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學校人身傷害侵權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一)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中小學學校人身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包括一切損害事實的形式,無論是侵害人身權或其相關財產權,都能構成。損害事實可以是人身傷害事實,也可以是與人身傷害相關的財產損害事實,還可以是精神損害事實。學校及其教師的行為隻有造成上述損害事實,才能構成人身傷害侵權賠償責任。無損害則無賠償。
(二)學校監管行為須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其因果關係表現為:第一,這種因果關係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即學校疏於監督管理是損害事實發生的原因,該損害事實確係學校監管不力造成的。第二,判斷這種因果關係應以相當因果關係為評判標準,即依通常的社會知識及其經驗來判斷,隻要具備適當的條件關係,即可確認其有因果關係,不宜采取嚴格的必然因果關係標準。
(三)學校主觀上須有過錯
學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的主觀過錯,是指學校本身或其職員履行學校職務時發生的過錯。這種過錯的內容,主要是指中小學學校對教育、保護、管理其學生不力上的過錯,一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學校或其教職員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的規定或一般人公認的合理的行為標準;二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學校侵權責任承擔的具體分析
(一)侵害青少年受教育權的法律責任
學校或教師侵害青少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拒絕接收符合主管部門規定範圍內的適齡青少年人學,或者無正當理由停止學生上課、或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生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是教師的,一般由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是學校負責人的,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校長、教師在各自崗位上因未及時采取工作措施而造成學生輟學的,也均屬失職行為,根據國家教委的要求,應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擅自出租、出讓校舍,嚴重影響學校教育的法律責任對擅自將學校的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移作非教育之用,嚴重影響學校教學或者其他正常活動的,依照規定,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追究學校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並收回校舍、場地,沒收非法所得。
【案例】
女學生校內被撞身亡案
1993年8月,淩某被任命為某校校長。上任沒幾天,便迎來“教師節”。區裏下文規定教師的各項政策性補貼全部發給教師,每人160元。她向會計問道:“家裏有多少錢?”會計答:“隻有3300元了。該校現有在職教師16人,退休教師6人,這筆補貼共需3520元。”淩紅英第一次深切地體會到現在當校長不僅要抓教學還要抓創收的“緊迫”。後來,她動用了“困難班”費才將教師節的錢發下去。她仔細地算了一筆賬:每個教師各種政策性補貼、水電費、電話費、醫療費報銷等必要的開支加起來一年是2.7萬元,還不包括用於改善辦學條件的辦公費用。臨近年底,學校有兩名女教師要分娩,淩校長為請代課教師跑斷了腿,磨破了嘴,可人家一聽說學校在火車站附近且代課費隻有100多塊錢時,頭立即搖得像撥浪鼓。“唉,現在辦學處處需要錢啊!”她感歎地想。可錢從何而來?沒有校辦工廠,她隻好騰出幾間教室,把它們租給南京某廠作辦事處。12月份,浙江省溫州市某汽車運輸公司與前任校長簽定的出租半間房屋和一塊場地的合同到期,她感到學校仍需要這筆錢,便又續簽了合同。但在合同上特別注明了“要注意安全”。
2月25日下午1點30分,家住南京某村的彭某將女兒胡麗麗及麗麗的堂姐胡晶晶送到校門口後,便放心地離去了。誰知幾分鍾後,校園內便發生了一場慘禍。晶晶和麗麗開始追打嬉鬧,晶晶先通過操場進入教學樓,麗麗落在了後麵。她邊追邊喊:“等我一下,等我一下。”就在這時旁邊一輛大客車在無人引導的情況下快速倒起車來,一下子將麗麗撞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