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根本違反合同:公約第25條將根本違反合同界定為:“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顯然,公約是以“實際上剝奪了合同對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作為是否根本違反合同的衡量標準的。
9.合同受挫:又稱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後,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且當事人無法預料的事由致使當事人如按照原合同履行會遭遇異常困難,或者是當事人所追求的商業目的已遭受挫折,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得認免於履行合同義務,並免除其違約責任。
10.履行不能:是指由於發生了某種超出合同當事人控製能力以外的突發事件,導致某種允諾不可能履行。這種允諾就應被解除,允諾人自然也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後發生的,不可歸類於當事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意外事故。一旦這些事故發生,當事人可以延遲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判斷題
1.√2.√3.×4.×5.×6.√7.√8.×9.×
三、單項選擇題
1.A2.D3.C4.A5.C6.C7.C8.A9.A10.B11.C12.A
四、多項選擇題
1.ABCD2.ACD3.ABCD4.ABC5.BCD6.ABCD7.ABCD8.ABCD9.ABCD
五、簡答題
1.答:一項有效的要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肯定;
(2)要約必須表明要約人願意按自己的要約中所提出的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旨;
(3)要約必須送達。
2.答:一項有效的承諾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對要約人作出;
(2)承諾須在要約確定的有效期內做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的傳達方式須符合要約所提出的要求。
3.答: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並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由違約方給予補償。它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救濟方法,為各國法律所普遍采納。
(1)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大陸法係從過錯責任原則出發,堅持認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有損害事實;②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③損害的發生與債務人違約之間有因果關係。
英美法係從嚴格責任原則出發,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最重要的是有一方當事人違約這一事實。違約方有無過錯,對方是否發生實際損害,並不重要。
我國合同法對於損害賠償違約責任構成條件的規定基本上與英美法係一致,但對於無實際損害的賠償請求一般不支持。
(2)損害賠償的範圍。
損害賠償的範圍可以通過兩種辦法確定:一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二是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由法律予以確定,這裏主要是指法定的損害賠償的範圍。大陸法係認為,損害賠償的範圍應包括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是由合同明確規定的,因債務人的違約而直接受到損害的利益。後者是債權人在合同履行的情況下本應可以獲取,而因債務人的違約所喪失的利益。
英美法原則上要求因違約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在經濟上能處於合同得到履行時同等的地位。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損害賠償應包括附帶的損失和間接的損失。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吸收了國際通行的對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損害賠償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4.答:承諾生效的時間在合同的成立中十分重要,因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在此問題上各國法存在較大分歧,理論上有“投郵主義”“到達主義”和“了解主義”三種主張。
(1)英美法係基本上持投郵主義觀點。當承諾是以書信、電報等郵寄方式送達時,承諾從承諾人妥當貼上郵票和寫上地址投遞時完成,即使信件被交付還沒有被閱讀,或者遲延交付,或者沒有到達目的地,承諾的生效均不受影響。因為要約人曾默示指定某郵局作為他接受承諾的代理人,即使郵局有疏忽而使承諾送達延誤,但不至於影響合同的生效。這一規則不適用於通過電話或電傳送達的承諾,在此情形下,承諾自要約人收到時才有效。
(2)大陸法係以到達主義為主要立場,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係國家采取到達主義原則。這裏的“到達”是指到達收信人的支配範圍。德國法合理劃分了表意人以及收信人之間的風險責任:表意人承擔從發信時起至送到收信人時為止這段時間的風險,收信人則須承擔信件到達己方通訊地址而自己尚未拆閱時這段時間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