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原屬黨的機關公文。中共中央辦公廳於1996年5月3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首次將“意見”列入了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文種。後來,於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將“意見”正式列入了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文種。“意見”從而成為行政機關使用頻率較高的法定公文。
文種特征:
意見的實質是提出切合實際的可行性建議,發揮參謀和指導作用。其見解中的態度是誠懇的,即使是下行文中的“意見”也沒有決定或者通知等文種的強製性那樣強烈。作為上行文或平行文的“意見”,必須以“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態度,對上級或平行機關提交本機關的建設性見識,充分發揮好參謀作用。
意見的結構與寫法:
意見的正文一般由開頭、主題、結尾組成。
開頭,概括性說明製定意見的緣由,目的或依據。常用“現提出如下意見”作為承啟語轉入意見的主體部分。
主體,主體部分解決“如何認識”和“如何解決”這兩個問題。結構安排上應先寫原則性指導意見,後寫具體性指導意見;先寫理論性認識,後寫解決辦法。內容較多、篇幅較長的意見,可以用序號或小標題形式排列,以使結構更清晰明朗。
結尾,上報的意見,結尾可提出請求批轉的要求,如“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單位)執行”。下發的意見一般要求下級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有的還可以提出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上報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製定具體實施方案的要求。
“範文一”
關於打擊音像製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
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
(文化部文布發27號1998年4月23日發布)
為了貫徹落實《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準確、有力地打擊音像製品違法經營活動,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整頓音像市場秩序,現對在查處音像製品違法經營活動時,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和營業性放映違法音像製品的,依據《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製品20盒(張)以下的,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警告,沒收並銷毀違法音像製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