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鬆讚幹布統一高原諸部(4)(1 / 3)

《弟吳佛教源流》與上述記載有所不同,將告身分為六大告身和六小告身,即玉、金、頗羅彌三種六級,為六大告身;銀、黃銅、青銅、紅銅、鐵、木六種六級,為六小告身。其中將頗羅彌告身分為大小二級,而銀告身則不分大小二級。並說黃銅文字告身有十七種,賜予父民六族,青銅文字告身有一百零一種,賜予匠人和牧官。兩相比較,可知《賢者喜宴》漏載了黃銅文字告身。

P.T.1089號卷子中載有賜給地方官吏的告身,其中有大紅銅告身、小紅銅告身、黃銅告身、小黃銅告身等,說明吐蕃後期銅告身亦分大小,這可能與吐蕃後期地方官職的不斷增多有關,即告身製也有相應的變化。

告身製的實施是為了區分官吏的官品等級,及官員和平民的區別,以示尊卑,顯示出了吐蕃社會之等級森嚴。不同的等級在法律權限及經濟利益上享受不同的待遇,據《弟吳佛教源流》記載,大玉文字告身的大貢論的命價為一萬一千兩銀子,小玉文字告身的中貢論、大內相的命價為一萬兩銀子,大金文字告身的小貢論、中內相和大整事的命價為九千兩銀子,小金文字告身的小內相、中整事的命價為八千兩銀子,頗羅彌文字告身的小整事的命價為七千兩銀子。

敦煌吐蕃法律文獻中對不同等級的命價

賠償亦有明確的規定,如玉告身的命價為六千兩,金告身的命價為五千兩,頗羅彌告身的四千兩,銀告身三千兩,黃銅告身二千兩,紅銅告身一千兩。同樣是一條人命,但命價因告身不同而有著極大差別。告身製的實行使吐蕃形成了很分明的金字塔式的等級社會,同時,告身製也是王室對臣下的一種恩寵的表示,成為讚普獎賞臣下的一種方式和手段。自然獲得高等級的告身,是臣下的榮耀,而且還可以世襲。作為地位的象征和籠絡的手段,後來吐蕃也將告身賜給周邊的藩屬和部落,如南詔、於闐等國的君臣都曾受到過吐蕃賜予的告身。

十、製定法律

法律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吐蕃法律的出現、製定和完善有著曆史的發展過程,而鬆讚幹布時期藏文的創製使頒布成文法律有了可能。《大事記年》記載,公元655年(鬆讚幹布去世後五年)大相東讚於“高爾地”寫定了法律條文,這是目前所見有關吐蕃成文法頒布的最明確的年代記載,但並不排除吐蕃此前已有成文法。根據《賢者喜宴》的記載,鬆讚幹布製定了一係列法律條文。

1.《赤則本謝之法》

《藏漢大辭典》中釋為“六六大計”,黃顥直譯為《以萬當十萬之法》,但含義不明,又意譯為《王廷、衙署、職官安置之法》。此法典的得名無考,已難以確知其名稱之真實含義。

《赤則本謝之法》是吐蕃王朝的根本大法,規定了吐蕃王朝在政治、軍事等方麵的各項製度,前麵所述的吐蕃的官製、五如的劃分、千戶的組成、軍隊的軍旗、軍馬、等級劃分、告身製等內容均在此法典中,還有“六大決議法”、“六種標幟”、“六種稱號”、“英雄六象征”等。其中,“六大決議”為:奉養主人,但還要交納差稅;壓製豪強,保護雍昆(類似農奴階層),“雍”階層不能充當“告”階層,婦人不參政;守護地界,平民的林園、田地中不準跑馬;製服敵人,保護屬民;修十善法,放棄非十善法。“六種標幟”為:宣布政令的標幟是小盒子,戰事的標幟是軍旗,地方的標幟是城堡,教法的標幟是神殿,勇士的標幟是虎皮,智者的標幟是告身。“六稱號”

(其字麵含義為“六外緣”)為:以虎豹譽勇士,以狐狸稱懦夫,以神法譽高貴者,以織工和苯教稱下等者,以告身譽智者,以小偷稱壞人。“英雄六象征”為:虎衣、虎裙、大韉(疑字通字,即馬鞍下的褥韉)、小韉、豹皮、虎皮。

《赤則本謝之法》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吐蕃社會的各項製度。

2.《本色妥夏哇堅之法》

該法典的名稱的真實含義不詳,根據其內容,《藏漢大辭典》中譯為“量衡標準”。這是有關度量衡方麵的法律,詳細規定了升、兩、合、勺、錢、厘等計量單位的等位差。這部法典的製定,使吐蕃有了較為完善而統一的計量單位,對商業貿易、稅收等方麵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3.《王朝準則法》

包括十五種獎善懲惡的區別,具體內容是:“指出事情可行與不可行,克敵製勝國泰民安;治理內政保護臣民;為後世利益而推行正法;對顯貴有緣者所講的神法,則不講授給不合器的賤民;密咒圓滿乃成佛之因,勿將作財寶出售,而應銘記於心;如頌揚惡人則有損雙方,因此勿令賤民為王侯;若不以虎袍褒獎勇士,則做英雄無意義;若不以告身獎勵賢者,則後世將賢愚不分;善者當獎而不獎,今後誰願做賢者?若不以狐皮侮辱懦夫,則何以區分英雄與懦夫?如不懲處惡者,則永遠不會形成正念正知;當治罪者而不治其罪,則後患無窮;若使生身父母受苦,今生來世會得報應;如果虐待自己之弟子,則外敵會離間;如果虐待妻室,則內外家務及農事勢必盡行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