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4章 裹足禁令(1 / 1)

康熙三年,遵奉上諭: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員會議,元年以後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該部議複等。因於本年正月,內臣部題定元年以後所生之女,若有違法裹足者,其女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兵民交付刑部,責四十板,流徙。其家長不行稽察,枷一個月,責四十板。該管督撫以下文職官員,有疏忽失於覺察者,聽吏、兵二部議處在案。查立法太嚴,或混將元年以前所生者,捏為元年以後,誣妄出首,牽連無辜受害,亦未可知。相應免禁止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