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靜
摘要 伴隨著新媒介技術在中國的普及化發展,新媒體環境下的輿論監督開始顯示出一些新的結構化特征。首先,出現大批具有話語意識和實踐意識的行動者(agent),他們善於利用各種傳播規則和資源進行直接的事實揭露、意見表達和集體討論。對規則和資源的利用不僅限於互聯網等新媒體,而是擴展到其他社會性規則和資源。輿論監督的慣例化和日常化,使其帶有製度性社會實踐的特征,並通過結構性關係的建立和改變而發生重要影響。作者認為,以批評性報道為基礎的輿論監督體現出的是一種支配性結構關係,但是網絡輿論監督則更多體現為一種話語關係的建立。我們有理由相信,新媒體環境下的輿論監督,將有可能通過多方的理性選擇和力量博弈,建立起新的合法性結構關係,從而進一步推動中國社會的發展。
關鍵詞:新媒體,輿論監督,結構化
按照社會學的一般思路,在任何一個社會中都存在著行動者以及製約其行動的一些基本社會結構,但是吉登斯的“結構化理論”則認為,社會結構不僅具有製約性,而且具有使動性。行動者(agent)利用結構性的規則和資源,在跨越“空間”和“時間”的各種“互動情境中”進行積極而有效地行動,並且在行動的過程中,改變或再生產結構,從而最終實現社會的變遷(安東尼·吉登斯,1998)。縱觀十幾年來中國輿論監督的發展,我們可以看到,在新媒體環境下,輿論監督開始顯示出一些新的結構化特征。主要表現為,出現了大批具有話語意識和實踐意識的行動者(agent),他們借助於新媒體發展所帶來的各種規則和資源,將輿論監督日常化和慣例化,並在某種程度上促成了一些製度性關係的初步形成,從而影響了中國輿論監督的發展態勢。本文嚐試性地借用“結構化理論”中的一係列概念,對新媒體環境下輿論監督的結構化特征進行初步探討。
一、輿論監督的兩種定義
對於輿論監督的定義,長期以來存在爭議,而爭議的核心,則在於確認輿論監督的主體。展江曾指出:“輿論監督是指新聞媒介代表公眾(公民)對權力運作尤其是權力濫用導致的腐敗進行的監督。應當指出,‘輿論監督’並不是一個嚴謹的概念,因為它實際上是媒體監督,所謂代表公眾則是一種習慣,並非正式授權和約定。”(展江,2006)但是按照王強華、魏永征等人的解釋,輿論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輿論是指通過各種方式傳播的眾人的議論、意見。而大眾媒體是當代社會中能產生廣泛影響的基本傳播方式,因此狹義的輿論就是新聞輿論的簡稱。所以,“輿論監督是公民通過新聞媒介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眾人物的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務的批評、建議,是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體現,是人民參政議政的一種形式。”(王強華,魏永征,2000:27)
1993年由中國人民大學甘惜分教授主編出版的《新聞學大辭典》對輿論監督給出了兩種定義:
①公眾在了解情況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和傳播媒介,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利,表達輿論、影響公共決策的一種社會現象。輿論監督的對象是一切社會權力,其重點是權力組織和決策人物,對於前者的監督包括對決策過程的監督和對決策效果的監督;對後者的監督包括對決策人物產生的監督和對決策人物行為的監督。輿論監督是社會民主的重要環節,實行輿論監督是一個製度化的過程。輿論監督製度應保證社會輿論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轉化為行政措施。
②特指新聞媒介對社會不良現象的批評,以及對於政府和政黨的批評,促使其修正錯誤(甘惜分,1993)。
這兩種定義,常常被看成是對輿論監督的官方話語和民間話語的不同表述。在官方話語中,自十三大以來,黨的曆次代表大會文件中所提到的輿論監督,都是指新聞媒介的批評性稿件。2004年發布的《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對輿論監督有專節論述,其中將輿論監督明確規定為新聞媒體的工作,把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納入黨內監督的軌道,強調新聞輿論監督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有關規定和程序,從而與西方媒體的所謂“第四權”徹底劃清了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