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高校獨立法人地位的確立,高校在招生錄取、經費使用、建設項目安排、設備物資采購、幹部聘任和獎金發放等方麵具有越來越多的自主權。高校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的權力也隨之增大。但國內高校在財務管理、內控製度等方麵還存在不完善、不合理之處,致使個別領導幹部利用此漏洞謀取個人利益,一步一步走上違紀、違法的道路,同時也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國外高校成熟的財務製度、透明的信息披露製度、嚴謹的經費核算方式和完善的民主管理模式則為我國高校廉政建設提供了可貴的借鑒。
本章就英國、法國、美國和日本等國高校的民主管理及財務監管等廉政措施作一簡單介紹,同時指出其對我國高校廉政建設的啟發。因為英國和美國是世界近代大學發展的先驅,日本與我國同樣作為一個亞洲國家,有著相近的文化淵源,都具有一定的參照性和可比性。
第一節國外高校董事會製度的特點及其啟示
董事會製度是目前流行的企業管理製度,這種製度也被用於學校管理中。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的《現代漢語詞典》對董事會的解釋為“某些企業、學校、團體的領導機構”。企業董事會由股東選出的代表股東利益的若幹董事組成,是企業的最高決策機構,企業董事會的董事應在股東中產生,董事會主要是對股東大會負責。而高校董事會是許多國家高等學校管理體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那什麼是高校董事會呢?加拿大學者約翰·範德格拉夫認為:董事會是自上而下產生,即由創辦該院校的團體建立一個上級機構——董事會,它擁有所有權力,然後按照它自己的意願把權力委托給校長和教授,對學校進行管理。美國大學學院管理董事會協會副會長查爾斯·B·內夫把董事會分為營利組織董事會和非營利組織董事會,非營利型組織董事會一般發揮管理、部分管理、谘詢管理的功能,但不牟取商業利益。在教育、衛生或文化領域,這類董事會則代表更廣泛的公共利益。
一、國外高校董事會的起源及發展過程
目前,美國、英國、法國等西方主要國家的高校都是實行董事會製度。高校董事會起源於英國高等教育,但在美國卻得到了充分的實踐。如美國的高校普遍設立了董事會、院務委員會和評議會(也稱為“教授會”),分別行使高校的決策、行政和學術權力。英國的高校也都設有董事會、校議會和校評議會,同樣行使高校的決策、行政和學術權力。另外法國甚至包括亞洲的日本等國家也都是實行董事會製度。正因為美國在高校董事會製度取得了驕人的成績,所以,本節主要以美國的董事會製度為例進行闡述。
美國的董事會分為雙院製董事會和單會製董事會,雙院製董事會製度起源於哈佛學院,單會製董事會起源於耶魯學院。
(一)美國高校董事會的起源及成因
美國處於殖民地時期,在清教徒的積極倡導和影響下,在馬塞諸塞建立了cambridge學院(後改名為哈佛),1642年在哈佛成立了高校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校外名流組成,包括地方行政官員、牧師等,擁有任免校長、籌集資金以及管理學院資產等重要權力。1650年英王正式批準哈佛學院並建立由校長、教師及院內人員組成的院務委員會,主持學院的日常工作並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哈佛由此形成了董事會和院務委員會並存的“兩院製”。鑒於當時哈佛學院兩個管理委員會之間種種爭鬥所帶來的混亂,1701年創建耶魯學院的牧師們聽從哈佛校長的建議創建單會製——耶魯隻設立一個董事會,將學校的所有權和控製權交給非學術界人士,董事會由清一色的清教徒牧師組成。耶魯的這種單一董事會體製,為以後大多數美國大學和學院的董事會所效仿,成為迄今為止美國大學和學院最廣泛采用的體製。
美國為何出現校外人士管理高校的局麵呢?究其原因有三:第一,建立馬塞諸塞殖民地的那些清教徒們屬於加爾文教派,而加爾文教派主張非教派人士必須參與社會機構的管理與決策,因此理所當然認為大學的管理應當吸納外界人士參加,從而打破了歐洲大學的教會獨治傳統。第二,歐洲大學是已存在的學者團體逐步演進而來的,而殖民地時期美國學者人數較少,財力又不雄厚。要組織學者行會是不可能的。這就決定了美國殖民地時期的學院不可能像歐洲中世紀時期的大學由學者行會組織演變而來,而是由非學者團體創立的,所以美國大學一開始就是由校外勢力控製。而這些非學者團體財力有限必須求助於其他的社會力量,這樣就加強了社會力量對大學的控製。第三,從時間順序上來說,歐洲大學教師行會在大學產生以前已經存在,取得了管理大學的權力,而在美國首先建立學院,而後作為教學主要力量的教師群體才逐漸形成。殖民地學院創建初期教師一般都是臨時聘用的教士,不是專業化的學者群體,因而他們往往既無興趣也無誌於參與學院的管理和決策。由此可見美國出現外行人管理高校的現象是與美國的曆史和文化傳統分不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