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上市公司違規現象為何屢禁不止?(上)(3 / 3)

上市公司的許多關聯交易又成為了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一個手段,一種途徑,從而遭到許多投資者的反感。據《證券時報》組織的一次網上調查結果,63.35%的投資者認為當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母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較多,導致多數上市公司利益受損,同時也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關聯交易應該得到法律的規範。

二、法律:該出手時要出手

對違規者不能一罰了之

上市公司目無法紀,恣意妄為,嚴重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成為我國目前證券市場波動無常並且發展緩慢的主要根源。這些問題的存在,主觀上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但歸根結底是一些上市公司置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於不顧,想到的就是如何從股民口袋裏掏錢。至於道德、法律、政策,以及公司的信譽與未來的發展,在他們看來,與圈錢相比都不值一提。在客觀上,則與證券市場法規不健全,或者是有了法規以後又執法不嚴不無關係。

當然,這並不說證券市場的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在聽任違法違規者坑蒙拐騙愚弄股民,相反,中國的證券監管部門對於證券違規違法現象的監管是得力的,查處也是積極的。但是,無庸諱言的是,我們目前對於違法違規者的處罰力度與處罰形式皆不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甚至出現一些上市公司或證券公司明知故犯、有意違規的現象。

當前對於證券市場違法違規現象的處罰,大致可以分為三類:行政處罰、經濟處罰與法律處罰。行政處罰算是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大特色,包括對違規者警告、撤職之類;經濟處罰是采用得最多的方法,包括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而罰款又包括對違法違規單位和責任人的罰款;法律處罰作為成熟證券市場的主要監管形式,在中國應用得卻不多,這除了中國證券市場長期沒有一部完整的《證券法》外,在很大程度上也與我們還不習慣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有關係。

我們不妨瀏覽一下近10年來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情況:

深圳原野:公司股本投入不實,賬目混亂等,並有多樁訴訟案。處罰:1992年7月7日深交所令其停牌,以後經重整後複牌,因出具不實驗資報告,會計師事務所被撤銷。

永生製筆:公司股東大會有關分紅方案被以非正式渠道披露。處罰:1993年3月30日被上交所停牌半天,公司董事長被請進交易大廳發表談話解釋。

鞍山信托:公司1993年10月配股時間與上一次發股間少於12個月。處罰:證監會1994年4月對公司董事長做出處罰並令公司在1995年11月前不得配股。

桂柳工、吉輕工、湘中意:三公司在1994年9月的配股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時間少於12個月。處罰:警告處分。

中山火炬:1994年4月報送發行申報材料時,隱瞞超比例發行內部職工股事宜。處罰:證監會責令其於1996年3月底清理並對公司和公司董事長罰款等。

北大車行:1996年利用內幕信息與其他機構進行內幕交易。處罰:沒收違規所得85萬元、罰款30萬元;對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公司原董事長李傳鴻、原副總經理王文超處以警告並罰款5萬元。

中國輕騎:違規炒作股票、超比例持有股票而不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違規從事代理股票交易業務、違規參與股權交易,輕騎集團證券部工作人員利用內幕信息以輕騎集團證券部的名義買賣股票並使輕騎集團從中獲利。處罰:對輕騎集團給予罰款;認定張家嶺(兼公司董事長)負有領導責任,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時限為3年,認定張瑉(原兼公司董事會秘書)負有全麵直接責任,為永久性市場禁入者,並處以罰款;認定劉超(原兼公司董事)負有直接責任,為證券市場禁人者,時限為3年,並處以罰款。

ST紅光:①認定紅光公司原董事長何行毅、原總經理焉占翠和原財務部副部長陳哨兵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②對出具含有嚴重虛假內容的招股說明書、1997年度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負有直接責任的紅光公司董事王誌堅等處以警告;③沒收紅光公司非法所得450萬元,並罰款100萬元。

藍田股份:①對公司處以警告並罰款100萬元;②對招股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負有主要責任的公司董事長瞿兆玉處以警告並罰款10萬元;③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公司董事趙琰璋、吳惠昌、王煥成分別處以警告,並各罰款5萬元。

