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日本曆史上成文法典(1 / 2)

701年,第42代天皇文武天皇頒布了日本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大寶律令》。《大寶律令》以中國唐朝的《永徽律令》為藍圖,把關於刑罰的條文稱為律,把關於國家政治製度的條文稱為令,共有律6卷,令11卷,涵蓋戶田、官職、行政、軍事、刑罰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大寶律令》的頒布標誌著日本以天皇為最高統治者的中央集權製國家的建立。

《大寶律令》的編纂

《大寶律令》的編纂最早可以追溯到671年。當時,天智天皇為把大化改新的成果以法製的形式固定下來,頒布了《近江令》。天武天皇即位後,吸取壬申之亂的教訓,在《近江令》的基礎上,命栗田真人、伊吉博德編纂了《飛鳥淨禦原令》。《飛鳥淨禦原令》可以說是《大寶律令》的雛形,它參照唐代《永徽律令》,把大化改新以來的法令按照一定的章法彙編出來,共二十二卷,但沒有涉及“律”法。後來,為補充它的不足之處,天武天皇又編撰了《格》和這兩部律法的具體實施細則《式》。

天武天皇死後,他的皇後臨朝稱製(即持統天皇),將《飛鳥淨禦原令》進一步完善,並於689年重新頒布。

700年,從持統天皇手裏順利繼承王位的文武天皇命刑部親王忍壁皇子、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呂等19人以中國大唐《永徽律令》為藍本,以《飛鳥淨禦原令》為基礎修撰新的律令。這19人當中既有參與《飛鳥淨禦原令》編纂的栗田真人,又有曾經跟隨遣唐使到唐朝專門學習中國律法的留學生的後裔。這些人在當時都是赫赫有名的法律學家和漢學家,所以此次律令的編輯隊伍可謂是人才濟濟、陣容豪華。

律令於701年基本修成,然後正式頒布。頒布以後,律令先在部分地區實施,到第二年才開始全麵施行。據悉,為了讓《大寶律令》盡快被人們所熟知,日本天皇還專門命明法博士到各地進行講解。

律令製定於文武天皇的大寶年間,故被後人稱為《大寶律令》。《大寶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把關於刑罰的條文稱為律,共6卷。內容與唐律相似,但也吸收了一部分日本故有的維持社會秩序的方法;把關於國家政治製度的條文稱為令,共11卷。這是日本中央集權天皇製的核心內容,相當於現在的行政法、民法、訴訟法。內容也是依照唐《永徽律令》而定,但是更好地結合了日本社會經濟的現狀。

《大寶律令》頒布17年後,也就是718年,藤原不比等等人又奉元正天皇之命,將《大寶律令》進行小部分修訂。修訂後,律增至10卷13篇,令精簡為10卷30篇,並根據當時的年號改名為《養老律令》。《養老律令》修成後並沒有立即施行,而是放置39年後,於757年實施。因為《養老律令》與《大寶律令》在內容上區別不大,所以後人說起日本律令法典的形成,還是以《大寶律令》為標誌。

《大寶律令》的主要內容

《大寶律令》集中體現了當時日本的國家性質,即中央集權的天皇製封建國家。律令的核心內容為戶田篇、行政篇、官職篇、刑罰篇和軍事防務篇等。

戶田篇即土地製度和賦稅製。《大寶律令》再一次確定日本的土地製度為班田法,賦稅製為租庸調製,具體內容和大化改新時下發的詔令基本一致。為能在全國更好地推行班田法和租庸調製,日本模仿唐朝,建立起以鄉戶為單位的戶籍製度。鄉戶是家長製家庭,包括戶主的妻子、兒女等直係親屬和兄、弟、姐、妹、叔伯等旁係親屬以及寄養人口、奴婢和家丁等,一般為二十五人左右,有的大家庭則能達一百多人,少的一般也有十人。其中,官僚貴族按他們的冠位、官職、功勞可以分到位田、職田、功田。位田是給冠位五階以上的貴族準備的,位田不能世襲和買賣。職田是官員在任時擁有,卸任或死亡後歸還國家,也不能買賣。功田分為大、上、中、下四等,其中大功田可世襲,上功田能傳三代到曾孫輩分,中功田能傳兩代到孫子輩,下功田隻能傳給兒子。位田、功田按律令可以出租給農民,職田多為自家人耕種,不得出租。朝廷每次分完田後,都會有大量剩餘的土地,被稱做乘田。乘田由國家經營管理,以一年為期限租給班田農民,征收收獲量1/5的地租。天皇作為最高統治者,還擁有大片的官田。這些官田由從事雜徭的班田農民耕種,但種子、農具、肥料等必須由國家提供。官田生產的糧食全部歸天皇,班田農民因為是在從事徭役期而分不到一粒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