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被開除時,不要因自己犯錯而不敢吱聲,要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教育政策法審視學校開除自己的行為和依據,以維護自己的受教育權。若認為校方非法剝奪自己的受教育權,可向教育主管部門反映,或向司法機關提出,使他們製止學校的違法行為。學生也可以要求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出麵維護自己的權利。總之,千萬不能就此放棄甚至消沉下去。
學生在校也可能因其他情況被剝奪受教育權。如老師對曠課、補考、打架的學生罰款,不交就不準進教室;而學生沒錢又心虛,不敢向家長要,就幹脆流浪在學校與家庭之間。這實際上剝奪或至少侵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學生對這種不合理的處罰既要檢討自身,但也不要言聽計從,要向家長、教育部門等方麵反映,不要因自己的懦弱而不知不覺被趕出教室。
招用中學生,為什麼違法
14歲的初二學生郭華見一合資企業招工就去應聘,結果被錄用了,於是輟學去上班了。勞動部門獲悉後,對該企業處以罰款。但該企業認為是郭華自願的,拒不執行。後來法院依法強製其交納罰款,並讓郭華回家繼續讀書。
未成年學生過早地參加工作,不僅不利於身體成長發育,更不利於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完成學業,使受教育權得不到實現。因此,《義務教育法》規定,兒童和少年必須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正處於接受義務教育階段。《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勞動部門依這些法規對該合資企業的處罰是合法的,正是為維護這名學生的受教育權。
法律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招用中小學生,可給中小學生創造良好的受教育環境,不給予他們受外界誘惑而輟學務工、經商的機會。畢竟中小學生年少,無社會閱曆,可能因誘騙一時對學習失去信心而“自願”參加工作。因而家長也應予以正確引導,不得允許在校子女輟學做工。郭華輕易輟學,其父母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中小學生更應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權,不要因一時貪玩或貪錢錯過了學習和充實自己的最好時期。即使已因某種原因被企業或其他組織招用,也可把握機會再回到學校。自己和招工單位的勞動關係是不合法的,不要擔心它成為重返校園的障礙,可主動要求停止做工。
殘疾少年能進入普通中學就學嗎
小剛10歲時遭遇車禍被截去右手,這給他的學習和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但他身殘誌堅,克服困難,慢慢適應了用左手寫字,並完成了小學學業。可就在他滿懷希望準備和其他同學一樣升入當地一所中學就讀時,他被該校拒之門外,理由是該校是普通中學,不招收殘疾少年。小剛再次遭受沉重的打擊,不知能否繼續接受普通教育。
小剛不幸受殘,但他也享有受教育權。問題是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如何維護和行使自己受教育的權利。這得依據法律的規定和他的實際情況。
《義務教育法》第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國家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普通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生活或符合其錄取標準的殘疾人。”
可見,殘疾人的受教育權是受法律確認和保障的。殘疾人有兩條途徑接受教育:一是進入為殘疾人舉辦的特殊教育機構;二是進入普通教育機構。並不是說殘疾人就隻能進入特殊教育機構,能適應普通學校的學習生活的殘疾人還是可以進入普通學校就讀的,普通學校不得因其殘疾而拒之門外。
小剛的實際情況是他雖殘疾,但仍能用左手寫字,並順利完成了普通小學的學業,這表明他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而且失去右手並未嚴重到使人失去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學校將他拒之門外是違法的,侵犯了一個殘疾少年的自尊和受教育權。
小剛應以像克服殘疾一樣的堅強和決心,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根據《殘疾人保障法》,他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訴諸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靠組織的強大力量保護自己;②請求教育主管部門處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③要求監護人采取措施以維護其受教育權。
假設在這種情況下是一個嚴重殘疾的少年,的確不能適應普通中學的生活,那隻有進入殘疾人教育機構接受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