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猛”更多是體現在權力手段的運用上,洪武年間,那些透著血腥氣的刑罰手段完全夠得上人間地獄級,光是聽名字就讓人失魂散魄。其實當時很多動用酷刑的案子,如果按照《大明律》的尺度來量刑,很多人是罪不至此的,有的甚至隻應該受到輕微的懲罰。比如說官吏隱漏文書不報的,按律應該隻杖八十;收糧違限的,隻杖一百。可是當朱元璋頒行《大誥》後,這些人居然全都用淩遲之刑;有司濫設官吏,按律應該隻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誥》裏的要求卻是族誅。
朱元璋很清楚,自己在世人眼中是活脫脫的一副暴君模樣。他在《大誥》續篇的第七十四條《罪除濫設》中講:“嗚呼!艱哉!刑此等之徒,人以為君暴,寬此等之徒,法壞而網弛,人以為君昏”這是朱元璋在向世人表明自己的立場,我朱元璋寧願背負暴君的惡名,也願意做一個受人蒙蔽的昏君。他在《大誥續篇》講:“豈期刑越重,而犯愈多,同謀死罪者又數人,此數人不鑒朝殺者,奸與已同。嗚呼!前誅血未幹,屍未移,本人已造殺身之計在身矣!”在反腐這條路上,官員們前赴後繼,趨利而行。麵對此景,作為皇帝的朱元璋也是深感無奈。他如此懲治貪吏的目的是使為官者有所戒懼,在他們伸手拿贓款時,先要想一想將來可能會付出的什麼樣成本和代價。在帝國的權力運行機構中,朱元璋對國家財稅係統的官僚機構及其隊伍尤為關注。他之所以如此關心財稅係統實際操作的狀況,是因為這是王朝賴以生存的生命線。王朝龐大的支出就是靠財稅係統來維持運轉的,他容不得這條性命攸關的補給線出現任何差失,即使發現有絲毫可疑的地方,也要小題大做一番。當然在這條利益管道裏出現的任何一起案件,都不可能是小事一樁。
——發動良民治良民
洪武十八年(1385年),帝國發生了一起震動朝野上下的大案——戶部侍郎郭桓盜賣官糧案爆發。戶部侍郎郭桓盜賣官糧,將倉庫裏的糧食據有己有,接受地方官員的賄賂,和地方官勾結起來共同作弊,涉案數額非常之大,範圍十分廣。朱元璋施以重手,致使天下中產以上家庭有一半以上經過清洗陷入破產的境地。
郭桓案涉案數額之大,範圍之廣,不僅遍及浙西四府,而且牽連全國的12個布政司(省長)。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當時全國的布政司總數也就12個,等於說這件案子將大明朝的地方官場整個掃蕩了一遍。
如果說胡惟庸案和藍玉案,將中央權力機構清洗了一遍,那麼郭桓案讓明朝的地方權力機構為之一空。這種雷霆萬鈞的雙線清洗,成就了朱元璋鐵血帝王的威名。
由於郭桓案屬於財稅係統出現的腐敗窩案,而稅糧征收的第一個環節是通過糧長來征收,所以糧長在具體經手糧稅的征納過程中,當然也能上下其手。在朱元璋的整個肅貪生涯中,規模龐大的郭桓案,無疑是具有裏程碑的事件。在事件的發展過程中,我們既看到了朱元璋的道德製高點,也看到了他的憤慨與暴怒,可我們至始至終都沒有看到一個有為君主應該具有的理智。
郭桓案是由納糧而起,糧食是維係一個帝國生存發展的命脈。在任何一個時代裏,糧食問題都是執政者心頭之重。洪武年間,朱元璋推行“糧長”製度。當時規定每一萬石稅糧劃分為一個納稅區,每個納稅區都是由當地富戶中最有實力者擔任糧長,負責稅糧的催征輸解。
朱元璋建立“糧長製”的目的隻有一個,那就是將這項製度作為對付官吏下鄉擾民問題的殺手鐧。他放手讓“民拿下鄉官吏”,用民間參與的方式以達到懲治違規官吏的目的。出身於草根階層的朱元璋,曾經親眼目睹和體驗了底層民眾求生存的諸多艱辛,也切身體會到一個貧民在社會底層掙紮時所受到的種種屈辱和困苦。
正是因為自己經曆過顛沛流離的痛苦經曆,才讓朱元璋成為一國之君時對“三農”問題有著更為特殊的情感。他在與官員們在談到農民生活話題時常常會表現得情難自抑,流淚不止。在中國曆史上,因為同情農民生活處境而流淚的皇帝,大概也隻有朱元璋一人。
朱元璋在他的《大誥三編》中明文規定“民拿害民該吏”,也就是說他將懸在貪官汙吏頭上的那把尚方寶劍賜給了那些手無寸權的百姓,發動底層老百姓來捉拿害民胥吏,以此來澄清國家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