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即便沒有全國統一性的實名製立法,除廣東省的地方性博客立法外,已有不少博客服務商自行采用了自我規製的實名注冊。總體上收到了不錯的效果。最後,目前國家提供的治理和救濟手段也基本能夠滿足個人需要,例如由網站和博客服務商對侵權和不良信息承擔連帶責任,是國家而非公民個體對實名製規管有更大的需求。通過博客實名製的博弈、論戰與實踐,可以發現國家推行的由上至下的規製政策未必能起到最好的效果,要想實現較為完善的規製,有必要體察不同媒介和服務的不同性質,對症下藥,而不能一刀切地推行貫徹。在博客這個具體案例上,實名製成功的往往是那些較為成功的社區,隻要網絡服務商能夠保護好個人信息資料,熟人之間的個人信息披露會增進了解和信任,從而加強虛擬社區的凝聚力,這一點無法光靠法律規製維係。相反,對於流量更大的公共論壇,一旦采取強製實名,用戶就會離開,尋找更加自由的場所。
(六)餘音未絕
上麵概述了從2001年到2007年間的網絡實名製管理實踐,到了2008年仍然爭議不斷。部分由於年初的“豔照門”事件,在當年兩會期間,有全國人大代表王晶提出法案,要求進行實名製立法,主張後台實名(王晶,2008)。隨後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也引發了眾多要求實名製的呼聲,網絡實名管理再一次引起萬眾矚目。特別是隨著韓國在各大門戶網站推行實名製,不少網絡實名製的支持者紛紛以此為據,要求效仿韓國實踐。工信部在給王晶的答複中強調“實現有限網絡實名製管理”,將是“未來中國互聯網健康發展的方向”,但由於具體條件所限,目前馬上實行網絡實名製,“存在一定的困難”(中國網,2008)。因為:首先,數量龐大的網民使用網絡實名製管理的社會成本巨大;其次,目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網站)對登錄留言(或者發布信息)的網民進行實名製登記管理缺乏有效的身份認證能力;第三,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麵的法律規範尚不完善,網絡信任體係(電子認證)建設尚處階段,社會征信體係不完備。
但更關鍵的是,工信部明確闡述了國家對於網絡實名製管理的政策和認識:
網絡實名製管理包括三個層次的問題:一是互聯網站的實名製許可、備案管理;二是網絡接入的實名製備案管理;三是網上應用的實名製服務管理。根據這三類實名製管理問題,我國目前已經開展了部分相關的網絡實名製立法和管理工作。1997年,國務院就頒布了《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對網絡接入實名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2000年,國務院又頒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出了許可或者備案的要求。到2008年5月底,全國網站數量達到218萬,其中已經備案的有201萬多個,網站ICP備案率達到92%。在此基礎上,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了網站、域名、IP地址三個數據庫,初步實現了互聯網的實名管理和互聯網資源的動態管理。
可以看出,這三個層次對應著互聯網架構的內容層、代碼層和物理層。上文討論的五方麵實踐除網吧外都屬於內容層,屬於增值電信服務,目前國家還不可能一刀切地全麵推行;但是在代碼層和物理層,國家已經基本上實現了實名備案管理,並在曆次清理不良信息的運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國家在完善域名、網站和網絡接入注冊服務實名製的同時,逐漸穩步推進其他試點實踐。
二、作為管理手段的實名製認證
如前所述,網絡實名製在中國首先是一種管理手段,即對用戶個人的認證和監控。從曆史上看,這種國家針對個體的認證和監控,是伴隨著現代國家滲透能力的增強和治理技術的精致化而出現的,其背後是一個龐大的數據庫,通過信息處理技術和監控技術,能夠持續不斷地針對社會成員信息和行為進行事無巨細的存儲和記錄(吉登斯,1998;福柯,2007)。有了這一數據庫,現代國家可以更為精確有效地掌控治理對象的種種信息,並有效地做出科學決策,更好地處理諸如征稅和征兵一類的事務。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興起,更有助於政府進行這樣的搜集和認證,從而更好地在網絡空間中實現良好的治理。這種基礎性國家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要想被民眾認可接受,就必須限製其專製性國家權力(despotic power)(Mann,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