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曆代人口調查(下)(1 / 3)

七、唐代的記賬和戶籍

盡管在西晉以後的200多年裏不存在一種統一的、完整的戶籍製度,因而也沒有留下象西漢末那樣比較可靠的全國性人口數字,但就某一時期或某一局部地區而言,戶口登記還是相當完整準確的。現存中國最早的戶籍實物發現於甘肅敦煌的西涼建初十二年(416年)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裏十一戶戶籍殘片,就是明證(釋文如下)。紙的大量生產和普遍應用為戶籍的編造、複製、上報提供了秦漢時代無法企求的便利,這也是唐代能夠定期進行全國性的戶籍編造、複製的物質基礎。西涼建初十二年(公元416年)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裏戶籍殘卷斯○一一三(前缺)道男弟德年廿一釋子妻□年十七息女宮年一建初十二年正月籍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裏兵裴晟年六十五息男醜年廿九醜男溱年廿五次男□溱妻馮年廿九女口□凡口四居趙州塢建初十二年正月籍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裏散陰懷年十五母高年六十三丁男□女□□凡口□居趙羽塢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裏兵裴保年六十六妻袁年六十三丁男一息男金年卅六次男□金男弟隆年四小男□金妻張年卅六如口□隆妻蘇年廿二凡口□金息男養年二居趙羽塢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裏散呂沾石年五十六妻趙年卅三丁男□息男元年十七小男□元男弟騰年七本名,6月女口二騰女妹華年二凡口五居趙羽塢建初十二年正月籍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裏兵呂德年四十五唐妻年卅一丁男二息男十七小男二男弟受年十女口二受女妹媚年六凡口六媚男弟興年二居趙羽塢建初十二年正月籍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裏大府吏隨嵩年五十妻曹年五十丁男二息男壽年廿四女口三壽妻趙年廿五凡口五姊皇年七十四附籍居趙羽塢建初十二年正月籍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裏散隨楊年廿六母張年五十四丁男□女口一凡口二居趙羽塢女口一凡口二居趙羽塢建初十二年正月籍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裏散唐黃年廿四妻呂年廿六丁男一息女皇年六女口二(後缺)北魏統一北方的過程中,逐步實施“三長製”和“均田製”,在此基礎上重建了戶籍登記,朝廷掌握的戶口數不斷增加。北朝的戶籍製度基本上為隋唐所繼承。隋代設立民部,戶籍的登記和管理是其主要職責。唐代為避太宗李世民諱改稱戶部,以後直到清末,戶部都是掌管全國戶籍的專門機構。

唐代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實行了全國定期編製戶籍的製度,所以朝廷不僅擁有全國各地的戶口統計數,而且收藏了全國每個入籍戶和入籍人口的姓名、年齡、住址及所有田產的記錄。唐代的製度是有其曆史淵源的。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皆用一尺二寸劄,已在官設者,載名;”這就是所謂的“黃籍”。由於紙的使用尚未普及,黃籍還是一片片的木劄(簡)。有關晉代造籍的記載尚未發現,但南朝的製度與東晉一脈相承,頗有可以說明問題的史料。《南史王僧孺傳》:“梁武帝時,所司奏:南徐江郢,逋兩年黃籍不上。”南齊虞玩之也稱:“凡受籍,縣不加檢核,但封送州,州檢得實,方卻歸縣。”說明黃籍是應該由縣州每年逐級上報的。虞玩之接著又提到“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揚州等九郡四號黃籍,共卻七萬一千餘戶。”泰始三年(467年)與元徽四年(476年)間隔九年,黃籍共有四號,則其間應另有兩次,即泰始六年(470年)、元徽元年(473年);可見朝廷的黃籍是三年一造的,這已開了唐代三年一造籍的先河。《通典食貨》又引梁沈約所言:“晉鹹和初,蘇峻作亂,版籍焚燒。此後至鹹和三年,以至於宋,並皆詳實,朱筆隱注,紙連悉縫。……晉代舊籍,並在下省左戶曹前廂,謂之晉籍。有東西二庫,既不係尋檢,主者不複經懷,狗牽鼠,雨濕沾爛,解散於地。”這不僅說明在正常情況下朝廷應該收藏全部曆年黃籍,而且透露出一個重要的信息:晉籍用的是木簡,所以保管不善就“解散於地”,而鹹和以後的黃籍已經用紙了。不過由於南朝時門閥製度盛行,門第等級森嚴,統治者留意的重點並非一般戶口的隱漏,而是門第、譜係的真偽。當時一度大規模進行過的“揭發巧偽”,也是為了”簡貴賤,辨尊卑”。正因為如此,這種製度對人口調查所起的作用是相當有限的,而唐代的戶籍編製製度至少在理論上是包括全部人口的,比起南朝來是一大進步。編製戶籍的基礎是每年一度的核實申報,即手實與記賬。所謂手實,就是戶主對自己戶口田宅的申報書。這是各縣通過基層的裏填寫集中的。目前尚能看到的幾件手實實物是出土於新疆吐魯番阿斯塔那古墓的貞觀十四年(640年)與載初元年(690年)兩種以及發現於敦煌的大曆四年(769年)一種。其格式大致相同,都是先記戶口,再記田地,最後記日期及當事人姓名。盡管這幾件手實都屬於邊疆州縣,但與文獻記載是一致的,因此是能代表唐代的一般情況的。唐大曆四年(公元761)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裏手實斯○五一四戶主趙大本年柒拾壹歲老男下下戶,課戶,見輸。妻陣年陸拾玖歲老男妻女光明年貳拾歲中女男明鶴年叁拾陸歲會州黃石府別將乾元二年十月□日授甲頭為言,曾德,祖多,父本。男思祚年貳拾柒歲白丁男明奉年貳拾陸歲白丁轉前籍年廿,大曆二年帳後貌加就實。

