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法規文獻(2)(1 / 3)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程序

(一)申請意見的提出

1.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公開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查詢、獲取有關自身的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麵情況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可以憑有效身份證明,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麵申請。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通過采用網上認定身份的技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互聯網直接查詢、獲取有關自身情況的政府信息。

(二)申請意見的審核與受理

行政機關對收到的申請要進行審核,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形式、內容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機關掌握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形式不符合規定或者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允許申請人當場補正。

(三)申請意見的處理

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可以公開範圍,並能夠當場予以提供的,應當決定予以提供;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範圍或者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行政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應當給予指引,告知申請人檢索、查閱的途徑、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適當方式幫助申請人獲取有關政府信息;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由上級行政機關形成並已經公開的,應當在本機關所掌握的範圍內予以提供;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6.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內容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應當書麵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開,並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四)禁止行為

1.答複申請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過與市、縣(區)直部門有隸屬關係或者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信息。

(五)期限

1.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當場做出處理的,應當當場做出處理。

2.不能當場做出處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

3.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答複或者提供信息的,經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複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麵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複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後期限恢複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複,應及時書麵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依申請提供公開內容的形式

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有條件的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政府機關可以提供打印、複製等服務。政府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複製的成本費用,具體標準由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規定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有關政府機關及時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監督措施

1.群眾監督:一是設立投訴電話;二是設立監督意見箱;三是通過召開座談會、走訪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2.內部監督。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範的,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應書麵責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鄉(鎮)及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範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將在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給予通報批評。

3.獎懲。把依申請公開製度的執行情況作為縣政府對各機關年終考核的一項內容,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並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並在媒體上公布受理、監督電話。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製,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

第十三條 各鄉(鎮)、各部門應結合實際,製定依申請公開製度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依申請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本製度由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製度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確保國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結合涇源縣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全縣施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所有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實行“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和“涉密的不公開、公開的不涉密”的原則。

第四條 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要明確一位單位領導分管,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切實做好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單位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要依照各業務工作係統中央國家機關會同國家保密局製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進行保密審查,並逐件填寫《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經辦公室主任保密審查,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後才能公開。

第六條 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承辦人擬定意見、辦公室主任審查、分管領導批準三個層次進行。

第七條 各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過程中,出現有爭議和不明確事項是否涉密時,應填寫《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送審函》,送同級保密工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