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看來,從治理的邏輯來看,對農傳播問題的解決不可能把責任全部推給政府,也不可能指望政府能夠解決對農傳播過程中各個環節所出現的問題。對於政府這一主體來說,在對農傳播方麵所能進行的公共政策幹預,隻是可能的一種解決方式。由於鄉村治理的主體可以是多元的,因此對農傳播這一公共服務的提供應該是包括各種形式的公共組織(政府的或民間的)和村民個人共同參與來達成鄉村傳播治理目標、滿足鄉村公共需求特別是信息化需求,調和相關領域的利益衝突並采取聯合行動的過程,並強調村民、政府和各組織之間的互動。
考慮到中國傳統的鄉村治理結構是以政策製定者為核心的體係,不同主體的互動關係不是以農民為中心,而是以忽視農民利益為代價的對上負責的互動體係。
如此治理結構實際上違背了“顧客導向”、“以窮人為核心”的世界治理變革趨勢。
要改變當前的這種治理結構,首先需要在觀念上確立農民在鄉村治理結構中的中心地位,並在製度上予以保證,給農民賦予更多的權利。也就是說,需要以“為農民提供公共服務”為製度再設計的根本原則,保障各個主體的相對獨立性,最終形成決策者(政府)、服務供給者、民眾之間平等協商、自由選擇的互動模式,也就是一種“多中心治理”模式。多中心,並不意味著無中心,政府要在多中心治理中發揮主導作用。“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實現,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總體上看,我國的對農傳播要逐步形成一個多中心協同治理的格局,政府、市場和社會三種力量協同帶動鄉村傳播與鄉村社會的發展。農民、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新聞媒體等都是鄉村治理的主體和參與者。隻是,在對農傳播過程中,不同的主體有著不同的功能和角色定位。
盡管治理理論強調解決對農傳播問題的責任不僅僅在國家,政府正在把原先由它獨立承擔的許多公共責任轉移給私營部門和第三部門。而且在這些多元化的治理主體間還存在著廣泛的權力依賴關係和合作夥伴關係。然而我們不得不麵臨的現實是:改革開放後的“鄉政村治”模式,部分公共權力從國家向社會回歸,鄉村治理帶有了去國家化的色彩,國家對於農村的直接幹預也變得越來越少。再加上農村稅費改革和免稅以後,我國的鄉村治理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國家涉農政策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在鄉村組織傳播效率低下、村幹部與村民之間人際傳播受阻、非盈利建構發展不成熟的情況下,後稅費時代的對農傳播工作的曆史重任責無旁貸地落在了大眾傳媒身上,對大眾傳媒的依賴愈加明顯。大眾傳播也正在深刻地影響著國家權力在農村的傳播,也改變著農村社會的治理模式。
四、“麵向現實的受眾”:媒介商業邏輯下的“拋棄”與成長
當前中國農村的發展是以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農民自身的分化及進步、城市化等為基礎的農村社會整體的發展完善。大眾傳媒構成了農村發展所需的信息環境主體,同時通過議程設置等功能影響農村發展的政策傳播效果,為農村發展、農業現代化營造健康的媒介環境是大眾傳媒不可忽視的社會責任。因此,大眾傳媒與農村構成了協同互進的關係,而政府作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宏觀經濟的調控者,其主導作用也是不可忽視。大眾傳媒、農村發展與政府之間的理想狀態是三者互相促進形成良性循環,這也是對農傳播最高目標的實現。但這種治理邏輯下的理想狀態,可能隻能是計劃經濟時代下傳媒管理體製的產物。隨著我國媒介產業屬性的確立、市場競爭環境的完善與成熟及傳媒產業化的飛速發展,有著“社會公器”、“準公共物品”之稱的傳媒自身的公共屬性及社會責任的承擔便不可避免地遭遇各種挑戰和批判。
如前文所述,之所以越來越多的媒體“拋棄”了農村居民,以及專門針對“三農”傳播定位的部分媒體或欄目生存困難和舉步維艱,很大程度上是源於經濟利益的驅動。事實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新聞改革的深入,我國媒介的市場化管理與運作逐漸成為一種趨勢和潮流。我國的媒介管理體製和運行機製開始逐漸擺脫計劃經濟時代源於簡單政治邏輯的政治話語主宰媒介話語的舊格局。而且傳媒的產業化運作客觀上要求媒介對自己所擁有的各類資源及其之間的聯係有較為清楚的認識與把握,以通過對資源的整合與利用實現傳媒產業的利潤最大化。受眾資源是傳媒從事傳播活動的重要社會資源之一,是傳媒可資開發增值的資源,對它的開發利用關係到傳媒的競爭力與影響力。於是,在競爭日趨白熱化的今天,媒介的分層與定位是其必然選擇,也是其應對媒介發展日益同質化,尋求差異化與錯位發展的一種非常有效的策略。媒介定位的核心是市場定位,而媒介市場定位的核心是受眾定位。因此對於任何一家媒介而言,當務之急是選擇並鎖定自己的目標受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