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 sky laws”―藍天法,實為股票買賣控製法,是指在美國,股份公司發行新股票,除要符合證券交易委員會製定的要求外,各州的對方政府,同時製定的關於防止欺詐,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一係列的法律。
Blue laws -藍色法規,原來是美國殖民時期的清教徒所訂的法律,禁止在星期天跳舞、喝酒等,以後轉用為有關個人行為的嚴格規定,如禁止公務員涉足酒家、舞廳、夜總會、或不該接受款宴等等:藍法(指禁止在星期日從事商業交易的美國法律。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毒樹之果”是美國刑事訴訟法上一個原則,意思是非經正常程序取得的證據不能采用,比如,某個人有犯罪嫌疑,但是用刑訊逼供的方式逼他招供,即使取得的證據能夠證明他犯罪,也不能采用。理由是,“有毒的樹上結出的果子一定是有毒的”,體現了美國法律對程序公正的重視。
Lemon law-檸檬法,是一種美國的消費者保護法,主要是在保障汽車買主的權益。檸檬法的名稱起源於美國經濟學家喬治·阿克羅夫(George A. Akerlof)所發表的一篇經濟學論文,因為這緣故,對於出廠後有瑕疵問題的汽車,通常也會稱呼其為檸檬車(Lemon Car)或直接就稱為檸檬。
“Kangaroo court”意為“不公正的法庭,非法法庭”,這種法庭多是違反法律程序設立的,並無實際的法律資格和效力。盡管袋鼠是澳大利亞的獨特動物,但kangaroo court並非起源於澳洲。最早的“袋鼠法庭”始見於19世紀50年代的美國西部,當時常規法庭的觸角還沒有延伸到尚未開發的西部邊境地區,人們隻得臨時設立“袋鼠法庭”來解決一些突發或緊急的爭端事件。後來kangaroo court被用來描述“非法設立私刑的地方”,比如監獄裏的老囚犯會私下糾集起來,私設公堂來脅迫新犯,向他們勒索錢物。到了今天,我們常用kangaroo court來表示“所做裁決不夠公正透明的法庭”。
在這裏,kangaroo含有對“公正”明顯的嘲笑意味,如果究其原因,有兩種可能。一種理論認為kangaroo是一種諷刺性的比喻,用袋鼠“一跳一跳的步態”來比喻最早在美國西部的私設法庭既“不理性”又“不可預知”的行為,因為當時的私設法庭是很不規範的,大都存在著跳躍性的邏輯思維和對法定程序的漠視。
“Bundle of sticks”理論對私有財產保護的一個比喻,每一根棒子都表示所占有的份額。
“Corporate veil”公司麵紗。“the principl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指刺破公司麵紗原則。“刺破公司麵紗原則”又稱“揭開公司麵紗”或者“公司人格否認”,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包括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法律措施。
“Draconian Law”:“德拉科(Draco)”這一名字,可能來源於創造了一部苛刻法律的雅典第一位立法者Draco。Draconian Law 嚴酷的法律 A draconian legal code嚴酷的法典。
“Boiler plate”原有“公式化的、 陳腐的”喻意。法律語用修辭中有“boiler plate clause——鍋板條款”。實指一般未經協商的固定合同範本。
“Mirror Image rule”:Mirror Image原指製造出劍聖的幻影來迷惑對手,同時消除自身所有不利魔法效果。“Mirror Image rule——鏡像規則”是普通法上的傳統製度,1887年的Langellierv。Shaefer一案中曾對這一規則做出經典的歸納:“一方對另一方所發出的交易要約施加責任於前者,除非後者根據要約的條款對其予以承諾。任何對這些條款的修改和背離都將使要約無效,除非要約方同意這種修改和背離。”“鏡像規則”,要求承諾嚴格地與要約相符,否則將被視為反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