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政治(5)(1 / 3)

二、檢察

1、機構

曆代封建王朝均由地方行政機構兼理司法,縣級最高行政長官審理縣境內案件。民國22年(1933)設立武威地方法院,內設法院和檢察處兩大部,簡稱審部、檢部。1951年5月設立人民檢察署,1954年12月,改稱人民檢察院。1968年8月武威縣革委會成立,檢察院撤銷。1978年6月恢複縣檢察院。1997年10月,成立涼州區反貪汙賄賂局,隸屬武威市檢察院。2001年7月縣級武威市改為涼州區,武威市人民檢察院改稱為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14個,有在職人員95人。

2、檢察工作

(1)刑事檢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縣檢察署配合公安、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發揮監督作用。1978年檢察院重建後,受理公安機關移送的批捕案件。從1979年到1989年的11年中,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的批捕案件1800件、3479人。從1989年到2001年,批捕自偵案件186件、268人,定性準確率達99.99%。2002年,全年共受理公案機關移送和自偵批捕的刑事案件81件、522人,決定逮捕238件、444人。2005年,全年共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和自偵審查逮捕的各類刑事案件,375件、616人,決定逮捕269件、430人,準確率為99.7%。2006年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330件、567人。

(2)經濟檢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檢察院未設專管經濟檢察的內部機構,僅在1952年“三反”、“五反”運動中,派員參與辦案,發揮法律監督作用。1978年縣檢察院重建後,著重打擊經濟領域中的犯罪活動。期間,在全縣糧食係統開展了查處經濟犯罪活動的總體戰。1988年10月武威市人民檢察院設立經濟舉報中心,受理公民的舉報,打擊經濟領域中的犯罪活動。1980年到1989年,武威市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各類經濟案件460件、594人;立案偵查161件、235人,其中貪汙案76件、105人,行賄受賄案8件、14人,偷稅、抗稅案7件,12人,其它70件、104人。挽回經濟損失180萬元。1994年,全年受理各種經濟犯罪線索49件53人,立案偵查48件32人,其中貪汙17件20人,挪用公款8件8人,偷稅1件1人,受賄2件3人,挽回經濟損失74.1萬元。1996年,全年受理各類經濟案件64件72人,決定立案偵查28件36人,挽回經濟損失168萬元。1999年,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為企業回籠貨款1000多萬元。2002年當年立案偵察12件18人,為糧食係統挽回經濟損失200多萬元,協助回籠貨款600多萬元。

(3)法紀檢察

1979年,設法紀經濟檢察股。法紀檢察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包括一般公民。主要立案偵查案件為:刑訊逼供案,誣告陷害案,破壞選舉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製、搜查案,報複陷害案,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案,偽證陷害、隱匿罪證案,侵犯通訊自由案,泄露國家機密案,枉法追訴案,裁判案以及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它案件。1984年,在原有案件的基礎上,又增加了玩忽職守案、重大責任事故案、重婚案、詢私舞弊案。自1980年到2001年共辦理法紀案件415件526人,立案偵查104件165人。

(4)監所檢察

武威縣人民檢察院在1958年設勞改、社改檢察組,武威縣人民檢察院在1960年以後,通過監所檢察,糾正了監所普遍存在的利用未決犯推磨和幹重體力勞動的現象。檢察院重建後,監所檢察的重點是加強對人犯的認罪服法教育。一麵通過監所檢察改善人犯生活、衛生條件,一麵通過思想攻心,深挖團夥、餘黨。從而,進一步打擊了隱蔽的犯罪分子。對犯人中的牢頭獄霸欺壓犯人、勒索財物者給予嚴厲打擊。通過監所檢察,促進了公檢法辦案速度,糾正了審結案超時限現象。近年來,駐監所檢察員堅持每日一巡查,每周一檢查,每月一大查,中大節日全麵查,定期向在案人員進行法製宣傳教育,做到了依法監督,維護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監管場所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