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法律翻譯的文化認知語境(1)(1 / 3)

翻譯是一種傳遞信息的跨語言交際。美國翻譯理論家奈達指出“翻譯是兩種文化之間的交流。對於真正成功的翻譯而言,熟悉兩種文化甚至比掌握兩種語言更重要。因為詞語隻有在其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有意義”。Nida E A Language,Culture and Translating《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93:152.語言滲透於文化,是文化的記錄者、傳播者、促進者和影響者。翻譯要將本土文化和異域文化結合起來,離開文化背景去翻譯,不兩種語言之間的真正交流便不可能指正實現。語言作為文化體係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與法律也同樣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3.1法律文化與法律語言

語言對法律的產生和發展有深遠的影響。18世紀英國著名哲學家大衛·休謨說:“法與法律製度是種純粹的語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於語言,法律是通過詞語訂立和公布的。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也都涉及言辭思考和公開的表述和辯論,法律語言與概論的運用,法律文本與事實相關的描述與詮釋,立法者與司法者基於法律文書的相互溝通,法律語境的判斷等等,都離不開語言的分析”。徐運漢:“法律語言運用的有益探索———評《法律語言運用學》”,源自《法製日報》,2004年3月18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

語言是法律的載體。從語言的功能來看,語言是人類社會統一使用的交際工具,通過語言人們可以傳遞思想,表達自己的觀點。法律的意義世界是由語言建構起來的,有些法的概念隻能在語言中才能獲得其存在,因為在現實的世界中,這些法律概念沒有實體相對應,隻有借助於語言才能加以描述。人類也隻有通過語言才能表述、記載、解釋、適用法律,隻有通過語言,觀念形態的規範才能被深深地鑲嵌到國家政治製度的架構之中。許多流傳至今的曆代優秀法律語言作品包括有關法律語言認知和運用技術的著述都是對本民族優秀法律文化的記載與傳承。埃爾曼認為“法律移植是將某些製度和規範從一種文化移至另一種文化。法律文化依賴於一種久遠的曆史習慣和傳統,是一個民族長期的生活方式、宗教倫理、思維方式等的沉澱和凝結,具有極強的地域性、民族性,深深地融會於人們的觀念和意識中。”僅以古代漢民族法律語言而論。它既是中華法係的獨特法律文化的產物和一種獨特的表現形式。對中國法律語言產生深遠影響的文化因素即中國古代社會製度、思維模式等文化傳統。在傳統文化影響下產生一批獨特的法律詞彙和概念術語則是這種法律文化的記錄、表述工具,從而使中華法係的法律文化精髓得以保存、流傳並得以在全世界範圍內進行交流。中國古代的法律是以“禁令、刑罰、命令”形式出現和存在的,所以一種“殺伐”之氣時常流露在法律語言中,形成獨特的法律詞彙和概念術語,如律、令、科、比、五刑、五聽、獄、判、囹圄、錄囚、八議、城旦、鬼薪、淩遲、車裂、腰斬等,這些概念都記錄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固有的特征。劉愫貞:“關於法律語言與法律文化的窺見”,源自《新浪博客網》,2009年4月25日,http://blog.sina.com.cn/liusuzhenlaoshi.古代漢民族法律語言中的一整套古色古香的法律和法學的概念、術語,應看作是它的一大基本特色。這些詞語與現代漢民族法律語言的詞彙係統,雖說不無聯係,但差異甚巨。這種巨大差異,正是中國法律文化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上的固有特征的反映,同時又通過語言記錄、表述了這迥然有別的特征。潘慶雲認為漢語法律詞彙發展的過程是一個新陳代謝的過程,是舊質要素不斷消亡和新質要素不斷產生的過程。潘慶雲:《跨世紀的中國法律語言》,華東理工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語言是法律思維的工具。思維是人腦對客觀世界的抽象反映,人們對客觀世界反映結果必須用詞和句子來完成,通過詞和句子體現人們的思維反映,體現人們的思想,呈現思維的內容,是思維的外在表現。美國語言學家愛德華·薩丕爾在《語言論》中指出:“語言和我們的思維不可分解地交織在一起,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是同一回事”。[美]愛德華·薩丕爾著:《語言論》,陸卓元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法律思維是人們在法律活動中形成的、在法律規範以及法律概念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綜合、判斷、推理、解釋、論證的過程,是人類在法律領域的一種理性思維活動,然而法律思維過程的形成和結果的獲得,必須依賴於和借助於語言對某一事實適用相關法律規範給予最佳的解釋,以及運用語言對個別事實進行準確的法律評價。法律思維本質上具有社會性,這種社會性也隻有通過語言這個工具才能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