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應聘在中國從事經濟、技術、工程、貿易、金融、財會、稅務、旅遊等領域工作,具有特殊專長、中國緊缺的外國籍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
此外,第2、3條中的外國專家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曆(其中語言教師應具有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和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曆,且教授的語言應是其母語)。
但是,這些規定卻存在如下問題:首先,外國專家證主要考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需要,忽略了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的市場人才需求。隻規定了經濟、技術、金融等領域以及“具有特殊專長、中國緊缺”的標準,但對於緊缺、特長都沒有細致規定。其次,沒有外國專家長期在華工作並移民入籍的規定。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1996年《外國文教專家工資和生活待遇管理辦法》第19條甚至規定:“外國專家連續在華工作一般不得超過5年,再次應聘來華工作須在兩年以後。”這跟國外的工作簽證製度有著本質的區別。
需要指出的是,與“外國專家”相比,海外留學人才是另外一個申請渠道,即使對象是本國出去的外籍留學人才。這跟我國當前人才引進主要對象是本國海外留學人才、族裔人才有關。據估計,1978~2005年,中國累計引入外資大約6224億美元,其中華裔資金約占67%,在批準成立的55萬多家外資企業中,約70%是華裔建立的。因此,這一做法是有現實合理性的。
人社部2007年發布的《關於建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的意見》,其中關於開辟綠色通道積極引進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關於出入境及居留便利等有關問題的主要內容如下:“已加入外國籍回國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及其隨任家屬在我駐外使領館辦妥‘Z’字簽證來華後,需長期居留的,可申請辦理2~5年的《外國人居留許可》;需多次臨時入境的,可申請辦理2~5年的‘F’字簽證……上述人員的外籍配偶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條件的出入境便利。”
“已加入外國籍回國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才,符合《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要求的,可憑人事部出具的推薦函或身份確認函以及回國(來華)定居專家證,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上述人員的外國籍配偶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條件的出入境便利。”
而在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的鑒定上,2005年3月,國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聯合發文,確立了8項條件:
1.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是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作出過重大貢獻的著名科學家。
2.在國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或學者。
3.在世界500強企業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著名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高級技術職務,在知名律師(會計、審計)事務所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4.在國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著名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5.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作出過重大貢獻,在國家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力的學術論文,或在國際上獲過有影響力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於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6.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有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7.擁有重大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專業技術人員。
8.具有特殊專長並為國內急需的特殊人才。
中國的人才綠卡:有了開始,急需完善
2004年8月,中國出台了正式的“綠卡”製度—《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總體來說,這對吸引外才、外資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在與國際化人才流動接軌方麵邁出了一大步,但還存在一些問題。
《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內容共有29條,分別對外國人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資格條件、申請材料、審批程序、審批權限、取消資格等方麵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這一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主要是在對中國經濟、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要推動作用的單位任職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在中國有較高數額直接投資的外國籍投資者,以及本國公民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