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也是傳統社會危害甚劇的疾患。對於天花,民間一直就流傳著一些土辦法進行預防,但受用的人很小,沒有推廣。最早采用的是痘衣法,即讓嬰幼兒穿天花患者的衣服為媒介,誘其漸發。但此種方法會因感染過重,導致死亡;還有鼻痘法,俗稱“旱花兒”,就是將結痂期的天花患者的痘痂研細,用銀管吹入嬰幼兒的鼻腔,同時,令其食用醪糟、雞蛋、海產等發物,叫“表花兒”。以後改為痘苗法,即將痘痂研細,調乳成漿,再用酒洗淨嬰幼兒的上臂,用角刀輕劃“十”痕,略見出血隨點漿苗,令幹即可。民間對花兒的防治,多由道人操作,視為神秘。清末甘肅始有牛痘局。清光緒四年(1878年),“戊戌變法”六君子之一的譚嗣同曾隨任鞏秦階道的父親譚繼洵赴秦州(今天水市),協助父親在此地推行預防天花的辦法,設立牛痘局,勸鄉民種牛痘。從此,各地逐漸開始種牛痘。其他諸如麻風病、肺結核(民間稱為娥娥病)等傳染性疾病幾乎無醫治的良方。老百姓見病變色,毫無辦法。筆者在調查中了解到,許多地方對此類病人采用在野外搭建草棚隔離或活埋的辦法,以防傳染。
三、宗教救濟
宗教救濟在全民信教的少數民族裏是比較普遍的一種社會救濟,本來應該和民間救濟屬於一類,但考慮到少數民族的宗教救濟有其特殊意義,故另列。宗教救濟的施救範圍不僅為同一宗教的信仰者,對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也有救濟的。傳統宗教都提倡救濟精神,救濟是宗教追求的一種精神境界,是宗教遵循的普遍原則。宗教救濟有些屬於信教者個人的修持,借神的名義對窮人和病痛折磨的人給予救濟;有些是宗教寺院開展的各種公益活動,這些都體現出宗教關愛生命的精神。藏族的寺院和穆斯林的清真寺均承擔了救濟社會的義務和責任。近代基督教等西方教會也時常開展救濟活動。
遊牧的藏族部落,在遷徙之前,將病弱的老人寄養在寺院裏,由寺院供養。伊斯蘭教注重對教內貧民的施舍,也有對不同宗教的信仰人群予以救濟的。伊斯蘭教提倡信仰者要愛群合作,對生存有困難的人,要相與資財,使其生存。“回教重布施,規定一人每年之收入,除了自用,有餘者須提出一部,布施他人,並規定每銀十四兩提出二錢五分,每食糧一鬥提出一升,每年數日,散給貧民。”伊斯蘭教的宗教救濟功能比較強。據資料記載,“教義愛群合作,有不自存活者,相與助財,使其謀生。這種扶危救困的精神,在民十八年西北大荒災時最見成效果,我們看見漢人餓殍遍野,未看見回民有餓死者”。究其原因,與伊斯蘭教提倡的愛群合作、扶危濟困的精神有很大的關係。
四、兩例民間習慣法
1.水規
水對甘肅這樣一個幹旱和半幹旱的省份來說,顯得十分重要。甘肅的水田一年需灌溉四次,即頭水、二水、三水、四水。遇上旱年,在麥苗需要灌溉的時候,各地常發生爭水事件,處理不當,還會引發人命案件。可以說各地的爭水案件是屢禁不止,常由官府出麵協調才可平息爭端,是為官者頭疼的一件事情。為了杜絕爭水事件的發生,各地根據具體情況製定了嚴格的水規,有的地方的水規是在官府的協助下製定的,有的地方的水規則是相關的數村的人共同製定的。在河西一些村落密布的地區都實行分水製度,一般有按糧分配和按田畝分配的製度,各地的分水製度都有各自的特點。現以資料記載的酒泉地區的水規為例,來看看水規的基本情況。
民國時期,酒泉各河係大都采用按糧分水,即渠口的大小以納田賦的多少而定,所謂“渠口有丈尺”。各戶按交納糧的多少規定澆水的時間和水量,而與實際種植的地畝麵積無關(納糧的多少,並非完全以土地的多少而定)。具體采用這樣幾種措施:
一是點香製,即按一天十二時辰燃香計時,河西各縣普遍采用這種製度。因香的質料有別,有粗、細、幹、濕的區別,燃燒的時間也不盡相同,因此各分水口都有專管點香的人,稱為“活龍王”。有些地方隻在白天點香澆水,晚上實行澆“亂水”,又稱“放炮水”或“半夜水”。即從“起更”、“放二炮”開始至半夜雞鳴時,可以亂澆,不受限製。
二是幹溝濕輪製,所謂幹溝濕輪製,是在規定的澆水日期內,不論有水或無水,也不管水大水小,均為一輪。如果澆到中間溝幹了,第二輪水仍然從頭澆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