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釋義】本條是關於禁止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虛假信息的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一些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虛假信息四處散播,極大地影響社會穩定,妨礙應急處置工作的開展。對此,本法予以明確禁止。
在突發事件應對過程中,信息公開是關係到應急處置工作能否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環節。準確、及時地信息公開,將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公之於眾,不但能引起政府和公眾的良好互動,也能讓公眾自身掌握信息,參與突發事件的防範與控製,有利於危機狀態地妥善、快速解決。而一些突發事件虛假信息的編造與傳播,則會造成公眾的集體恐慌,甚至出現大規模的危機蔓延,極大的影響應急處置工作的有效開展。這是因為,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社會上各種信息傳播方式都呈現出明顯的小道傳播特點,加上社會公眾的心態極不穩定,在麵對傳言甚至謠言時,常常是寧願信其有、不願信其無,這些都為謠言的傳播提供了溫床。特別是在各種傳播手段高速發展的當代,手機短信、網絡論壇等現代傳播技術極為發達,謠言產生和傳播的速度之快,輻射範圍之廣,往往令人防不勝防。因此,有必要對謠言這種信息傳播形式嚴加控製。例如,根據《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應當根據抗震救災指揮部提供的情況,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發布震情、災情等有關信息,並做好宣傳、報道工作。這種規定實際上是肯定媒體在災害處理全過程中的調查權和報道權,然後通過健全的新聞發布製度來對社會公眾進行引導。對於新聞報道工作的管理,我國僅在戒嚴法中作了明確規定,即在戒嚴期間,戒嚴實施機關可以決定在戒嚴地區實行新聞管製。總的來說,我國有關突發事件虛假信息編造與傳播的立法規定比較少。因此在本法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既有利於拾遺補缺,完善我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製度體係,又有利於表明我國嚴厲管製編造、傳播突發事件虛假信息行為的態度和決心。
第五十五條〔群眾性基層自治組織應急職責〕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釋義】本條是關於突發事件應對中基層組織自救互救的規定。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需要調動相關人力資源,比如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等。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性的群眾自治組織,有義務也有能力通過上述途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本條規定與我國憲法和基層自治組織組織法的精神和內容是一致的。
基層自治組織作為基層性的群眾性的自治組織,並非一級地方政權,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其任務主要是協助政府,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進行宣傳動員。依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宣傳動員是基層自治組織法定的任務之一。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宣傳和動員能夠讓群眾認識到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為人們集中力量處置突發事件提供精神支持。
2.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自救和互救是降低突發事件危害的有力措施。在突發事件發生時,由基層自治組織來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有組織性和秩序性,能夠取得較好的救助效果。
3.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社會秩序是個體利益的集中體現。在突發事件中,良好的社會秩序有利於突發事件的及時解決和災後的生產、生活的恢複。
第五十六條〔有關單位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義務〕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製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釋義】本條是關於有關單位在突發事件中應急處置義務的規定。事故單位是指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救援的主體是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救援的對象是受害人員以及受到威脅的人員,采取的具體措施是控製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還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其他單位的協助救援包括三個環節:一是要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二是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三要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1.事故單位的自我救援是突發事件應對、減少損害的有效措施。事故單位是突發事件的直接受害者,比政府以及其他組織等更清楚突發事件的情況,比個人更有能力組織相關力量及時應對突發事件,因此,事故單位的自我救援是突發事件應對、最大程度降低危害和損失的有效措施。
2.其他單位協助救援是我國體製傳統的必然反映和突發事件應對的有效措施。我國是單一製國家,各行政區域之間以及各單位組織之問,是法律和傳統塑造的兄弟情誼關係,曆來是“一方有難,八方支援”,與聯邦製國家相比,國家能更及時調動各種力量應對某地某單位的突發事件。俗話說,“一個好漢三個幫”,突發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可能會相當巨大,而且會從某一個單位波及其他單位,因此其他單位協助救援,不僅是我國體製傳統的必然反映,也是突發事件本身應對的有效措施。
第五十七條〔公民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的義務〕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釋義】本條是關於公民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所應履行義務的規定。在突發事件應對中,公民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在處置突發事件中,公民要履行救援義務。主要包括三個方麵內容:首先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同時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還要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1.合理注意的義務
