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吐蕃王朝時期的社會經濟(2)(1 / 3)

四、狩獵業

狩獵業是最原始的行業,人類自從發明弓箭後,狩獵技術大為提高。古代青藏高原上的野生動物數量遠遠超過現在,即使是現在高原野生動物的數量仍十分可觀,僅在藏北就有數萬隻藏羚羊(筆者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初寫這部史稿時,有報道說藏北一帶的藏羚羊達十萬隻以上)生息。可以想象一千年前的高原上,有成群成群的體格健壯結實的野犛牛漫步於原野,而數不清的黃羊、岩羊、盤羊、野驢、羚羊、鹿群在綠地、山坡上嬉戲奔跑,繁衍生息。這豐富的野生動物資源,就成為高原先民們的生活來源之一。吐蕃時代的很多人仍從事著狩獵業,作為他們平日生活來源的補充。狩獵充滿驚險,自然也給他們的生活帶來了樂趣。

敦煌出土的《狩獵傷人賠償律》,詳細規定了狩獵時若傷人則如何賠償的辦法,不厭其煩地一一列舉不同級別的命價和賠償,包括大論、大囊論、讚普舅氏任同平章事之職者、任大論助理者、金字告身尚論、頗羅彌告身尚論、黃銅告身、紅銅告身尚論、百姓、耕奴、蠻貊、囚徒等社會的所有成員,說明從事狩獵的人遍及社會各階層。《新唐書·吐蕃傳》載:“其宴大賓客,必驅牛,使客自射,乃敢饋。”

鬆讚幹布也“常驅野馬、犛牛,馳刺之以為樂”。

吐蕃君臣以狩獵為娛樂,可能也有軍事練兵性質的大圍獵。《大事記年》中曾提到赤德祖讚在北方獵殺野犛牛之事,達磨讚普也喜歡狩獵。

吐蕃官員中設有獵官,負責狩獵事務,法律中也明確規定有如何處置狩獵時發生的糾紛,規定有獵獲野獸後的分配標準,如載:一頭犛牛以射中六箭計算,頭名射中者,得左側下部肉並朝左一之肉,弧形割下,右側皮子、肋骨、尾、心、胸脯、舌、一半牛血、牛筋也歸頭名射中者。第二名射中者得左側下部肉,皮子及一半牛血、內腑、膀胱和四肢之筋亦歸第二箭射中者。第三名射中者得右側上部肉。第四名射中者得左側上部肉。第五名射中者得後肢。第六名射中者得前肢。

一頭母犛牛以射中三箭計算,麋鹿和野驢以下,羚羊以上,以兩箭計算,均詳細規定有分肉的標準。對偷箭行為也規定了處置法:“野獸被箭射中後,拔箭偷竊者,偷一箭罰兩箭。從地上拾箭不算偷。如認識箭主則應交還箭主。”

另有圍獵時放跑野獸處置法:放跑一頭公犛牛,笞四十板。放跑一頭母犛牛,笞二十板。放跑一頭野驢笞四十板(可能是十板或十四板之誤———譯者注)。放跑一頭岩羊、盤羊、藏羚羊,笞八板。放跑一頭黃羊笞六板。對獵人百夫長和十人首領的懲罰是:立即笞以適當之板數。獵人如偷走全部獵肉,在城堡中禁閉一年。誰抓住偷盜人,誰告發,獎一匹坐騎。趁村人打獵時偷肉,偷一罰三。有知情人告密尚狡辯者罰交三十倍。

這裏主要指的是一種集體圍獵,獵人百夫長是負責人,可能是專門的狩獵隊,是有服役性質的。從上引法律條文也可以看出吐蕃人狩獵的對象,除外尚有麝、狐狸、老虎、豹、狗熊、狼等。有些獵物純粹作為食物,有些則是名貴藥材向外輸出,而名貴動物的皮毛既用來製作衣物,又作為商品向外出口。打獵時吐蕃人也有占卜的習慣,常常詢問狩獵是否獲利,卜辭中也有狩獵生活的反映。總之,在吐蕃人的生活中狩獵占有相當的比重。

五、手工業

對吐蕃這樣一個內陸高原政權而言,手工業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吐蕃對唐的戰爭中,往往將擄獲的工匠帶往本土,這在史書中多有記載。吐蕃可能在中亞等地的戰事中,也是如此。來自各地的工匠進入吐蕃,自然也推動了吐蕃手工業的發展。

1.陶器、磚瓦製造業

從現在的考古發掘可知,高原上人類製造陶器的曆史相當悠久,四五千年前的卡若文化遺址,就出土了大量的陶片。到吐蕃時期,陶器更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必需品,相應的陶器製造技術和產量都有提高和增加。近年來西藏發掘的吐蕃墓葬中出土有不少陶器,如林芝地區出土有泥製灰陶、夾砂紅陶、褐陶,器種為小口細頸平底罐。

乃東普努溝出土的泥製紅陶、夾砂紅陶,幾乎全為素麵,也有飾藍紋的,器種大都是圓底罐,或有耳、流。這些陶器都是手製的。從目前發現看,吐蕃的陶器製造技術並不十分發達。但作為隨葬器看來,陶器深受吐蕃人的珍視,無疑陶器給吐蕃人的生活提供了諸多便利,陶器製造業也自然成為吐蕃手工業中較為興盛的部門。據《漢藏史集》所載,吐蕃赤都鬆讚普為得到飲茶之具,派使者到唐朝求碗。唐朝皇帝沒有給碗,而是派遣了一位匠人,這位能工巧匠從讚普內庫中取出陶土、寶石等原料,製造出連漢地都罕見的碗,其特點是“口寬敞、質薄、足短、光滑精細,有藍色光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