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可以直接參加民事訴訟嗎
13歲的男孩鄭偉與同歲的陳晉是同班同學,一天放學後,二人相約回家,一路走一路打鬧著,不想鄭偉手中的棍子戳著了陳晉的眼睛,將陳晉的眼睛紮傷,陳晉的視力明顯下降,此間共花去醫藥費3000餘元。事後,陳家因醫藥費承擔與鄭家發生糾紛,擬向區法院起訴,要求鄭家賠償醫藥費等損失。陳晉家人琢磨不清陳晉是否可以直接參加訴訟。
訴訟是一項重大的民事活動。公民要想參加訴訟,首先必須具有訴訟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同民事權利能力相適應,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人出生開始具有,至死亡時終止。也就是說未成年人是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但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要親自進行訴訟還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那就是能夠以自己行為實現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能力,這是實行有法律效力的訴訟行為的一種資格。公民和單位有無訴訟行為能力,以他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為依據。在我國,公民的訴訟行為能力,在正常情況下,從成年(年滿18周歲時)開始。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依法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的,雖然具有訴訟權利能力,但是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或者是訴訟行為能力受限製。他們不能親自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或者是依法不能獨立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民訴法》第57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本案中,陳晉年僅13歲,無法應付較為複雜的訴訟活動,因而應由其父母代理他起訴及參加相關的訴訟活動。
監護人代理參加訴訟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因而被稱為法定代理,監護人被稱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行使和承擔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代理一切訴訟行為,履行代理職責,以便更好地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未生效的一審判決,可代理依法上訴;對於已經生效的判決,可代理依法申請再審。如果法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為自己謀利或者使用超出法定以外的權利,一切後果應由法定代理人自己承擔。
當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通過委托律師或其他人員作為訴訟代理人來履行監護的職責。這是因為他們雖然有責任去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但有可能因時間、精力所限或自己知識能力有限,不能參加訴訟或不能最好保護未成年人,因此認為委托律師或其他人員可更好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這也是允許的。作為未成年人的當事人不能自己委托,隻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委托,因為他不具備自己委托代理人的行為能力。這種基於委托而發生的稱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授權範圍內應積極、認真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若損害或不依法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了保證未成年人在任何時候都能有人代理他們參加訴訟活動,法律還規定了指定代理製度。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在沒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在與被監護人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中指定。一經指定後,被指定的代理人有權代理當事人進行一切訴訟行為的權利,但不得承認或放棄訴訟請求及和解結案。他應在自己的權限內盡最大努力去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未成年人掌握了被指定代理人很多情況後認為不適宜擔任他的代理人,甚至知道其中有陰謀,那麼,可以反映到人民法院,法院查覺情況屬實,可撤去原代理人,另行指定。
雖然未成年人不具有直接參加訴訟活動的能力,但他們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這一點是不容忽視的。例如:(甲)未成年當事人也應列在法律文書上,不能因為年歲小,不能實施訴訟行為就不列,更不能直接地把法定代理人列為當事人;(乙)讓有一定行為能力,可以進行日常生活的民事活動的未成年當事人,適當地親自參加訴訟活動。這樣,既可以直接聽取他們的意見,又可以使他們受到一定的法製教育。
可見,法律為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有許多特殊的製度和規定。對此,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要充分加以利用。陳晉的父母若認為自己法律知識欠缺或其他不足的話,也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人員代為參加訴訟,追回醫藥費等損失。
她可以要求法院裁定父親
馬上支付醫療費嗎12歲的馬利幼年喪母,一直與父親、繼母一起生活。他們待馬利不好,馬利經常放學回家沒飯吃,冷一餐,熱一餐,有一餐,沒一餐。後來,馬利常覺胃部疼痛,經體檢發現她胃部長有腫瘤,需立即住院治療。
馬利找父親商量,父親以暫時困難為由不同意支付醫療費。可實際上馬利知道父親做生意剛賺回幾千元錢。無奈之下,她在親戚幫助下,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馬上支付醫療費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