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章 幾個經常性懲罰措施的啟示(1 / 1)

在江蘇省首期法製課教師培訓班上,法學教授們精湛的講解,特別是關於學校管理過程中容易犯的違法性措施的講解,使我茅塞頓開,受益匪淺。下麵,把主要的幾個啟示,整理如下,以期更多的人了解這些行為:

(1)罰學生款。法律規定,除了國家授權的行政部門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罰款的權利。因而不管是老師,還是學校向學生罰款都是違法的。這裏的罰款主要指老師向學生索要非法款項,包括加倍賠償、收抵押金、違紀罰錢等。

(2)懲罰勞動。對犯錯誤的學生不能用掃教室、清除垃圾,甚至衝廁所等體力勞動懲罰。這些懲罰都是違背教育規律的,更為重要的是違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及民法,行政法的有關規定。

(3)處分亮相。目前絕大多數學校將被處分的學生公開亮相。它違犯了《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等。而且也涉及到法律賦予的權力主體的問題,作為學校,沒有法律賦予的行使司法的權力。

(4)教育部製定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不具有法律法規的地位。它僅為部門的一個條例,在法庭的審理過程中,不能作為法律法規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