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5章 慘無人道的瞬間4(1 / 1)

中國古代人命價值幾何

清朝鹹豐九年(1859年)九月十八日的上午,鹹豐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齋和福建布政司張集馨談起了福建械鬥的事情,鹹豐問:“械鬥是何情形?”

張集馨答:“大姓欺淩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糾數十莊小姓而與大族相鬥。”

鹹豐問:“地方官不往彈壓麼?”

張集馨答:“臣前過惠安時,見械鬥方起,部伍亦甚整齊。大姓紅旗,小姓白旗,槍炮刀矛,器械具備。聞金而進,見火而退。當其鬥酣時,官即禁諭,概不遵依。”

鹹豐問:“殺傷後便如何完結?”

張集馨答:“大姓如擊斃小姓二十命,小姓僅擊斃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數需索命價,互訟到官。”

鹹豐問:“命價每名若幹?”

張集馨答:“聞雇主給屍親三十洋元,於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人命就這樣被明碼標價,張集馨所說的價錢換算到今日的價格,也就是不過兩千塊人民幣。而明朝還不是將人命標價的首創者,用錢物贖罪甚至贖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堯舜時代。《尚書?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贖刑”的說法。

在金國就有規定:“殺人償馬牛三十。”而在漢朝,如果犯了罪,買爵三十級就可以免去死罪。不過最完整的命價等級資料,是西藏噶瑪丹迥旺布當政時期和五世達賴時期製定出來的。人命在這裏被劃分為了三六九等,從無價到草繩各不等。

上上等:藏王等最高統治者,無價或者與身體等量的黃金。

上中等:善知識、軌範師、寺院管家、高級官員命價三百至四百兩。

上下等:中級官員、僧侶命價二百兩。

中上等:一般官員、侍寢小吏、官員之辦事小吏,命價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兩。

中中等:中級公務員,命價五十至七十兩。

中下等:平民,命價三十至四十兩。

下上等:無主獨身者、政府的勤雜人員,命價三十兩。

下中等:納稅的鐵匠、屠夫、乞丐,命價二十兩。

下下等:婦女、流浪漢、乞丐、命價草繩一根。

這套完整的命價規定了不同階級的人有著不同的價格,在後來的民國時期,人命不但有了價格,還有了一套專業的術語,蔡少卿在《民國時期的土匪》中寫道,那時的土匪綁架人後,如何用錢換命的:

如果土匪綁架的是一名富家女子,就叫做“請觀音”,如果是男子,就是“拉肥豬”如果是有錢人家的小孩子,便稱之為“抱童子”。除了名堂有所講究之外,贖票的價格和付款時間也都有限製。如果綁架的未婚女子,要求在天黑之前回去的,則是所謂的“快票”,便要當天付款,如果現金不夠,鴉片、糧食、武器、馬匹等均可以抵償。

土匪勒贖票價的高低在於被綁架者家庭的狀況,如果家庭殷實,那麼多是現金,如果家境一般,則多是物品。總之就是要用物來交換人命,也可以稱為是買命。土匪掌握了人質的性命,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當時實際的社會狀況來換取金銀。

在平民普遍貧窮的時候,綁架就會逐漸變得無利可圖,這時的人命也就不那麼值錢了,綁匪則會降低標準。但如果是在物質豐腴的時代,綁匪則會開出高價,可見,人命應該如何計價,也是要參考多方麵的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