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權的國家機關、會議常設或臨時設立的機構和組織以及一定數量的個人,向權利機構提出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
文種特征:
每個國家的議案提交程序和規定都是不一樣的,但是都是行使國家權利的重要手段。
我國的議案主要有以下特點:
製發機關的法定性。議案的製發機關隻能是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的職能部門無權製發。
內容的特定性。人民政府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於該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
時效的規定性。各級人民政府的議案,應當而且必須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規定的限期前提出,否則不能列為議案,超過期限提交的議案一般改作“建議”處理,或移交下次人大會議處理。提交大會審議的議案,必須限期審議表決或提出處理意見。
行文的定向性。議案隻能由各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門單位行文,主送機關也隻有一個。
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適合提交人大議案審議的事項,必須是重要事項,符合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而且議案中提出的方案辦法措施,也必須是切實可行的,才有可能獲得通過。
議案的結構與寫法:
“議案”一般由公文常規的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落款亦分上、下款。
標題
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提請審議事項)、文種三部分構成。如《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的議案》的議案》,發文機關是國務院,“事由”是“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文種”即“提案”。
正文
從內容上看,由提請審議內容、說明(緣由、目的、意義、形成過程等)和要求組成。從形式上看,除多以“要求”結尾外,可以從提出審議事項開頭,然後加以說明;也可以在開頭說明議案的緣起或目的意義或形成過程,然後提出審議事項,再結尾。
落款
上款,即收文機關,某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有的要寫明某次或第幾屆第幾次會議。下款,發文機關和行政首長簽名,另起一行寫提請審議的年月。
第三章 指示類文書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