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台激勵措施
一是高校黨委和行政和紀委書記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麵,紀委書記要堅持原則,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備、成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幹部選拔上來,切實把好選人用人關,要關心愛護幹部。既要堅持以事業留人,以感情留人,更要以適當待遇留人。在幹部的培養、交流和使用上要拓寬視野,加強對紀檢監察幹部多種崗位的使用和鍛煉,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和全麵提高創造條件,對作出突出成績的優秀幹部,該提拔的提拔,該重用的重用,該表彰的表彰,要關心幹部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給予支持,幫助解決困難和實際問題,解除幹部的後顧之憂。如選送幹部培訓,提高業務能力;落實專項崗位津貼;在幹部的提拔、任用等方麵給予優先考慮等。二是要給紀委監察在工作條件上一定的傾斜政策。如要改善紀檢幹部的辦公條件和學習環境;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中高校要在人、財、物方麵給予辦案部門以可靠和有力的保障;要加速實現反腐敗手段的現代化,尤其是辦案手段的現代化,是紀檢幹部能運用現代化科學技術手段,提高綜合運用現代科學技術預防和揭露腐敗行為的能力等。
(二)改革管理體製,增強專門監督效果
1.現行體製的弊端
據了解,自1979年各級紀委重建以來,領導體製不順,一直是困擾各級紀檢機關的一大問題。由於我們實行的是上級紀委和同級黨委的“雙重領導”體製,紀委的人權、財權都控製在同級黨委手中,雖然做什麼事上級紀委可以安排,但事怎麼做卻得聽從同級黨委的意見。由此,“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幹得好的上不去,上得去的幹不好”,遂成為擺在紀檢監察機關麵前的三大難關。在“雙重領導”體製下,紀檢幹部與被派駐單位在利益上的“緊密關係”也削弱了監督的力度。過去,各部委派駐機構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都由被派駐單位發放,雙方在“利益上”有關聯,致使監督變“軟”。個別派駐人員在監督上難免會替所在部門說話、“討價還價”,使監督流於形式,起不到應有的作用。“雙重領導”體製日益受到挑戰。
其實列寧在執政不久,就深刻認識到“雙重領導”體製可能造成的危害,他尖銳指出,必須“否決‘雙重領導’”,“在這種條件下,我們就有了迄今所設想過的一切保證中的最大保證,使黨建立起一個不大的中央領導機構,能夠實際地抵製地方影響,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義,使全共和國、全聯邦真正統一地實行法製”。但由於種種原因,列寧關於黨內權力製衡的原則並未得到執行。
2004年4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吳官正宣布中紀委監察部當年要全麵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將派駐機構由中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黨組雙重領導改為由中紀委監察部統一管理,直接領導。此前,已經有衛生部等8個部級單位進行了試點。李永忠認為,此舉是我國紀檢領導體製改革的一個重大步驟,推動了黨內監督“關口”的再次前移,必將推動當前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黨的“十七大”進一步指出:“健全幹部雙重管理體製”,“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製”。進一步表明了改革黨內監督體製,逐步實行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的必要性。
2.黨的“十六大”以來的紀檢體製改革
一是正式建立巡視製度。中央巡視組於2003年成立,主要監督檢查省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貫徹落實廉政建設責任製和廉政、勤政的情況,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的情況,以及各省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情況。中央巡視組直接對中央紀委常委會和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負責,其工資和組織關係歸屬中央紀委,與地方沒有利益關係。各地方黨委派出的巡視組要向派出它的黨組織報告工作。此舉旨在不改變紀檢雙重領導體製的前提下,解決“管得著的看不見”的問題。由於巡視製度在一定程度上割斷了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利害關係,因此對於取得監督工作的實效和完善黨內監督製約機製是有積極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