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何看待這樣的立法困境呢?從理論上講,現代的政治理論均認為,政府權利雖然來自人民,但政府在運作過程中,總是本能地傾向於以國家利益或政府工作需要為由,把掌握的社會生活各方麵的資料作為秘密保守起來,以掩蓋工作、決策缺陷,逃避公眾監督。而一種權利總是以他種權利為界限的,因此,必須在社會各利益主體之間積極尋求權利配置的最佳途徑。但是,在權利配置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權利衝突的問題。比如,如果輿論不再由政府控製,可能會給一些決策的推進增加成本。此時,從經濟理論的角度來看,針對這樣的權利衝突,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科斯(Coase R.H.)提出了“權利配置說”以作為選擇時的依據:不同的初始權利配置,將產生不同的社會總產值。因此,在權利衝突時,法律應按照一種能避免較為嚴重的損害的方式來配置權利。或者說,這種權利配置方式能使產值最大化。由此延伸出的法學理論來看,輔以近年來出現的一些有益判例,對於將言論自由權利作為製度性的權利配置的初始權利已經達成共識。因此,盡管言論自由在給每個人和社會帶來收益時,個人和社會也必定會為此支付一定的成本,但新聞立法的理論依據已經相當穩固,這也是我們不在此方麵論證著力過多的原因。不過如果仍需就此作一小結的話,我們不妨借用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所言:
報刊是把善與惡混在一起獲得一種奇妙的力量,沒有它自由就不存在,有了它秩序才得以維持……為了能夠享用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處,必須忍受它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想得到好處而又要逃避痛苦,這是國家患病時常有的幻想之一。
所以,我們不僅需要一部《新聞法》,而且需要一部符合當下中國各階層承受能力、維護社會健康運行最迫切需要的《新聞法》盡快出台。新聞立法的意義實際上遠遠超過了規範一門行業的範疇,其有可能導致其他領域的連鎖反應將最終重新定義國家、政府、公民權利的原有生態。因此,有必要將新聞立法視作一項重要的製度變遷。既然是“變遷”,意味著舊製度與新製度之間必然存在差距,那麼對這種差距做對比考察,將是我們繼續理解未來新聞立法可能進程的新起點。
如前文所述,新聞法除了言論、出版、新聞自由的宏觀保護之外,還具體細化了對知情權、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誹謗、更正和答辯、新聞報道與司法、追懲製、預防製、新聞記者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采訪權、報道權、評論權等)、保守國家秘密、禁止淫穢、著作權等具體權利、義務。如果對照現實逐一分析,篇幅過長,所以我們選擇其中與普通公民、從業者關係較為密切的內容做為此後的分析對象,包括:媒體創辦權(新聞自由是公民言論、出版自由在大眾傳播領域的自然延伸,而獨立的媒體是公民以及新聞從業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物質前提);知情權、采訪權、報道權、評論權(“知情”是公民了解所處自然、社會環境以及行使其他公民權的信息基礎,大眾傳播是公民實現知情權的主要管道,因而保障新聞從業者采訪權、報道權、評論權是公民知情權的自然延伸,同時也是媒體履行輿論監督時最迫切的法律保障)。
9.2承諾、利益讓渡、階段性漸進:新聞立法的未來之路
有關新聞立法的呼聲近年來一直呈高漲趨勢,如果決策者認為現實條件下的客觀阻力依然存在,因而不宜立刻進行製度變遷,那麼,在新聞自由的時代潮流之下,是否應該考慮做出明確的肯定性承諾,並給出相應的路線圖和時間表,明確在何種條件下、多長時段內、如何漸次落實憲法賦予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
“進度表”式的承諾,至少有幾點好處:對國內日漸強大的權利要求者而言,利於安撫他們的抵觸情緒,從而營造和諧社會,促進各方麵發展;對於既得利益集團的主觀阻力而言,能夠削弱他們的抵抗意誌,降低變遷過程的不穩定係數,免得走“回頭路”;對於公民權利的國際形象而言,能夠減少授人以柄的詆毀、攻擊,維護國家形象,爭取一個和平發展的國際環境。
理論的角度帶來的是對理想的憧憬,而現實卻往往並非如此,正如我們已經描述的那樣。對於新聞立法而言,理論根據始終並不缺乏,自大眾傳播業誕生以來就連綿不絕的話語權爭奪中,其催生的種種理論幾乎橫跨社會、人文學科,以至連封建統治者都不得不在論爭中最終保持沉默。真正缺乏的是導致製度變遷的決定性動力,這也正是當下中國新聞立法意識先行、物質滯後的根本特征與“瓶頸”現實的內在原因。而“瓶頸”現實的進一步理解,必然需要對可能關涉製度變遷的力量係統作出考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