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任務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刑法規定的任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的性質和法製建設的要求決定的。
什麼是犯罪?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必須具備以下特征:(1)社會危害性,即行為人通過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2)刑事違法性,即犯罪行為應當是刑法中禁止的行為;(3)應受刑罰懲罰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雖屬於刑法規定禁止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其社會危害尚未達到應當受刑罰處罰的程度,法律不認為是犯罪。
什麼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的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兩種。
直接故意犯罪,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犯罪。
間接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行為發生。
什麼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在過失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麵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
第二種情況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
多大年齡就要負刑事責任?
根據年齡來判斷是否要負刑事責任,法律劃分為三類年齡階段: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製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也可視需要對接近14周歲,如12-13周歲的人由政府收容教養。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達到這個年齡階段的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辨別大是大非和控製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即對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備一定的辨認和控製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
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根據刑法第17條第1款的明文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進入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識,是非觀念和法製觀念的增長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夠根據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來約束自己,因而他們已經具備了基本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製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我國刑法認定已滿16周歲的人可以構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要負刑事責任嗎?
刑法第十八條將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區分為三種情況,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
對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製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間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在其頭腦清醒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要負刑事責任嗎?
飲酒過量會導致精神過度興奮甚至神誌不清,這個時候往往會導致醉酒的人實施一些破壞性、衝動性的殺人、傷人、強奸等犯罪。但是人在醉酒後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製力與精神病人犯病時不一樣,醉酒後犯罪必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聾啞人要負刑事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這條規定,聾啞人或盲人犯罪,應當和正常人一樣依照法律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並不等於必須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是根據行為人辨認、控製能力以及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對於那些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也可以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是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於不法侵害的行為人采取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為。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有四個條件:一,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二、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三、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四、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這說明: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製,法律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作鬥爭!
什麼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刑法》中規定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的一種情形。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采取緊急避險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危險;2.“危險”正在發生,使上述合法權益受到威脅;3.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避免的損害。
由於緊急避險的特點是為了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是行為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采取的緊急措施,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是一種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支持和鼓勵。所以緊急避險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法律規定,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什麼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全部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犯罪預備有兩種類型:
一、為犯罪準備工具。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改造、找尋、購買等多種方式,其目的是為犯罪準備最合手、適用的工具。如為殺人而購買刀子,或自製利刃、火器等,為盜竊準備撬壓工具、攀登工具等,為投毒購買毒藥等均屬為犯罪準備工具。
二、為犯罪創造條件。為犯罪創造條件是指除為犯罪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準備活動,如踩點、跟蹤、了解、掌握犯罪對象的活動規律,確定最佳地點和最佳時間,籌集資金、學習攀登、搏鬥、誘騙等技巧,均屬為犯罪創造條件。
預備犯罪隻是犯罪的準備工作,犯罪行為事實上並未實際發生,侵害行為和後果還沒有產生。對此,刑法認為犯罪預備也是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可以比照犯罪既遂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什麼是犯罪未遂?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犯罪未遂必須符合以下三方麵特征: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
什麼是犯罪中止?
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據此,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實行行為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作為故意犯罪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現的形態。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聯係: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是中止行為造成的結局。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又有嚴格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依據,中止行為本身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因此,不可將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混為一談。
什麼是主犯?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主犯就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據此,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什麼是從犯?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而言,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罪犯。
從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輔助作用”兩種。
一、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指直接參與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動中依附於主犯、聽命於主犯、受主犯差遣、調動、指揮,在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中,或者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或者參與了部分犯罪過程,對犯罪活動起次要作用和責任的罪犯。
二、起輔助作用的從犯,是指沒有直接參與共同犯罪,但在犯罪過程中為主犯提供情況、準備工具、創造條件、指認被害人或者幫助其逃避、窩贓、銷贓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對於從犯,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對於從犯的定罪量刑,不能比照主犯的處理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而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對從犯在犯罪過程中所犯罪行,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刑罰的種類有哪幾種?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製。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1.罰金;2.剝奪政治權利;3.沒收財產。
針對外國人,還有驅逐出。
剝奪政治權利指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根據我國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除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外。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均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量刑的依據是什麼?
量刑,又稱刑罰裁量,是指根據刑法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我國刑法的量刑依據,即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
什麼是累犯?
累犯的實質即再次犯罪者,包括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累犯的最常見情形。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構成條件有三個:
主觀條件:前後兩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條件:前後兩罪都是或者應當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這表明前後兩罪都是比較嚴重的犯罪。
時間性條件: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5年之內。
二、特別累犯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了特別累犯。特別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種,之所以叫特別累犯,特別在兩個方麵:
1.前後兩罪的犯罪性質是特定的、一致的,即僅限於前後兩罪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2.前後兩罪沒有刑度條件與時間條件的限製,即使前後罪可能僅僅被判處附加刑而沒有主刑,也不影響特別累犯的成立。當然特別累犯特別之處並沒有突破累犯的主觀條件,因為然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另外注意:再犯與累犯的關係。再犯即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再犯,而再犯未必是累犯。
什麼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首有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兩種情況:
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什麼是數罪並罰?
數罪並罰,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法定的並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製度。
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數罪並罰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數罪並罰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數罪。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則不能為了對其加重處罰而適用數罪並罰。此處的數罪,是指實質上的數罪或獨立的數罪。
第二,一行為人所犯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並非任何時候的實質數罪都需並罰,而是限於以下三種情況的數罪適用數罪並罰,即: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
(2)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第三,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範圍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什麼是緩刑?
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緩刑,屬於刑罰暫緩執行,即對原判刑罰附條件地不執行的一種刑罰製度。具體說包括兩類:一是一般緩刑;二是戰時緩刑。
所謂一般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執行其刑罰,若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律規定應當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製度。
所謂戰時緩刑,是指在戰時,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沒有現實危險的犯罪軍人,暫緩執行刑罰,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製度。戰時緩刑又被稱為“特別緩刑”。
什麼是假釋?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製度。
1、假釋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會上,因此,必須附加一定的條件:
(1)適用假釋的對象隻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2)適用假釋的刑期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
適用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製。“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麵特殊需要的情況。
(3)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犯罪過了多長時間不再追究?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製。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哪些屬於重傷?
根據《刑法》的規定,重傷是指: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哪些屬於輕傷?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第二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哪些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主要包括:
(一)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
(二)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
(四)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
(五)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
(六)投敵叛變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
(八)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十)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
哪些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包括:
(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破壞電力設備、交通設施、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
(五)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
(六)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或劫持船隻、汽車的。
(七)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
(八)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1)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的;(2)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3)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的。
(十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二)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