由上我們看出,中國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得力的,對違法違規者的查處也是積極的。但是,對於具有較大投機性質的證券市場,僅靠一個行政部門的行政監管,顯然是非常吃力的。在較大的經濟利益麵前,一聲“警告”,或者將“公司董事長請進交易大廳發表談話解釋”,最多就是“建議撤職”,又何以能製止住違法違規者貪婪的腳步?後來監管部門普遍采用了經濟處罰手段,對於違法違規者一是沒收非法所得,二是罰款,對此也難有顯效。深圳發展銀行在1996年3月至1997年4月先後運用3.11億元巨額資金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非法獲利9034萬元。證券監管部門對這一違規行為的處罰之一是,“對深圳發展銀行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將其非法持有的深發展股票全部賣出,盈利全部上繳國庫”。非法所得本來就不是公司應有的收入,沒收後上繳國庫對公司並沒有什麼損失,至多不過是少賺幾個而已;而對於公司的罰款,最終卻還得由千千萬萬的中小股民出錢買單。比如藍田股份用欺詐手段騙取了上市資格,中國證監會對藍田股份處以警告並罰款100萬元。公司的罰款從何而來?來自成千上萬的股民。一方麵,股民被公司管理者蒙騙,承受精神上的損失;另一方麵,他們還得代人受過,從公司應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繳罰款,承受經濟上的損失。即使以後加上對責任人的罰款,則也是意義不大。對一家擁有數十億資產的上市公司董事長,區區幾萬、十幾萬之數,簡直就是九牛一毛,小菜一碟,無非就是少買一輛車少吃兩頓飯而已。況且,說不準這隻手接過罰單,那隻手就將罰單改頭換麵,叫公司會計給報銷了。這與其說是處罰,不如說是撓癢癢。其結果是越撓越癢,越癢越撓。即使在背上撓破一點皮,被撓者感到的也絕不是痛苦,而是愜意。

因此,《中華工商時報》發文直言,雖然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不是什麼光彩事,但中國證券市場卻出現了不少上市公司爭相往違規這趟車上擠的怪現象。其原因就是對違規者的處罰沒有觸及到違規公司和違規責任人的痛處,對那些蠢蠢欲動,一心想到股市圈錢的公司董事會,起不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

要迅速遏製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發展的勢頭,就必須對違法違規者依法施以重典。隻有通過綜合處罰,讓違法違規者身敗名裂,傾家蕩產,並形成“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輿論壓力,違法違規的“列車”才會真正停開。

應該把害群之馬逐出股市

在證券市場,不擇手段欺騙上市已不是一家兩家。他們其膽量之大、花樣之多,是那些造假煙假酒者所無法比擬的。他們可以將一家瀕臨破產的企業包裝上市,他們可以偽造政府的文件與國家的土地證書,他們可以用金錢打通一切關節……性質之惡劣,達到了難以想像的地步。

對於這些騙取上市資格的違法違規者,我們的處理不能說不嚴格。對紅光實業一案,8家涉案機構受到罰款處理,一些責任人被宣布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永久性不得從事任何證券業務;對於大慶聯誼一案,中紀委、監察部親自查處,司法部門專門立案,39名黨政幹部和企業領導幹部被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其中10人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藍田股份一案,對公司處以警告並罰款100萬元,對負有主要責任的公司董事長、董事分別處以警告和罰款處理……但是,所有的這些處罰,都沒有觸到實質:既然是騙取的上市資格,首先就要把他們清除出證券市場,然後該罰款的罰款,該判刑的判刑,該賠償的賠償。而現在的狀況,不管是用欺騙手段還是用行賄的方法,隻要上市了,他們就可以在股市上圈錢騙錢,即使查出來了,無非就是罰點款而已。而罰款對他們有什麼意義呢?最終還不是由股民掏錢?至今為止,中國的證券市場隻有公司上市,卻沒有公司摘牌,這在相當大程度上也是許多公司前仆後繼爭相欺騙上市的一個原因。

