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紅從小被養父母收養,與他們一起生活。上小學時養父母倒還支持,說字還是要識幾個的。可小學畢業時,養父母就不再支持她上初中,說不用讀那麼多書。在她的苦苦懇求下,他們才勉強同意小紅進初中。初中還沒讀完,他們就多次叫小紅輟學,說女孩子能認幾個字寫信看報夠用就行了,還說收養她就是圖老來有人照料,又不圖她成為什麼女大學生、女強人。小紅聽後很不高興,連讀書的心思都沒了,養父母的這種做法對嗎?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義務是法定的。父母有責任從經濟上供給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學習的費用,從精神上支持、關懷和保護未成年子女。這是我們在前麵幾例中依據法律分析過的。
本例中不同的是,不讓小紅上學的是養父母。那麼,養父母對她是否也有同樣的義務呢?根據《婚姻法》第20條的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法律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同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所以,養父母同樣有義務供未成年養子女上學讀書,維護其受撫養權和受教育權,而不隻是把養子女養大以圖後福就行了。李小紅的養父母不讓她上學的做法是不對的,違反了《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小紅不必理會,應專心讀書,若養父母堅決阻止她上學或從經濟上不支持她上學,她可依法要求養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當然,小紅對養父母也負有像對待親生父母一樣的法定義務。
至於繼父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則不完全同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法》第21條規定:“繼父母與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繼父或繼母和與其共同生活、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才同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繼父或繼母已和繼子女形成了撫養關係,就應該對繼子女切實履行撫養、教育的義務。
父親不讓離婚再嫁的母親
探視自己,怎麼辦錢偉父母離異,由父親撫養,母親又再嫁成家了。自父母離婚後,父親經常不讓母親探視錢偉,為達此目的,父親將工作調到另一個城市,錢偉也隻得隨父親遷走。可母親思念他心切,有時不辭辛苦特意跑去看他,他也很想常見見母親,但父親不是粗暴地將母親趕走,就是騙母親到某個地方等兒子,自己卻將兒子帶到朋友家去住,母親無奈,隻得失望而歸。錢偉幾次向父親提出去看母親,父親也極力阻止,還大罵母親沒良心,不要自己的兒子。錢偉心想,不是你不讓她看我嗎?可也不知該怎麼辦。
錢偉父親的做法是違法的。他不顧及兒子與前妻之間的母子之情,反複阻止前妻來看望兒子,也阻止兒子去看望他母親,侵犯了母子間的親權。
《婚姻法》第29條第1款規定:“父母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本來也是,離婚隻解除夫妻關係,並不解除父母子女關係;隻不過為了照顧和教育子女的需要,讓子女跟父親或母親生活,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把子女當作自己私有“財產”,子女也是對方的,對方當然有權來看望。這種權利稱為探視權。法律規定,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保證另一方能定期探視子女。
所以,具體而言,錢偉的父親侵犯的是母親的探視權和他自己被母親探視以及看望母親的權利。父親的做法是出於狹隘和自私,不僅侵犯了錢偉的權利,也不利於錢偉的健康成長。錢偉及其母親均可依法向錢偉的父親要求讓他們母子有機會見麵。若父親頑固不改,他們可請求法院支持他們的要求,責令錢偉的父親定期讓其前妻探望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