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即社會安全保障,是一種公共福利計劃。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社會保障範圍的擴大,社會保障在西方發達國家已包括就業保障、失業福利保障、老年福利保障、健康醫療保障、教育福利保障、住房保障、退伍軍人保障、其他公共援助保障、婦幼及傷殘福利保障、自然環境保障等領域。實際上,社會保障涵蓋了社會政策的相當一部分內容,社會保障製度基本反映了西方社會政策的主要方麵。
在不同的社會機製下,人們麵臨著不同的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和途徑也不盡相同。一些學者認為,北歐福利國家模式在這一特殊的曆史時期發展出的結果不能被複製,也不能被移植到國外。例如,瓦爾(A.Wahl)曾評論說,北歐一些勞工組織希望向發展中國家輸出他們的模式,但他們失敗了。阿萊斯塔羅(M.Alestalo)也強調,那些建立在高度文化異質性和多民族的封建結構和意識基礎上的歐洲國家無法重複北歐以國家為中心的普遍主義的福利國家體製。因此,對於西方各國的社會保障,我們要充分認識到這些模式所具有的獨特性。當然,它可以為我們提供一麵“鏡子”,來反觀我們的體係,並為我們進行社會建設的研究提供新的參照係(林卡、張佳華,2011)。
一、北歐各國的社會保障製度
由於自然環境和曆史文化的因素,北歐地區這裏北歐地區是指丹麥、挪威、芬蘭、瑞典以及包括冰島在內的地區。很早就出現了具有福利性質的全社會互助保障措施。北歐五國的現代社會保障製度早在19世紀就已經開始萌芽:瑞典在1847年頒布了《濟貧法》,明確規定窮人享有接受濟貧的權利,1870年又頒布了新的《濟貧法》,1874年頒布《保健法》;丹麥於1803年頒布了《濟貧法》,1873年頒布了《勞動保護法》,1891年通過了《養老金法》和新的《濟貧法》;挪威在1860年頒布了《保健法》。但是一直到20世紀初,現代意義上的北歐社會保障體係才開始形成,在隨後的100年裏,這種保障體係不斷發展和完善,成為世界上運行較為成功的高福利社會保障製度,即我們常常提起的“北歐模式或民主主義模式”。這種模式把用社會保險和保障機製覆蓋全體公民作為最終目標,最大的特點是在高額稅收條件下把福利社會化、全民化和製度化,從搖籃到墳墓無所不包(楊敘,2004:144)。在北歐五國中,瑞典的社會保障體係最為健全。所以我們將以介紹瑞典為主,介紹其他北歐國家為輔。北歐各國社會保障體係的大發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歐洲迎來久違的和平環境,大部分歐洲地區都進入了百廢待興的局麵。也就是從這一時期開始,北歐各國開始完善各自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體係。
瑞典戰後建立了一整套由國家進行管理的、在體製設計上兼顧普遍性與高水平的社會保障體係。與法國、德國等歐陸的國家相比,瑞典的社會保障製度具有更強的“普遍性”;與其他北歐國家相比,其社會保障製度的保險額又顯著提高,項目設置也更加完善。因此瑞典的社會保障製度是北歐國家中最具代表性的。瑞典的社會保障製度主要包括醫療保險體製、失業保障體製、殘疾人保障製度、兒童保障製度、家庭生活保障製度、養老保險製度、教育保障製度等。
醫療保險政策。瑞典的醫療保障從19世紀80年代便已開始。1910年瑞典政府立法,從法律上保護自願性健康保險團體。瑞典的醫療保障政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發生了明顯的變化。1951年瑞典開始實施新的健康保險法,從而第一次在瑞典建立起強製性健康保險製度。瑞典的健康保險規定,每一個16歲以上的瑞典公民必須強製性參加健康保險,健康保險製度將為被保險人支付3/4的醫療費。在20世紀50年代,瑞典又兩次對健康保險法進行改革,一次是1955年的改革,再次規定實行強製性健康保險製度;另一次是1959年的改革,其主要內容是把一些民間基金團體變為國家管理的機構,提高健康保險現金津貼的標準,增加健康保險種類。20世紀60年代,瑞典頒布了國民保險法,將健康保險製度和其他社會保險製度合並,提高現金補貼的金額。1989年,瑞典成立了一個有關健康保險的調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