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建立,結束了我國人民長期受奴役、受壓迫的曆史。60多年來,各種製度性變革和社會運動深刻影響了我國社會的曆史進程。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狀況的變化,國家在社會福利和服務中的角色經曆了從改革開放前的“國家壟斷”,到改革開放後的“國家退卻”,再到新世紀以來的“國家再臨”的演變過程,從而使我國的社會政策發展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嶽經綸,2010)。近年來,麵對經濟改革過程中積累的種種社會問題,我國開始強化國家在公共福利和服務中的角色,出現了社會政策的急劇擴展,新的社會政策體係正在形成之中。
一、計劃經濟時代的“國家壟斷”
到1956年底,我國生產資料私有製的社會主義改造取得決定性的勝利。農民、手工業者勞動群眾個體所有的私有製,基本上轉變成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公有製,資本家所有的資本主義私有製基本上轉變成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公有製(胡繩,1991:287)。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製度在我國已經建立起來。
隨著公有製經濟製度的建立,尤其是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的建立,一套垂直隸屬型的社會管理體係也隨之基本形成。每個人都隸屬於一個具體的組織,即所謂的“單位”,每個“單位”組織又都隸屬於某個上級“單位”組織,上級“單位”組織又隸屬於一個更高的上級“單位”組織……如工廠等企業組織之上有“公司”,“公司”之上有“局”;生產小隊之上有生產大隊,大隊之上有人民公社。全社會從下到上形成了一個以“單位”為基礎的層層隸屬、高度組織化的社會管理體係,每個人都被納入其中。一個人無論到哪個地方,無論更換多少單位,都要受到單位的管理。而單位之間相互銜接,管理模式高度一致。
“單位”基本上是人們通過勞動獲得“工資”或“工分”,進而獲取生活資料的唯一途徑,離開單位意味著沒有生活來源。人們不僅在經濟上依賴“單位”,在“單位”之外的行為同樣受到單位的製約。個人的諸種活動,如長途外出、結婚離婚、搬家遷移、調動工作等,都要經過單位批準,要有單位的“介紹信”。此外,“單位”製與戶籍製度,以及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公安派出所組成的三位一體的城市綜合治安管理體係相結合,有效控製了社會的人口流動。農民沒有城市戶口,也就沒有糧油等各類票證,離開本鄉本土便難以生存。如果離鄉背井,將被稱為“盲流”,輕則被遣送回鄉,重則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城裏人也不可能放棄單位組織到處流動,因為離開單位組織往往意味著失去經濟來源,同時,戶籍地的糧油票證在戶籍地之外是不能使用的,離開戶籍地意味著失去糧油票證,除非能在合法的證明之下將戶籍地“糧票”兌換成“全國糧票”,因此,放棄單位到處流動意味著沒有收入、沒有糧油票證,意味著難以生存。
社會的高度組織化使每個人都有一個明確的“位置”,每個人都被限定在一個具體的組織內。個體對於組織的依賴提高了組織對個體的控製力量,國家進而能夠通過組織這一環節將權力影響施加到每一個體身上。1957年以後,階級鬥爭成為政治生活中的主旋律,尤其是在“文革”時期,任何偏離主流意識形態的言行都被上升到階級鬥爭的高度。意識形態的話語在整個國家機器的全力宣傳下,在各級組織的不斷動員和強化下,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為社會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思想工具,並成為各種管理方法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依據。
這套社會管理製度主要是仿照蘇聯斯大林時期的集中指令性計劃經濟體製模式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是基於馬克思列寧主義原理和中國管理文化的傳承而做出的一種製度安排,整個社會管理方式帶有明顯的戰時社會主義性質和半軍事化管理的特點。在這種體製下,幾乎所有資源都集中在政府手中,社會基本沒有資源。政府必須是一個“全能政府”。人們也諱言“社會問題”,因為在社會主義製度之下是不存在“社會問題”的,一談到“社會問題”,“社會問題”就立刻變成了“政治問題”。指令性計劃經濟體製把經濟與社會合為一體,國家把社會當成“下級”,用經濟政策取代社會政策,依靠“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和城鎮企事業單位體係來提供服務、管理社會,形成了以城鄉“戶籍”為基礎,以“配給製”為特征的社會政策體係,在農村和城鎮建立了兩套不同的社會保障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