公司上市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關係到股市的信譽與股民的利益,因此,我們對待欺騙上市者絕不能像對待未婚同居者一樣,生米煮成熟飯了,便由婚姻登記機關補辦一個結婚證書給予承認;而應該像對待製假販假行為一樣,進行徹底搗毀,不能讓他們有任何的僥幸心理,更不能讓他們有繼續生存的餘地。如果不是這樣,甚至聽任這種現象的存在,勢必出現一些公司明知不合法,仍要不擇手段擠進股市。因為與動輒可以募集幾個億的資金相比,罰個幾百萬元款又算得了什麼?紅光實業欺騙上市後,無論怎樣處罰,4.6億元資金還不是在讓其繼續享用?藍田股份偽造土地證等欺騙上市後,不但募集了大量的資金,現在還在繼續采用配股的方法圈錢。就像一個騙子詐騙了錢財,居然不僅不要退贓,而且還可以繼續讓他瀟灑自如地享用,這算哪門子道理?

既然上市都可以采取欺騙的手段,上市後弄虛作假自然更加肆無忌憚。偽造利潤、披露虛假信息、操縱股價、進行非法關聯交易等等,出了問題也沒有什麼責任,無非是罰點款而已,反正上市後就是終身製,誰也奈何不得。

實際上,我們不是沒有摘牌的製度,不是沒有徹底清除這些假冒偽劣上市公司及其股票的法律,相反,1994年便開始實施的《公司法》第157條規定:“公司不按規定公開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第158條明文規定:當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1)公司的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

但直到現在,中國還沒有一家上市公司真正被驅逐出股市。欺騙上市的照樣在股市上呼風喚雨;弄虛作假的照樣在股市上興風作浪;連續虧損的戴個“PT”帽子照樣在股市上橫衝直撞……像既是欺騙上市又是瀕臨破產的紅光實業,被處罰後照樣在股市上竄來竄去,並且異常活躍。眼瞧這隻股票要麼一連五六個漲停,要麼接連數日暴跌。市場惟一的製約方式似乎隻能是,在連續三個漲停或三個跌停後停牌一天,讓公司來一句“沒有該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作個不知所雲的解釋。而一旦發現公司恰恰是在做著“該披露而未披露”的事情後,早已是“日頭西沉”光景大變了。這種風險豈是一般投資者所能承受的?倘推而廣之,製造假貨者罰款後可以繼續生產,詐騙者沒收非法所得後可以繼續“工作”,甚至還由行政部門認可他們,給他們發個營業執照,這樣的市場能不令人生畏?

有這樣一種說法,認為如果真正將這些欺騙上市的、弄虛作假的、虧了一個大窟窿的都清除出股市,則會使許多股民的投資化為泡影,其損失更大。言下之意,隻能讓他們繼續生存,甚至繼續弄虛作假。其實此言甚謬。無論是《公司法》、《民法通則》還是新頒布的《證券法》,都規定了賠償責任:欺騙上市的,證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行人返還;弄虛作假的,證券持有人可以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索賠;破產的,則應該先清算股民的資產。如果真正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那麼首先就必須將這樣恣意妄為、坑蒙拐騙的害群之馬驅逐出股市,而絕不能讓他們繼續貽害股市,坑害股民。

法律要給股民撐腰

有人在媒體上撰文,認為中國股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太弱,對於上市公司的欺詐與莊家主力的宰割逆來順受,“憤怒,但什麼也不做”。

其實,不是他們不做,而實在是他們做不到!

紅光實業違法違規過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及其造成的惡劣影響已眾所周知。那麼,既然政府已查明紅光公司的要約文件虛假,就等於說紅光當初的股票發行無效。無效契約的當然結果就是讓當事人雙方返回到訂立契約之前的狀態。從這個道理上講,即應依法取消紅光股票上市資格,並由公司向公眾股東贖回發行在外的股票,而由此導致的損失由違約造假者承擔。對此,《公司法》第207條規定:“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集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此法理,持有紅光股票的股民自然應該向紅光公司索賠。紅光股票上市交易一年半,最高價14.50元,最低價4.59元,現在6元左右,大批在其上市之初買入的股民如今都深套在高價位上。如此巨額的損失不是股民的過錯,而完全是紅光公司的責任,找其索賠,顯然既符法理,也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