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中辦發〔1996〕1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以下簡稱黨的機關)工作的需要,實現黨的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科學化、製度化、規範化,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機關的公文,是黨的機關實施領導、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格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複問題,報告和交流情況的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是包括公文擬製、辦理、管理、立卷歸檔在內的一係列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按照行文機關要求和公文處理規定進行的原則,做到準確、及時、安全、保密。
第五條黨的機關的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黨的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秘書部門或者配備秘書人員具體負責公文處理工作,並逐步改善辦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秘書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工作積極,作風嚴謹,遵守紀律,恪盡職守。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七條黨的機關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用於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二)決定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於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四)意見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五)通知用於發布黨內法規、任免幹部、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發布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共同執行或者周知的事項。
(六)通報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
(七)公報用於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報告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複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用於向上級機關請示指示、批準。
(十)批複用於答複下級機關的請示。
(十一)條例用於黨的中央組織製定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製度。
(十二)規定用於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和事務製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範。
(十三)函用於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向無隸屬關係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十四)會議紀要用於記載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條黨的機關公文由版頭、份號、密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發傳達範圍、主題詞、抄送機關、印製版記組成。
(一)版頭
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號標明文種組成,用套紅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頁上部。聯合行文,版頭可以用主辦機關名稱,也可以並用聯署機關名稱。在民族自治地方,發文機關名稱可以並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漢字印製。
(二)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標注於公文首頁左上角。秘密公文應當標明份號。
(三)密級公文的秘密等級,標注於份號下方。
(四)緊密程度對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間要求。緊急文件應當分別標明“特急”、“加急”,緊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度和發文順序號組成,標注於版頭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聯合行文,一般隻標明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報公文應當在發文字號右側標注“簽發人”,“簽發人”後麵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公文主題和文種組成,位於發文字號下方。
(八)主送機關主要受理公文的機關。主送機關名稱應當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的統稱,位於正文上方,頂格排印。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位於標題或者主送機關下方。
(十)附件公文附件,應當置於主件之後,與主件裝訂在一起,並在正文之後、發文機關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應當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位於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
一般署會議通過或者領導人簽發日期;聯合行文,署最後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特殊情況署印發日期。成文日期應當寫明年、月、日,位於發文機關署名右下方。決議、決定、條例、規定等不標明主送機關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號標注於標題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除會議紀要和印製的有特定版頭的普發性公文外,公文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
(十四)印發傳達範圍加括號標注於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題詞按上級機關的要求和《公文主題詞表》標注,位於抄送機關上方。
(十六)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內容的上級、下級和不相隸屬機關。抄送機關名稱標注於印製版記上方。
(十七)印製版記由公文印發機關名稱、印發日期和份數組成,位於公文末頁下端。
第九條公文的漢字從左至右橫排;少數民族文字按其書寫習慣排印。公文用紙幅麵規格可采用16開型(長260毫米,寬184毫米),也可采用國際標準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左側裝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