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帝王往事——盛事明君的文治武功(9)(1 / 3)

第三,釋放奴婢。作為奴婢,有相當一部分是不直接參加農業生產勞動的,即使參加一些勞動,積極性也不高。劉邦在詔令中規定:“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這樣大批奴婢變成了自由人,可以參加個體生產勞動,積極性也大大提高了,國家控製的納稅人口大大增加。

第四,釋放非死刑的犯人。這是劉邦挖掘人口潛力的又一個措施。他在消滅項羽之後,就立即向全國下了一道大赦令:“今天下之事已畢,當赦天下殊死以下。”把死刑以外的犯人統統釋放,回鄉參加農業生產勞動。

第五,鼓勵生育。為了刺激人口迅速增長,劉邦從長計議,鼓勵人民多生多育,以增加勞動力。“民產子,複勿事二歲”,意思是說,平民百姓家生了兒子,就可以免除二年的徭役,以資鼓勵。采用這一政策,使得大漢帝國人口漸盛,中國人口的數量第一次達到曆史上的高峰。

要發展農業經濟,除了勞動力,還必須有土地。劉邦早在楚漢戰爭中,就注意到了土地問題。他把過去秦朝圍禁的“苑囿園池”分給農民耕種,暫時解決了部分貧苦農民的需要。

要解決土地問題,就要大規模地調整土地政策。西漢實行土地私有製,劉邦除了給流亡回鄉的流民、“諸侯子弟及從軍歸者”分配土地之外,還規定:凡有軍功、爵位的人,也要分到相當的土地,“有功勞,行田宅”。大小官吏及有軍功者,很快有一部分成了軍功地主。不少從軍者原先都是下層人民,個別地主官吏不願給他們較多的土地,為此,劉邦一再訓斥地方官吏,讓任何人不得拖延怠慢,違者以重罪論處。

土地的多少,與分土地者的爵位高低是密切相關的。漢王二年,劉邦就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之內,普遍“賜民爵”一級,使一般人民的社會身份普遍提高了一級。漢高祖五年,劉邦又規定給那些逃亡回鄉的人,原先有爵位的,一律“複故爵”。對於那些軍吏士卒因犯了罪而被赦免的,或者無罪而失去爵位的,以及爵位不到大夫一級的,一律賜給大夫的爵位。原來就有大夫爵位以上的,再另增一級爵位。爵位成了社會身份的標誌。許多人社會地位高了,分得土地多了,勞動生產的積極性自然就高了。

自秦朝以來,廣大百姓最痛恨的就是重徭厚賦製度。為了使人民能夠有時間、有條件進行休養生息、發展生產,劉邦采取了輕徭薄賦的政策。

早在楚漢戰爭期間,劉邦就規定:關中從軍者免除其全家徭役1年。劉邦稱帝之後,又規定:諸侯子弟留在關中的,免除徭役12年,回原籍的免除6年,軍吏士卒爵位在6級以上的,免除本人和全家的徭役。後又規定:吏卒從軍到達平城以及守衛城邑的,都免除終身徭役。漢高祖十一年規定:士卒隨從進入蜀、漢、關中的,都免除終身徭役。漢高祖十二年又規定:二千石官吏進入蜀、漢、平定三秦的,世世代代免除徭役。

據說,有一次劉邦到長安,看到宮殿建設非常宏大,很生氣,責備蕭何“治宮室過度”會加重徭役,妨礙農業生產。其實,漢初的徭役製度並不算太重,男子從23歲到56歲是服役年齡,每人每年在本郡或本縣服役1個月,稱為更卒。每人一生中到京師服役1年,稱為正卒。到邊疆戍守1年,稱為屯戍。盡管這樣,劉邦還是盡量減輕群眾的徭役。

他讓中央財政有關官吏根據政府的各項開支,製定征收賦稅的總額,額度不能超過人民群眾的承受能力。當時的賦稅規定主要有如下幾種:

田租:原先為十稅一,劉邦減為“十五稅一。”

人口稅:人口稅分為算賦和口賦。算賦是人頭稅,從15歲到56歲的男女,每人每年向政府交納一百二十錢,叫一算,故叫算賦。口賦是兒童稅,從7歲到14歲的兒童,每人每年交納二十錢。

更賦:是一種代役稅。西漢規定,男子23歲至56歲之間,每人要到京師和邊疆服兵役2年,每人每年要到本郡服役1個月,如有不願去的,可出錢兩千,叫踐更。

這樣的賦稅,比起秦朝來說的確減輕了許多。除此之外,遇到天災歉收或遭受戰亂破壞比較嚴重的地方,劉邦還臨時豁免租稅。這種輕徭薄賦製度,在漢初大大減輕了人民的負擔,使社會經濟得到了恢複和發展。

劉邦還采取了“抑商”的辦法,對工商業的政策作了調整。對商人從政治身份、生活待遇以及經濟方麵都進行了嚴格的限製。如規定工商業者另立戶籍,稱作“市籍”,凡在市籍的人,都要從政治和經濟上受到監督限製。商賈及其子孫,一律不準從政,不準做官為吏;商賈一律不得擁有私有土地;商賈不得穿錦、繡等名貴的絲、葛、毛織品,不得乘車、騎馬、攜帶兵器;商賈不得購買饑民作為奴婢;商賈要比常人加倍交納算賦,即丁稅。

這種辦法比起秦始皇對商人的懲治來說,相對地輕多了。其根本目的還是驅商務農,迅速恢複農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