Ⅵ、到了我們解釋神的律法之後,我們才會更加明白它的任務和功用。然而在逐條討論以前,我們對有助於一般的認識之處,應先加以研究。第一,我們應當知道,律法不但要我們的生活的外表上正直,還要在內心和靈魂上正直。雖然大家對這一點都不能否認,但確實注意的人卻很少。這是由於他們不顧及立法者,實則,律法的性質是應該按他的性質來估計的。如果一個國王命令禁止人民奸淫、謀殺或偷竊,我承認任何人如僅在心裏有奸淫,謀殺或偷竊的動機,而不明犯任何一項,是不會受到刑律處罰的。這是因為世間立法者所注意的僅及於外表的行為;隻要沒有犯罪的行為,就不算是違犯禁令。但上帝的觀察無微不至,他重視內心的清潔多於外表的行為。

他禁止奸淫、謀殺和偷竊,連情欲、忿怒、仇恨、貪婪和欺騙等罪惡,也一並禁止。因為他是一位屬靈魂的立法者,他的命令不隻對身體,也對靈魂有效。靈魂的謀殺就是忿怒和仇恨;靈魂的偷竊就是私欲和貪婪;靈魂的奸淫就是情欲。或許有人說,人的法律也把明知故犯的企圖和意向與無意偶犯有所區別。這個,我當然承認。但法律所注意的企圖和意向,是那些已經在外表行動上表現了的。他們查究每一行為的意向,但沒有細察那內在的思想。所以,隻要一個人禁戒不在外表行為犯法,就算滿足了人的法律。反之,神的律法就是針對人心而設的,遵守神律的主要條件,就是要各人做到真心誠意。然而普遍一般人暗暗藐視律法,即令當他們的眼、手、足,以及全身各部,都表示多少遵守律法時,其實他們的內心完全遠離律法。他們以為在上帝麵前所行的,若是瞞過世人就行了。他們聽過誡命說,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竊。他們並沒有持刀殺人,從不和娼妓來往,也沒有奪取他人的財產。這一切都是對的;不過他們的心靈充滿殺人的念頭,他們有盛熾的情欲,他們窺伺他人的財產並謀圖吞並它。這樣他們就缺乏了律法上所需的主要條件。這麼大的愚蠢是從哪兒來的呢?豈不是由他們不顧及立法者,而使義適應自己的私欲而來的麼?保羅極不讚成這些人,他證明“律法是屬於靈的”,這是指律法不僅需要心靈、知識和意誌上的服從、而且需要如天使一般的純潔,這種純潔是洗淨了一切肉欲的玷汙而後有的完全屬靈的特征。

Ⅶ、我們說這就是律法的意義,並不是加上了新的解釋,而是遵從那位最好的律法解釋者--基督的指示。百姓由法利賽那裏習染了腐化的思想,以為誰在外表行為上沒有違法的事,就算遵行了律法。因此基督駁斥這個極危險的錯誤,說: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就是犯了奸淫罪;凡仇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凡對弟兄懷恨在心的,難免受審判;凡因爭鬧而心懷怒氣的,難免受會堂的公斷;凡以惡語謾罵而動怒的,難免受地獄的火。那些不明了這些事的人,假稱基督是另一位摩西,是福音律法的頒行者,以補摩西律法的不足。因此有一句關於福音律法的完全的格言說,“福音律法優於舊律法”,這格言從多方麵看都是很有害的。在我們把十誡作一次總檢討時,從摩西本人的話裏可以知道,這是多麼侮辱了神的律法。這句話是把舊約諸聖的聖潔,看成離虛偽不遠;這使我們永遠離開正義的準繩。但要糾正這個錯誤並沒有什麼困難。他們揣想,基督對律法有所增加,其實他不過是清除了律法從法利賽那裏沾染來的虛偽與毒素,恢複到原來的純真而已。

Ⅷ、第二點是,誡命和禁令所含的意義,總是比文字所表示的更多;在原則上須有限製,免得我們借此隨便曲解聖經。有些人由於濫用這種自由,或使人輕視律法的權威,或使人因無法了解律法的意義而失望。所以若可能的話,我們必須找一條正確不移的方法,以達到上帝的旨意。我們應該研究所作的解釋超過措詞的範圍應當有什麼限度,好使它顯明地表示不是把人的偏見加到神的律法上麵,而是對立法者聖潔純正的意義作忠實的解釋。其實,所有誡命都很明顯地常用以部分代表全體的比喻說法,所以若把律法的解釋局限於措詞的窄狹意義上,就難免成為笑柄。這樣,以冷靜的頭腦去解釋律法,會超出字麵的意義;但除非規定一個原則,究竟要到什麼程度,就很難說了。解釋律法最好的方法就是直接針對訓誡的目的。訓誡若不是命令式的,就是禁止式的。若我們考慮訓誡的目的,就會立刻看到法利賽(Pharisees)人,指偽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