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9章 附錄俄羅斯聯邦大眾傳媒法(2)(1 / 3)

大眾媒體自第一次出版之日起兩年內,免交稅費。媒體重新注冊不影響該期限的計算。如果創辦人在該期限內終止新聞媒體的活動,應追繳全期全額稅費。

編輯部可以是新聞媒體的創辦人、出版人、傳播人、編輯部財產的所有人。

編輯部由總編負責領導,總編在本法律、編輯部章程、創辦人與編輯部(主編)簽訂的合同基礎上履行職權。在與創辦人、出版人、傳播人、公民、公民團體、企業、機構、組織和國家機關的關係中,以及在法庭上,主編代表編輯部,承擔履行本法律和俄羅斯聯邦其他法律條文對新聞媒體活動提出的要求和職責。

第19-2條對從事電視傳播業務的電視、音像節目組織機構(法人)的限製

外國法人、外資在機構中所占比例超過50%以上的合資法人,以及有雙重國籍的俄羅斯公民,無權做電視和圖像傳播機構的創辦人。

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士、雙重國籍的俄羅斯公民、外國法人以及合資機構,如果其資本中外資比例超過50%,則無權創辦覆蓋率超過俄聯邦領土半數以上的(或該領地上居住有超過俄羅斯半數以上居民)的電視傳播機構(法人)。

電視、圖像傳播節目的創辦人、傳播範圍超過俄羅斯聯邦一半以上(含一半)主體,或覆蓋領地上居住半數以上(含半數)俄羅斯居民的電視傳播組織機構(法人)在作股份分配時,不得允許讓外國資本占據其資本的半數以上(含半數)份額。

第20條編輯部章程

大眾傳播媒介編輯部章程應在編輯部全體會議上以多數票通過,到會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人員的2/3,並由創辦人批準。

編輯部章程應該確定:

1.創辦人、出版人、主編相互的權利與職責;

2.編輯部在職工作人員的職權;

3.任命(選舉)主編、編委會和(或)其他編輯部管理機構的程序;4.創辦和停止大眾傳播媒介活動的理由和程序;5.轉交和(或)保留名稱權,以及更換創辦人、改變合夥創辦人組成、終止大眾傳播媒介的活動、取消或重組編輯部、改變其法律組織形式所造成的法律後果;6.確定修改編輯部章程的程序以及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條文規定的其他條款。

在編輯部章程確定之前,以及如果編輯部少於十人組成時,則編輯部與創辦人的關係,包括在本條款第二段1~5點所列舉的問題,可以章程的創辦人和編輯部(主編)之間的合同代替決定。

以企業形式組成的編輯部的章程,可以同時作為該企業的章程。在此情況下編輯部章程同樣也應符合企業和企業家活動法規。

編輯部章程或代替它的合同之複製件應在該傳媒第一次出版(播出)之日起的三個月內,送交注冊登記機構。同時,編輯部有權申明,在其編輯部章程或代替的合同中哪些內容屬於商業秘密。

第21條出版人的地位

出版人在本法律、“國家權力機構在國家新聞媒體中的活動闡明程序”的聯邦法律、出版事業法、企業和企業活動法規基礎上行使其權力和承擔義務。

出版人可以成為新聞媒體創辦人、編輯部、傳播人、編輯部財產所有人。

第22條合同

大眾傳播媒介合夥創辦人之間的合同確定其相互的權利、義務、責任、程序、條件和變更合夥創辦人組成的法律後果,以及解決他們之間爭端的程序。

創辦人與編輯部(總編)之間的合同確定他們之間生產、財產和財政關係:編輯部費用支出和使用製度、利潤分配基金建立和損失賠償製度、創辦人在保障編輯部工作人員應有的生活和勞動生產及社會福利條件方麵的義務等。每個共同創辦人單獨或所有創辦人一起可作為與編輯部簽訂合同的一方。

編輯部與出版人之間的合同,確定他們之間的生產、財產和財務關係,出版權的相互分配,出版人在傳媒產品生產物質技術保障方麵的義務和雙方的責任。

創辦人、編輯部(總編)和出版人也可以簽訂相互間以及與傳播人的其他合同。

第23條新聞通訊社

新聞通訊社使用本法律時,編輯部、出版人、傳播人的地位和大眾傳播媒介法律製度同時適用於它們。

新聞通訊社創辦的通報、報道、其他出版物或具有固定名稱的節目,要按照本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注冊。

其他新聞媒體在傳播新聞通訊社的消息和資料時,必須注明引用通訊社的名稱。

第24條其他大眾傳播媒介

本法律對定期印刷出版物規定的條款,也適用於印數在1000和1000以上、用計算機打印和(或)存儲在計算機數據庫中的文本,同時也適用於其他印刷消息、資料和傳播圖像的新聞媒體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