公民的合理注意義務是指公民應當對突發事件的發生及應對保持必要的注意、警惕和反應。具體包括:(1)預防或預見義務,有些事件或事故是可以預防或預見的,如果預見到因自己的行為或財產可能引起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如《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示了企業、公民在預防應對火災時的義務,如預防、消除隱患、報警、疏散、參加培訓及演習等。(2)報告或通報義務,即一旦發現突發事件的發生或可能發生,必須高度注意,迅速、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注意事態發展,根據情況采取可能的必要的應急措施,如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2.接受管理或管製的義務
服從管理或管製的義務是指公民應當遵守和接受行政機關的緊急措施或命令的義務。這些措施或命令包括隔離治療、交通管製、信息登記或披露、排除妨礙、自助自救、協助等等。這些義務要求當事人積極主動接受和配合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措施,是一種法定的作為義務。
3.容忍和不作為的義務
容忍和不作為的義務主要是指突發事件應急期間公民須容忍自己合法權益受合理限製的不作為義務,如暫停營業、不得舉行集會等大型活動、在特定悲劇性事件中不參與娛樂性活動等。相對於上述積極作為的義務,這一義務是公民的消極不作為或容忍的義務,這實際上也是個體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做出的必要犧牲。當然,如果這種犧牲不是普遍的而是特別的,則應根據“公共負擔平等”原則給予合理補償。
4.公務協助義務
公民的公務協助分為有法定協助義務的公務協助和無法定義務的公務協助。對於無法定義務的公務協助,一般是公民作為誌願者主動實施的,完全取決於公民個人的意願。而對於有法定協助義務的公務協助,則公民必須履行或實施,這種法定義務有的來源於平時應急立法的預先規定,而許多情況下來源於突發事件應急中特定機關或人員的緊急命令或授權,這種緊急情境中的臨時義務或緊急義務沒有正當理由必須遵循,否則也要受到法律製裁。當然由於這是一般公民的額外義務,也應該給予合理補償。
由上可見,突發事件應急中公民負有多方麵、多環節的法定義務,這些法定義務有的是應急法律法規預先明確規定,有的是突發事件發生後緊急立法或緊急命令臨時規定或決定的。違反或不履行這些義務,公民將受到相應的法律製裁。而且,這些法律製裁往往比常態下更嚴厲,如我國1991年製定的《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細則》就有條款規定:病人、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他人、受感染拒絕進行治療的應承擔法律責任,違法情節輕者罰款5000元以下,違法情節重者罰款5000元至20000元。盡管這裏也有一個處罰力度是否足夠的問題,但無疑已遠超一般行政處罰的額度。
一、關於國外應對突發事件實施主體的分析
1.美國
美國的主要危機管理機構是聯邦應急事務管理總署(FEMA),早期該署的主要任務是處理自然災害和緊急突發事件。2003年3月,聯邦應急事務管理總署吸收了22個其他聯邦機構,成為新成立的國土安全部的四大部門之一。從縱向上看,美國管理突發事件的政府機構體係分為聯邦和州兩級,管理突發事件的聯邦機構主要是美國聯邦應急事務管理總署(FEMA),與其經常保持工作關係的機構有27個聯邦政府機構,州與地方政府也都設有應急事務管理機構。從橫向上看,美國突發事件管理體係實質上涉及絕大多數的國家管理部門。美國已經建立了從地方到州、再到聯邦,包括誌願者組織、私人機構、國際資源等比較完備的應急體係。
2.俄羅斯
俄羅斯危機管理的最高決策單位是聯邦安全會議,下設十二個跨部委的委員會,組織功能比較完備。俄羅斯還設立了“緊急事務和消除自然災害後果部”,直屬總統領導,並在全國六個大區設立分支機構。在最近幾次反恐行動及重大減災活動中,該部發揮了突出的作用。
3.日本
日本應急機構體係包括安全保障會議、中央防災會議、內閣應急事務和危機管理專門機構等。專門成立了“防災省”,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防災減災信息係統及應急反應係統。一旦國家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日本政府首相將擔任總指揮,由內閣官房來負責協調、聯絡,通過安全保障會議、閣僚會議、內閣會議、中央防災會議等決策機構製定危機對策,由警察廳、防衛廳、海上保安廳等各省廳、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配合。
4.法國
法國的應急機構體係涉及政府諸多部門,包括國家衛生安全委員會、國家公共衛生監測所、健康產品衛生安全局、食品衛生安全局、環境安全局、重大自然災害預防部際委員會等。對於突發事件,法國中央政府集中部署,並由中央在地方的代表集中享有治安緊急權力,高效地運用各種資源。
5.英國
英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規劃機構包括地方、地區和國家三個層次。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主要是地方政府起主導作用,中央政府一般起政策製定和協調的作用。2001年,應急規劃的責任由原來的內政部負責轉為由在非軍事緊急事務秘書處(CCS)支持下的內閣辦公室負責。地方政府通過非軍事緊急事務秘書處或者指定的政府部門獲得建議。
6.加拿大
加拿大應急管理的行政體係分為三級。在聯邦,主要是由國防部所屬的關鍵基礎設施保護與危機準備局作為應急管理的日常協調機構,其他國家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實施管理。在每一個省和地區,設立有危機措施組織,負責管理大規模的突發事件,並根據需要給市政府和社區的危機應對提供援助和支持。在市政府,設立有危機運營中心,負責現場的應對和協調。
7.意大利
意大利於1992年在內政部成立了國家民事救援辦,2001年國家民事救援辦從內政部脫離,由總理直接領導,負責全國範圍的應急指揮協調和救援工作。2002年,意大利成立國家應急委員會,負責重大應急事件救援決策的協商。2004年建成了新的指揮中心大樓,建立了應對突發事件決策指揮係統、應急救援信息共享係統、資源配置體係和聯合辦公機製等。各災害相關部門在該樓中派駐代表聯合辦公,並通過網絡信息技術與消防、公安、科研單位實時相聯,樓內還有24小時工作的監控和情況分析中心、聯合辦公會商室、飛行器調度室、海運實時監控室、綜合地圖室、決策指揮大廳等。
二、關於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分析
無可否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具有很多方麵的相同之處,故而立法者將這三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歸在一起加以規定。然而,這三類突發事件畢竟各有其特點,在應急處置措施上也必然存在不同之處。以下將分別分析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