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黨報機製體製創新構想(2)(1 / 3)

第二節 黨報采編機製創新

編輯部是報社的核心業務部門,編輯部的組織機製及運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報紙的內容質量。近年來黨報在新聞業務改革的同時也力圖通過采編機製的創新來提升新聞生產活力。

本節力圖分析黨報采編機製的現存問題並提出創新對策。

一、以效果為目標的輿論導向管理機製

提高輿論引導能力是黨交給黨報的重大政治任務,也是黨報發展壯大麵臨的緊迫現實問題。從現狀來看,黨報提高輿論引導能力,應立足於改善現有輿論導向管理機製忽視輿論效果的情形。

各黨報都把輿論引導視為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黨報普遍采取事前監控和事後監控相結合的輿論導向管理模式。以《哈爾濱日報》為例,黨報輿論導向管理分為以下幾個層次:事前監控有:

(1)會議監控——大編委會製。集團編輯出版委員會負責主報、子報輿論導向正確以及每周例會。

(2)出版流程監控——印前“四審”製,印後“第一讀者”製。

一審為記者、編輯;二審為主任、主編;三審為審讀員;四審為總編輯、主管副總編輯;第一讀者為質檢員。

(3)第一責任人製與崗位政治責任製。總編輯是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的第一責任人,須承擔輿論導向方麵的主要責任;從集團社長、總編輯到一般編輯記者,規定崗位政治責任,明確責任事故類型與處罰標準。

(4)重要稿件送審製。重要稿件包括刊有領導重要講話內容的稿件;署真名實姓的批評性稿件;重要言論文章;其他按規定應該送審的報道。

事後監督則有上級新聞宣傳部門的新聞閱評製度;黨報新聞研究室的每日審讀製度;黨報內部評報製度。

上述輿論導向管理機製是黨報多年新聞實踐中逐步積累確立下來的,對於保證黨報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應該看到,上述輿論管理機製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目前的黨報輿論管理機製強調了黨委及黨報自身對輿論導向的管理,忽視了讀者在黨報輿論引導工作中的作用。

從事前監控來看,黨報的輿論導向管理主要是在報社內部嚴格控製,重要稿件則交給上級部門把關。從事後監督來看,黨報的輿論導向管理主要由報社及上級黨委和主管部門負責。新聞閱評與審讀製度是黨和國家輿論管理和新聞質量把關的常規手段。除個別省和地區外,我國從中央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一些省轄市都先後建立了新聞閱評機構,成立了專門的新聞閱評隊伍來開展新聞閱評工作。“新聞閱評隊伍的構成,大體有三種情況,其一是黨委宣傳部撥出經費,聘請專家組成新聞閱評隊伍,被聘請的新聞閱評人員主要來源於五個方向:已退休的媒體老總、資深新聞人士、已退休的媒體相關主管部門領導、政府相關部門研究員、高校新聞係教師等。這種形式被我國目前各省市普遍采用。其二是不額外聘請閱評人員,由宣傳部新聞處工作人員同時兼任新聞閱評人員。其三是宣傳部新聞處專職工作人員和所聘閱評人員共同組成閱評隊伍,承擔新聞閱評工作。”幾種閱評製度各有利弊,但是無論哪種閱評製度從閱評人構成來看,都沒能覆蓋黨報讀者群。從現狀來看,黨報的輿論導向管理顯然是以傳播者為本位的,在整個輿論導向管理過程中,對讀者的意見重視不夠。

其次,黨報的輿論引導管理機製注重輿論導向,但是忽視了報紙輿論引導效果。1960年,J.T.克拉帕在《大眾傳播效果》一書中提出了關於大眾傳播效果的五項一般定理:“大眾傳播通常不是效果產生的必要和充分的原因,它隻不過是眾多的中介因素之一,而且隻有在各種中間環節的連鎖關係中並且通過這種關係才能發揮作用;大眾傳播最明顯的傾向不是引起受眾態度的改變,而是對他們既有態度的強化,即便隻是在這種強化過程中,大眾傳播也並不作為唯一的因素單獨起作用;大眾傳播對人們的態度改變產生效果需要兩個條件:一是其他中介因素不再起作用,二是其他中介因素本身也在促進人們態度的改變;傳播效果的產生,受到某些心理生理因素的製約;傳播效果的產生,還受到媒介本身的條件(信源的性質、內容的組織以及輿論環境等因素)的影響。”這五項定理是基於《人民的選擇》、《個人影響》等多項大眾傳播效果實驗基礎上總結出來的,強調了大眾傳播效果的有限性,被稱為“有限效果論”。“有限效果論”是對早期“魔彈論”的修正,“魔彈論”認為傳播媒介擁有強大力量,所傳遞的信息在受傳者身上就像子彈擊中軀體一樣,可以引起直接快速的反應。魔彈論誇大了媒介的作用,也幹擾了傳媒自身對傳播效果的認識。現代媒介越來越重視傳播效果的考量。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以輿論引導為核心競爭力的黨報,在其輿論導向管理過程中對輿論引導的效果的關注並未深入到精細測量的層麵。輿論引導是黨報的重要使命,當前黨報對輿論引導實施較為重視,對輿論引導效果卻缺少足夠的重視,例如多數黨報在長期工作中尚沒有對輿論引導效果進行科學量化的分析。再以《哈爾濱日報》輿論引導的事前監控機製為例,其中有一個環節為重要稿件送審製,重要稿件的範圍包括署真實姓名的批評報道。這無形中增加了批評報道的難度。無獨有偶,全國政協常委、深圳原市委書記厲有為曾向全國政協九屆五次會議提交了一份《關於取消被批評單位同意才能刊登批評報道的規定的提案》。一些地方規定甚至存在“被批評單位同意才能刊登批評報道的規定”。這一規定顯然有違新聞規律,其產生的問題有兩個:一是為省卻送審程序,很多批評報道不署名。但是批評報道不署名,首先是一種推諉的做法,對事實要素的交代不全麵,有違真實性原則。此外,由於不署名,容易造成報道調查不深入、不細致。另一個問題是一些批評性報道得不到發表,阻礙了輿論監督。不管是哪一種問題,長此以往,就會影響到報紙的質量,造成一種報喜不報憂的感覺,這影響了輿論引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