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維從廣義的角度將“理”理解為理由,認為世上的所有事物都處於一種因果關係中,沒有無理由存在的事物,康德和叔本華都認為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必然之原因,也就是所有事物都受製於一種必然的因果律,這也是叔本華的充足理由律:萬物皆有理由。
王國維還對“理”進行了狹義角度的理解,他說:“即所謂理性是也。夫吾人之知識,分為二種:一直觀的知識;一概念的知識。直觀的知識,自吾人之感性及悟性得之;而概念之知識,則理性之作用也。”這裏的“理性”是指人類區別於動物的一種非直觀的思維活動。
對於“理性”王國維是這樣概括的:“此人類特別之知力,通古今東西皆謂之理性,即指吾人自直觀之觀念中,造抽象之概念,及分合概念之作用。”也就是說,“理性”是人類可以將事物從具體上升到抽象的概念,而中國傳統哲學中的“理”,在王國維看來,就是古代哲人賦予其在倫理學上的價值,而在將其看做新的作用時,指的又是理性思維的這種能力。
由此可見,王國維對“理”的解釋就是人的主觀上的能力。他認為,古代哲學家因為不了解它的主觀性質,所以對其作出了種種客觀性的假定。由此,他說:“由是觀之,則所謂理者,不過理性、理由二意,而二者皆主觀上之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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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命”是一空虛的概念?
1906年,王國維撰寫了《原命》一文。他在《原命》的開頭寫道:“我國哲學上之議論,集於‘性’與‘理’二字,次之者‘命’也。”《原命》對中國古代的“命”說進行了分析與評判。
在中國傳統哲學中,對“命”的討論很多。那麼,什麼是“命”呢?在通常情況下,“命”具有兩個方麵的意思。其一所指的是人的命運,也就是古人常說的“死生有命”的“命”;其二是具有哲學層麵的“命”,也就是《中庸》中所說的“天命之謂性”。同樣,在西方哲學史中,“命”也具有兩方麵的含義。“其言禍福壽夭之有命者,謂之定命論;其言善惡賢不肖之有命,而一切動作皆由前定者,謂之定業論。而定業論與意誌自由論之爭,尤為西洋哲學上重大之事實,延至今日,而尚未得最終之解決。”這裏王國維所說的“定命論”和“定業論”,就是“宿命論”和“決定論”。宿命論者認為,人的禍福榮辱、生老病死都是前定的,是上天早已安排好的;決定論者認為,人的一切行為皆來自某一個因,不是人為地自由選擇的結果。
在中國哲學史上,除了墨子不是定命論者,其餘之人皆是。中國哲學說“命”,隻有定命論與非定命論兩種,並沒有定業論和意誌自由論之爭。而其實,這兩點是解決“命”說爭論的關鍵所在。於是,王國維開始轉向對西方哲學中的定業論和意誌論的探討,以便“吾國之性命論上,亦不無因之明晰”。王國維指出,關於定業論與意誌論,西方學者早在古希臘時期就已經開始爭論了。到康德時期,他是想將兩種觀點進行調和的。康德認為:“在現象之世界中,一切事物,必有其他事物為其原因,而此原因也有他原因,如此遞衍,以至於無窮,無往而不發。故吾人之經驗的品性中,在為因果律所決定,故必然而非自由也。”這樣,定業論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