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與民爭利”損害了“義”。
董仲舒在義利關係問題上總的傾向是重義輕利的,而且“義”首先是對人君和統治集團人們的要求,“皇皇求仁義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董仲舒傳》)。而現在國家和食祿之君子們赤裸裸地與民爭利,不就明目張膽地損害了“義”嗎?在董仲舒去世後二十餘年舉行的鹽鐵會議上,文學賢良等儒生們繼承他的觀點也說:“食祿之君違於義而競於利。”(《鹽鐵論·錯幣》)把二者對舉,可見“競於利”就必然“違於義”。反對食祿之君背義爭利本是儒家的傳統思想。不過在先秦時期的“與民爭利”還沒有演變成為象西漢中期那樣,以土地兼並為特點而遍布各個經濟領域。孔子曾經聽說臧文仲之妾織蒲,就指責這是一種不“仁”的行為,之所以不“仁”,就是因為其奪民之業、與民爭利。而董仲舒也舉了一個與這故事完全表達同一思想的例子:魯國宰相公儀休回到家裏看見妻子織帛,就氣憤地把妻子趕出門去;吃飯時有葵菜,又氣憤地把家裏種的葵菜全拔掉了。
公儀休認為自己已經吃了國家的俸祿,還同織女、菜農爭利能行嗎?
董仲舒高度讚揚公儀休的行為合乎“義”,認為君子行仁講義之大事,“則舍公儀休之相魯,亡可為者矣”(《董仲舒傳》)。
董仲舒還進一步指出,統治階層的人們求財利、與民爭利,不僅直接踐踏和損害了“義”,而且還是老百姓犯法作亂,也跟著爭利害“義”
的原因。他說,由於“大人病不足於上,而小民羸瘠於下”,於是“富者愈貪利而不肯為義,貧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度製》)。這是因為,一方麵與民爭利妨害了人民的謀生之路,使其生活無著,就會偷盜無所不為。另一方麵,食祿之君“忘義而殉利”破壞了“化民”的大事,“夫處位動風化者,徒言利之名爾,猶惡之,況求利乎”(《玉英》)。因此“與民爭利”本身就帶了違背仁義的壞頭,從而使老百姓思想上受到壞影響,加之經濟上斷絕生路,就必然要“棄理而走邪”了。
第二,“與民爭利”破壞了等級倫理規範。
按照董仲舒的等級製經濟倫理,每類人以至每個人的立足點都是被等級之網固定著的,人們隻能在自己所應有、所立足的位置上付出和獲取。下不能超越等級侵占上的利益,這是毫無疑義的;而董仲舒尤其強調的是,上也不能侵占下的利益。
在董仲舒看來,食祿者與民爭利,這是上級爭奪下級的利益,因此破壞了等級名分。他認為,和諧等級製的主要危險來自上層等級。
這些富貴之人有政治特權和經濟力量兼並貧弱者,他們的“下侵”行為不僅本身直接破壞了等級秩序,而且百姓的違禮犯法行為也是受他們“下侵”行為的影響和逼迫出來的。可見在上者與民爭利的“下侵”行為跟害“義”行為一樣,在倫理上犯了雙重的錯誤。
董仲舒說:“乘車者君子之位也,負擔者小人之事也”,居“君子之位”則當為“君子之行”即“義”;若“居君子之位而為庶人之行”即求利,“其禍患必至也”(《董仲舒傳》)。他講的“禍患”,一方麵是指由於“與民爭利”行為對等級秩序的破環,必然將會破壞理想的和諧有序社會。另一方麵是指由於對等級製度的破壞,從而影響社會的安定,導致社會動亂,最終也必然危及統治階級的政權地位。因此董仲舒極力勸解各種食祿者包括帝王人君,必須安守其位,重義輕財,不能隻為了眼前利益而破壞等級秩序,從而犧牲長遠利益。
第三,“與民爭利”違背了“天意”。
“天論”是董仲舒學說思想的一大特色。“不與民爭利”的倫理經濟思想也被他從“天人”關係的角度加以解釋和論證。董仲舒的“天”論是個有爭議的問題。筆者認為,董仲舒所講的“天”有兩種,一是物質之天,一是精神之天;物質之天指自然現象,精神之天指物質意識。他的用意是要把人事附會天意,為一定的人事尋找“客觀”依據。他的具體做法是,把物質之天本身及其運動形式與人及其人事進行類比,這就是“天人相類”;然後得出人事變化都是天意安排的結論,即“天人相通”、“天人感應”。這正是他所說的“以類合之,天人一也”(《陰陽義》)。“一”就正是他要為人事尋求的根據,某一人間之事合理與否,該不該存在,就要看天人之間在此能否“一”。
他在找天人相類之處的時候,“天”還是物質之天;而當他把人事比附天意,物質之天便上升為精神之天,於是陷入唯心主義。
從形式上看,“天人”相類、相通(如天不重與,人亦不可占雙份是從倫理上判斷“與民爭利”違背天意的依據。而事實上,董仲舒把“與民爭利”從倫理上判斷為非,完全是根據仁義禮的規定以及這種行為侵害了人民的謀生之路。他把這個問題上升到天意來認識,就正是把這一判斷標準作為過度中介的。他的邏輯是,遵循仁義禮就是合乎天意的,否則就違背了天意。如果沒有這樣一個依據作為中介性標準,那麼是否違背天意就無從可知了。這樣看來,天意就是一種假托。“假托”天意的目的就是要尋找更有說服力的“客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