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實行的是全民公費醫療,患者到醫院就醫不收取任何費用。全民免費醫療製度覆蓋到了75%的居民。醫療保險大約覆蓋25%—30%的居民,包括醫療補助、生育保險等。工傷保險分為暫時性傷殘補助、永久殘疾補助和事故補助。社會救助是巴西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補充。社會救助主要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方麵是對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貧困家庭的救助,另一方麵是對62歲以上老年人的救助,即每人每年補助約合1320美元。但家庭人均收入必須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薪金的四分之一才有權獲得政府的救助,否則隻能申請慈善團體的救助。
巴西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自三個方麵: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金、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金和國家財政補貼。依照巴西社會保障法律規定,所有具有工資性收入的雇員每月均向政府交納工資額的11%的社會保險金。雇員所在公司還要為員工交納相當於該員工工資數額的20%作為社會保障金。另外,政府財政還要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補貼。
巴西的社會保障事業的管理體係分為三部分:行政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
行政管理機構:在巴西除了醫療保險管理歸衛生部之外,其他的社會保障事業都歸社會福利部管理。社會福利部設有養老保險司、補充保險司和社會救助司。主要職責是製定養老保險、社會救助和補充養老保險等方麵的政策,擬定社會保險的發展規劃,進行資金預算和行政監督等。
經辦機構:巴西的社會保障實行的是政事分開、分項經辦的管理體製。根據巴西社會保障項目的分類,經辦機構由巴西社會保險公司、社會救助基金會和醫療衛生基金會組成。這些機構由財政撥款,具有非營利性質而又相對獨立於政府。
監督機構:在巴西,對於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督除了社會福利部、衛生部的行政監督之外,還依法分別設立了半官方半民間性質的專門監督機構——社會保險協會、社會救助協會和醫療衛生協會,負責對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醫療衛生事業進行監督。
巴西的社會保障製度在發展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問題,主要包括:首先,巴西城市化的畸形發展,出現像裏約熱內盧和聖保羅這樣的特大城市,造成城市人口過分集中,貧富差距拉大,給社會保障工作帶來沉重的負擔。其次,社會保障資金不足。巴西的社會保障製度的吸納資金的能力較差,但支出卻逐年上升,政府財政不斷補貼社會保障資金的數額不斷增多。另外,巴西的逃稅現象比較嚴重,特別是私營企業雇員的逃稅。據統計,近十年發生的社會保險欠稅案達1800萬件,現在每個月仍有28000件。第三,退休製度不合理。由於規定工齡是從參加勞動之日算起滿30年便可退休,許多四五十歲的中年人便不再工作轉而領取退休金。加上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失業人數增加,造成繳費者越來越少,收支逐漸失衡。
因此,巴西政府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對社會保障製度進行改革。1995年上台的卡多佐總統開始對社會保障製度進行改革。經過幾年的討論,議會於1999年批準了改革方案,並在隨後幾年內相繼頒布了一係列改革法令。改革方案是在堅持傳統的公私混營社保體係的基礎上采取相應的改革措施,調整了社會保障製度中有關繳費、受益資格條件和待遇標準等內容,以改善這一製度的財政平衡。例如調整社會保障待遇計算公式,完善財務收支;對公務員退休年齡進行調整,將男女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從53歲和48歲提高到60歲和55歲;改革私營養老金計劃等。2003年上台的盧拉政府在卡多佐政府的基礎上繼續改革社會保障製度。其改革的措施主要有提高繳納社會保障金的上限;鼓勵雇員退休後繼續工作,對其進行稅費優惠;在公共部門中引入職業補充養老金計劃,計劃采取繳費確定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