男如玉年貳拾肆歲中另寶應元年帳後,漏,附。合應受田肆頃伍拾叁畝玖拾畝已受,八十九畝永業,一畝居往園宅,三頃六十畝未受。一段拾畝永業城東十五裏八尺渠東自田西翟守南翟北自田一段拾畝永業城東十五裏八尺渠東索暉西路南路北自田一段五畝永業城東十五裏八尺渠東索暉西渠南渠北索謙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裏大曆四年手實一段肆畝永業城東十五裏八尺渠東竇智西渠南渠北荒一段陸畝永業城東廿裏沙渠東趙義西路南渠北玄識一段貳拾畝永業城東十五裏八尺渠東路西路南懷慶北路一段玖畝永業城東十五裏八尺渠東渠西觀田南渠北張孝一段貳拾畝永業城東十五裏八尺渠東路西路南孟慶北路戶主李如真年肆拾貳歲中女乾元三年籍後死。戶主李仙仙年肆拾壹歲中女乾元三年籍後死,全戶除。母談年柒拾壹歲寡戶主張可曾年肆拾貳歲中女代兄承戶,下下戶,不課戶。兄妹妹年壹拾伍歲小男乾元三年籍後死。母令狐年伍拾伍歲寡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裏大曆四年手實(以下略)《新唐書食貨誌》:“凡裏有手實,歲終具民年及地闊狹為鄉帳。……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可見手實是在每年年底前完成,並以裏、鄉為單位據以編成鄉帳,內容也包括戶口與田產兩部分。州縣彙總這些手實、鄉帳後,編成計帳,在次年五月底以前上報尚書省的戶部。戶部再根據全國的記賬,在十月三十日前編出下一年的收支預算。從手實申報到的記賬的完成需要耗費不少人力和物力,所以規定每戶要交一錢費用。戶籍則每三年編造一次。每次自正月上旬開始,由各縣彙總手實計帳後,到州裏依統一格式編製,一般以每鄉為單位立卷(也有以裏為單位立卷),縫上注明某州某縣某鄉某年籍,由州、縣分別蓋印,一式三份,在三月三十日以前完成。一份報尚書省戶部,州、縣各留一份。在造籍時,還要將各戶按九等預定戶等,注在籍下。在天寶三年、六年、九年三次曾造過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送東京洛陽的戶部。編造戶籍的開支很大,所以規定每人收一錢為籍帳錢,由州縣解交戶部。全國的帳籍錢數額不少,天寶年間曾發生戶部官員任意挪用的醜聞。(唐天寶六載(公元747年)敦煌郡郭粕縣)龍勒裏都鄉裏戶籍殘卷伯三三五四(前缺)一段陸畝永業城西七裏高渠東渠西杜林拴南懷德北□一段伍畝永業城西七裏高渠東思楚西曹善南渠北坑一段叁畝二畝永業,一畝口分。

