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教學的性質
《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屬於黨校理論課,由於課程設置的層次性,它具有“育德”的主要功能,是學員提升法治觀念和法律素質,承載著培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按照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艱苦奮鬥、執政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幹部成長規律和黨校教育規律,針對幹部成長的特點和需求,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為主課,培養忠誠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德才兼備的黨員領導幹部和理論幹部”的重大任務。它的教學過程與國民教育教學過程相比具有明顯區別:
第一,教學目標不同。主要表現在,國民教育的目標是接受“知識”或提高某種“能力”,主要是以“求知求真”為目標;而黨校《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的教學目標是引導學員形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律意識”,“養成高尚的法治精神和構建法律人格”,不僅要“求知求真”,而且更重要的是“社會主義法治價值的構建”。
第二,“接受圖式” 不同。國民教育的學習對象社會閱曆相對不足,教學的“接受圖式”主要是以接受課程中原有的“知識圖式”、“能力圖式”。黨校《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的“接受圖式”不僅包括原有的“知識圖式”,而且包括“思想圖式”、“價值圖式”、“品德圖式”,進而應直接轉化為“工作能力”。這種“接受圖式”幾乎涵蓋了全部原有的“人格圖式”。
第三,“接受機製”不同。黨校《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必須以學員“自我意識的分化與同一”為基礎,教學過程中,讓學員自我意識的分化為“理想法治”與“現實法治”,並且用“理想法治”去分析、評價和審視“現實法治”,缺少這個基礎則教學無效。而國民教育的知識課一般不涉及自我意識的分化與同一。
二、《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的教學規律
《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程是黨校“育德”課程的核心和重點,筆者認為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教學規律”:
一是工作邏輯與理論邏輯相統一。這個規律要求,本門課程無論編寫講稿,還是教學,都必須以黨校學員的“工作邏輯”為基礎,以“理論邏輯”為支撐,做到“工作邏輯與理論邏輯相統一”。這門課程的根本任務是幫助學員增強社會主義法治觀念,提高法律素質,解決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二是國家意誌與學員意誌相統一。依據教育動力學觀點,需要是教與學的動力源泉。一般而言,教學動力主要來自國家意誌、學校(教師)意誌、學員意誌三個方麵,隻有這三種意誌在方向上一致並且實行有效整合,才能形成強大的教學合力,產生良好的教學效果。黨校《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以“努力提高憲法意識和法製觀念,不斷增強依法執政和運用法律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本領。要進一步加強公務員法製宣傳教育,提高法律素養,做到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為人民服務的水平”為根本任務。在教學過程中,要使教學內容、形式和方法等方麵,充分反映學員的需要,形成教學合力,防止出現學員“學”的動力不足。
三是非判斷與價值判斷相統一。一般而言,所有教材和教學活動都要幫助學員做是非判斷和價值判斷,一方麵解決學員與客觀事物之間的認識關係,另一方麵解決學員與客觀事物之間的價值關係。在《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程教學過程中,價值判斷的重要性十分突出,必須在解決是非判斷的同時要做出價值判斷,將是非判斷與價值判斷緊密結合起來,達到是非判斷與價值判斷的統一。黨校學員對某種理論和觀點的態度如何,是非判斷是基礎,價值判斷是關鍵,而且隻有在是非判斷和價值判斷一致的情況下才能接受。這給《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程教學增加了特殊的難度。要實現教學目的,教師就不能隻做簡單的是非判斷,而要創造獨特的論證方式,將是非判斷與價值判斷結合起來進行。
四是教學過程與修身過程相統一。《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程教學必須以學員的“修身過程”為基礎,其教學過程中不僅僅要注意認知因素和技能技巧因素,還要重視價值因素、情感因素、品德因素、意誌因素和自我意識因素等。要遵循教學過程與修身過程相統一的教學規律,改革教學內容、途徑和方法,提高教師的素質,以便真正實現“教學過程與修身過程相統一”。
五是教師主體與學員主體相統一。任何課程的教學過程結構都是“雙主體”的。教師是教學過程的主體,學員也是教學過程的主體,通過“雙主體”互動實現教學目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基礎》課程是理論修養性課程,其教學過程實質上是教師主體與學員主體共同參與的修身過程,尤其需要建立“雙主體”結構。隻有使學員隻有成為教學過程的主體,才能調動全部精神要素參與,實現教學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