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引用檔案惹出的一場官司——《陳寅恪的最後20年》出版以後(2)(1 / 3)

最先接觸到的是時任國家檔案局政策法規司的司長段東升、副司長郭嗣平,他和她此前已接受過原告龍潛女兒的谘詢。他們認為,陸鍵東在其公開出版的書中摘錄檔案裏的內容,屬於擅自公布檔案的行為,是違反《檔案法》的。《檔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段東升還出示了1991年9月,國家檔案局、國家保密局製定的《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製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據此文件,凡“涉及公民隱私的,對社會開放會損害公民聲譽和權益的檔案”,“應當控製使用”。郭嗣平補充說,檔案館在提供利用時,應該向利用者說明以上規定,這是檔案館必須履行的義務,否則,一旦打起官司來,人家可以控告你“不作為”,檔案部門要承擔連帶責任。她還說,無論是正麵人物,還是反麵人物,都有隱私權,涉及個人隱私的材料,幹部檔案裏有,文書檔案裏也有,檔案部門在提供利用時要注意依法保護。

郭還指出,隻有國家檔案館才有向社會開放檔案的義務,像中山大學檔案館這樣的部門,實質上還是機關檔案室的性質,可以提供利用,但法律沒有規定其承擔向社會開放檔案的義務。

段還強調,利用者到檔案館、檔案室查閱檔案,必須說明自己真實的利用目的,陸鍵東所持介紹信上開具的利用目的是“研究嶺南文化”,實際上是寫了一本關於陳寅恪的書,這是錯誤的。他還說,有的人以組織名義去利用檔案,然後以個人名義出書,這是不適當的,或利用組織名義查材料,搞個人的副產品,嚴格地說,是屬於欺詐行為。

根據段、郭兩位提供的線索,筆者與原告方見了麵。在父親去世17年後,一本大量利用檔案後寫成的書裏,父親竟是這樣一種形象,她們的氣憤是顯而易見的。

原告在辯詞中提到,龍潛在國民黨的監獄裏坐過五年半牢,與國民黨進行過生死較量,對國民黨深惡痛絕,罵國民黨一句“他媽的”,正說明龍潛疾惡如仇,愛憎分明。原告還向筆者說起,1950年代,美蔣特務潛入大陸搞破壞的案例很多,電影《羊城暗哨》反映的就是當時的真實情況。原告認為把一個人的言行,脫離當時的具體環境,以40多年後今天人們的認識標準去評議,是有失公平的。

原告還認為,陸鍵東在書中引用的檔案材料,全部是40年前整風反右、大鳴、大放期間形成的,而“文革”後,中央有明文規定,這種運動中形成的材料不能作為真實的依據。

原告在谘詢了國家檔案局段、郭兩位司長後,得知,陸鍵東在書中大量引用檔案的做法,屬於擅自公布檔案,是違反《檔案法》的行為,而違法得來的材料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腳的。

1998年9月,原告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有三:其一,被上訴人公布檔案是違法的,違法的書證是無效的;其二,原審法院事實上肯定了“大鳴、大放”這種已被否定的群眾運動形式;

其三,堅持該書對龍潛的名譽權構成了侵權。

檔案館方麵是這樣說的

在二審法院宣判之前,筆者通過電話與廣東的兩家檔案館取得了聯係。

中山大學檔案館的李少真副館長在電話裏接受了我的采訪,聽得出來,她的情緒有點激動。她告訴我,陸鍵東來館利用檔案是有合法手續的,他本人是黨員,他是接受廣州市委宣傳部關於“嶺南文化研究”的創作項目來利用檔案的,屬於工作查考性質。我們向他提供利用,也是完全按規定程序進行的,決不是非法利用。得知此事陷入了一場官司後,弄得他們非常緊張,龍潛女兒的律師幾次打來電話,口氣一次比一次不客氣。他們的老館長即將退休,身體也不太好,受此刺激,已發病在家休息,不能上班了。我趕忙告訴她,我已與原告有過接觸,龍的女兒已明確向我表示過,她們隻想為父親的名譽挽回損失,要告的是陸鍵東和三聯出版社,不會找檔案館的麻煩。聽到這句話,對方似乎平靜了下來。李副館長接著說,她們很擔心,出了這樣的事,以後還敢不敢提供利用了,會不會再惹上麻煩。本來檔案部門的人就很保守,整天立卷、整理,累得要命,又不讓用。她堅持認為,陸鍵東來利用檔案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