城西七裏高渠東思楚西渠南渠北張奉節一段陸畝口分城西七裏高渠東白遷西暮(疑為“墓”)南官田北張願戶主曹思禮載伍拾陸歲隊副開元十一載九月十六日授甲頭和智泰,曾高,祖廓,父建,下中戶,空,課戶,見不輸。母孫載陸拾歲寡天寶五載帳後死。妻張載伍拾捌歲職資妻空弟令休載貳拾捌歲白丁天寶五載帳後死,空。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裏天寶六載籍(以下略)州、縣製成的戶籍,規定連續保存五次(十五年),州、縣製成的手實記賬也保存五次(十五年);戶部收到的戶籍,唐初規定保存三次(九年);景龍二年(708年)後改為九次(二十七年)。與造籍同步進行的是貌定與定戶。貌定實際是漢代案比算民的繼續。在西晉以後的動亂年代,象漢代那樣每年由縣令案比算民已經無法進行,而且在戶口隱漏已經相當嚴重的情況下,案比也已缺乏具體意義。不過統治者為了維護其統治,保證賦稅來源,不時進行突擊性的括戶,往往大有成效。如果說南朝清理戶籍的主要目的是在核實門第身份,那末北朝之檢括戶口的重點一直是為了搜查隱漏。這當然與北方戰亂不斷,人口減耗更大;而政權又更迭頻繁,戶籍登記缺乏連續性有關。如南燕慕容德采納韓茂的建議,查獲蔭戶五萬八千。北魏孝文帝曾多次檢括戶口,其中在青徐五州一次就括出十餘萬戶。東魏武定年間(543—549年),孫騰與高隆之分別到青州和河北任“括戶大使”,結果竟括出逃戶六十餘萬。逃戶估計已經超過了原來在冊的戶口總數。當時采用什麼辦法未見記載,但從隋朝五代都還采用“貌定”的辦法推測,以戶籍登記與實際對象核對的案比法大概是最常用的。隋文帝時,針對山東(太行山以東地區)普遍存在“詐老詐小,規免租賦”的現象,進行“大閱貌索”,即大規模地搜查隱漏戶口,並對在冊戶口根據相貌特征核對,以增加符合服役條件的“丁”的數量。同時還鼓勵百姓檢舉揭發,追查主管官員的責任。結果增加了四十四萬丁和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

隋煬帝初也有過類似的行動,到大業五年(609年)又增加了二十四萬三千丁、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這類突擊性的大規模貌閱雖能收到顯著效果,但耗用的人力必定也相當可觀。在戶籍編製正常的情況下,自然可以改為對與賦稅製度有關的對象作重點貌閱。所以唐代雖有團貌即集中核對相貌的規定,但每三年一次的造籍時都以“五九”或“三疾”者為法定對象。所謂五九,即五個逢九的年齡,都同賦役級別的即將改變有關:十九歲,為二十一歲成丁作準備;四十九歲,五十歲開始將免除課役;五十九歲,六十歲以上為老人;七十九歲和八十九歲,八十歲和九十歲開始將受特殊優待。三疾即殘疾、廢疾和篤疾,指可以免除賦役的三種程度不同的殘疾人。經貌定,如果年齡不符的,分別注為“貌加”(經核對增加年齡)或“貌減”(經核對減少年齡);情況屬實者則注“就實”。情況核實後,再根據各戶的人口、資產、承擔賦役額度等定戶,確定為九等戶中的哪一等。很明顯,盡管唐代的戶籍製度在理論上是包括男女老幼全部人口的,但其重點始終是放在承擔賦役的對象和征集賦役的標準上的。所以戶籍統計的結果總是不能反映全國人口的實際。在歌舞升平的盛唐時代也是如此,安史之亂後兩者之間的差距就更大了。這在後麵還會具體討論。五代十國在形式上都繼續采用唐朝的戶籍登記製度和方法,在比較安定或急於搜括戶口時,也曾有過“團貌”(集中貌閱)戶口的記錄,但實際上的做法已與形式上或名義上的規定相差很遠。到了五代的繼承者宋朝時,這種改變已是如此之大,以至雖經中外很多學者的考證研究,人們至今還沒有完全弄清宋朝編製戶口的原則和方法。

八、宋代的戶口統計製度

宋代的戶籍登記製度基本上是唐代的繼續,但由於在相當豐富的宋代史料中找不到對當時戶籍製度的係統記載,對有關戶口統計的術語又缺乏準確的解釋,所以盡管幾十年來已經有不少中外學者悉心探討,卻長期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這方麵的論著已經很多,但我以為澳洲蘇啟龍的《宋代戶口統計製度對有關製度的綜合分析》一文比較正確地論述了宋代戶口統計係統用作戶籍統計意義的五種文書,也就比較合理地解釋了宋代戶籍製度中的重要術語。蘇氏將宋代的版籍列為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