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法律語言翻譯的文化信息重建(1)(1 / 3)

作為一種跨文化的交際活動,法律語言的翻譯涉及到不同法律文化的差異。在法律語言的翻譯過程中,即要考慮其特殊的文體特征,還要對法律的分類、淵源、法律條文的內容及釋文,尤其是製定法律的背景及中西方國家在法律文化上的差異有所了解。法律語言翻譯的過程也是對上述各個方麵信息重建的過程。在認知語境框架下探討法律語言翻譯的文化因素,不僅要認識中西法律特定概念、法律體係、法製功能、法律製度、法律程序的差異在語言中所折射的文化信息,而且要從詞彙、語法、句型結構等文體特征的層麵,來認識法律語言及其翻譯,體現語言及文化的融會貫通。

4.1認知語境下的英語法律語言詞源分析

法律語言這一術語源於西方,在英語中它原指表述法律科學之概念以及用於訴訟和訴訟法律事物時所選用的語種或選用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後來亦指某些特定法律意義的詞語,並且擴展到語言的其他層麵。從廣義上講,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語,包括詞彙、短語、句子結構、習慣表達法皆稱之為法律語言。如上所述,認知語言觀認為,語言符號不是直接反映外部世界的事物,而是反映人對世界的認知方式,即語言是由客觀世界、人的認知、社會文化及其語用因素互動的象征符號係統。法律語言作為一種語言功能變體,它是法律文化的產物和載體。用文化語言學的眼光來看,法律語言與法律文化關係密切,而法律思維是溝通兩者的橋梁。法律學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長期在人們的政治、經濟、科學和文化生活中所發揮的強大的規範和調節作用,使得法律語言在實現其調節、規範作用的過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語體特點。認知語境下的法律語言特點可以從詞彙、句法選擇和語篇結構三個層麵來考察。

法律翻譯屬於雙語研究的範疇,存在著兩個重要的問題,一個源於語言,一個源於文化。研究語言問題為主的學者,探討相關語言係統的獨特性及不同語言之間的異同。而文化的差異不僅是大文化之間的區別,更應注意次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本身的差異)對法律語篇翻譯所起的重要製約作用。法律語篇的翻譯應是置於語境之中的翻譯,而不像Neubert所說的“翻譯是一種錯位的和脫節的交際形式”。Neubert,Albrecht & Gregory M. Shreve Translation as Text,The KentState University Press,1992.在法律語篇的翻譯中所涉及的語境包括情景語境與文化語境。

由於情景語境主要是針對口語語篇而言,在此主要討論法律文本中法律詞彙的翻譯問題,同時法律概念/詞彙具有不確定性使得法律詞彙的翻譯隻有置於法律文化語境中才能得以正確進行,所以將討論文化語境在法律詞彙翻譯中的重要意義。當然,語言與文化又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法律的語言變體特點與法律次文化往往會存在重合,所以這裏同時又對法律英語詞彙的詞源進行嚐試性探討。

法律英語,與其它專業英語一樣,許多詞彙來自於日常用語,同時也有本專業所特有的專門術語、行話。由於法律英語最初作為法庭(上層社會)用語,外來詞的借用與中古英語的使用就顯得尤為突出。拉丁文及法語在法律語言中的大量出現,這與英國曆史上把語言作為階級劃分和階級統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關係。在英國,拉丁文被視為個人深造的基礎,而法語更被視為西歐上層社會的語言。可見,在英國,“法言法語”有其深刻的曆史淵源。

英文法律詞彙的來源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現代通用的正式語言,它構成了英語法律的主體;第二類是少用或是不用的中古英語;另外一類就是借用的拉丁語詞和法語詞。

4.1.1英語現代通用正式法律語言特點

法律語言和普通語言相比,其特征還體現在它的正式性上。常用詞從文體學的角度可分為三類:書麵詞(正式詞語)、普通詞和口語詞。正式詞也可稱為書麵詞,或“大詞”。它們主要出現在正式的書麵文體中,如法律文本。許多“大詞”一般包含三個或三個以上的音節。王佐良與丁往道認為,法律英語中正式詞語的頻繁使用是為了增加法律文本莊重規範的文體風格。鍾小強:《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載《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年第8期。法律具有嚴肅性、規範性等特點,因此法律法規的遣詞造句力求準確,用詞正式,語意嚴謹,而不像文學作品那樣,有華麗的詞藻和豐富的修飾語,也不可能使用比喻、誇張和委婉的語氣。例如,在翻譯法律條文時,“一……就”常用“upon”而不用“on”;“upon”的語義等同於“on”。“on”可以用於各種文體,“upon”常用於較莊重正式的文體。“終止”,用“terminate”,而不用“stop,cease,or end”;“義務”,用“obligation”,而不用“duty”;“根據”,用“pursuant to,in accordance with”,而不用“according to”。再如,不用before而用prior,不用but而用provided that,不用after而用sequent,不用tell而用advise,不用begin或start而用commence,不用use而用employ,不用according to而用in accordance with,不用show而用demonstrate,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