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上市公司違規現象為何屢禁不止?(下)(1 / 3)

果真有股民較真了。1999年1月初,上海的一位股民要在法庭上向紅光討說法,賠償因紅光的賬目報表造假給其造成3000多元的損失。

這位薑姓股民在訴狀上一下子列出了24名被告,除了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何行毅、原總經理焉占翠等19名原董事外,還包括紅光上市的主承銷商中興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股票上市發行人財務顧問中興發企業托管有限公司、上市的會計事務所成都蜀都會計事務所、上市的資產評估機構成都資產評估事務所、上市推薦人國泰證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負責人。

薑姓股民在其遞交的訴狀上稱,原告因聽信24名被告的虛假陳述,作出了對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投資的錯誤判斷,購買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00股,實付金額為15744.66元。不料,由於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及上市期間,存在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隱瞞重大事項;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義務;挪用募集資金買賣股票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造成股價下跌,致使原告不得不於1997年12月22日至1998年10月16日分6次將紅光股票盡數賣出,實收金額12608.16元,損失人民幣共計3136.5元。

薑姓股民稱,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1997年6月3日的股票上市公告書中公開承諾:“本公司董事會及各位董事確信本公告書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者誤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個別的和連帶的責任。”因此,他請求被告賠償人民幣3136.5元。

此案曾號稱中國首例股民狀告上市公司案,當時確實也振奮了許多股民:我們一次次地被人欺騙被人愚弄,為什麼不通過法律途徑來討回公道呢?在他的影響與鼓舞下,上海股民龔某表示也要加入原告的行列。據稱,龔某在紅光實業上市當天從電台中收聽了紅光董事長對公司前景的介紹後,購進6900股。此後因紅光公司彩管玻殼池爐大修,被證監會處罰等壞消息,而先後“割肉”拋出,損失共計53285.69元。在此之後,上海股民張某也向上海徐彙區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國嘉”公司承擔1998年年報虛假風波給其帶來的經濟損失。與薑某訴紅光欺詐案不同的是,張某列出的被告直接是上海國嘉實業公司,而並非原董事及中介機構。據張某在訴狀中稱,年近七旬的他在1998年3月16日從報上讀到國嘉實業的1997年年報及10股送3.2股、公積金轉培養6.6股的分配方案後,傾其積蓄以每股44.3元買進2000股,日後因該股票暴跌而拋出時損失1.7萬餘元。國嘉實業於1998年11月因編製虛假年報受處罰,說明其虛假陳述嚴重誤導了股民的投資。張某狀告國嘉實業公司,要求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919.53元,其中投資直接損失17919.53元,調查費、交通費等3000元。

社會輿論對中小股民訴上市公司欺詐普遍予以支持,但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固然,從法律上說,上市公司欺詐給股民帶來投資損失,理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法》明確規定:發行人和證券公司公布的《招股說明書》中如果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和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此法律,股民當然有理由索賠。如果說紅光一案發生在《證券法》生效前,則同樣有《民法通則》作為判案依據。按照《民法通則》的精神,發行股票的公司發售證券,投資者購買證券,雙方是一種民事合同關係,投資者之所以購買發行人的證券,是基於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所載明的事實,如果其中有虛假欺詐事實,投資者完全可以追究發行人的違約之責。

但是,雖然如此,基於我們的市場現實卻難以施行。最直接的問題是:吃盡賠光尚欠巨額債務10多億的紅光用什麼“贖回”?況且真要較真,不知證券市場還有多少上市公司要坐上被告席。本已如履薄冰的違規上市公司又如何大量賠償?紅光隻是迄今為止首例因上市前造假,上市後繼續弄虛作假而事發敗露後被曝光的典型,須知還有多少沒有被揭露的這類公司在我們的市場中進出。為了“安定團結”,最好的辦法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叫做寧虧幾萬股民,不垮一家公司。對騙人者罰款了事,被騙者則自認倒黴。

不幸而被言中,上海的薑姓股民滿懷一腔正義,卻並沒有從法庭上討回一個公道。1999年5月,受理該案的上海浦東新區法院認為:不能確定原告的投資虧損是由被告的虛假陳述直接造成的,上述被告在股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處理;原告所訴其股票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許多法學家認為,從法律上說,除了薑姓投資者以外,所有因紅光事件的虛假陳述遭受投資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訴訟。如果因為事件牽涉麵太廣,賠償難以落實等原因就否定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請求權,那是很不應該的。如果認為股民受騙虧錢是活該,人家紅光公司拿著股民的幾億元資金瀟灑快活是他們的本事,保不準,以後還會有什麼黑光公司、白光公司都來學習與效仿,把偽裝上市圈錢騙錢作為企業改革與扭虧為盈的關鍵措施來推行。當然要做好罰幾百萬元款抓幾個人坐牢的準備。不過,隻要能騙到幾億元資金,罰幾百萬元算得了什麼?即使讓幾個人坐牢,也不必驚慌失措,到時給一大筆補償便罷了,何況為了集體利益,犧牲一點個人利益,也是值得的。

雖然這隻是杞人憂天,但從瓊民源到蘇三山再到紅光實業、藍田股份一類事件來看,最終受損者都是“占市場絕大多數的中小投資者”,這說明在我們當前的市場體係中,“保護中小投資者”幾乎還是一句空話。

有人認為,之所以造成以上的局麵,關鍵原因是中國的證券市場沒有《證券法》。此說不能說沒有一點道理,但主要原因卻不是沒有法律,而是沒有嚴格執行法律。將欺蒙拐騙的違規公司趕出股市,這是寫進了《公司法》的,我們什麼時候執行過?用欺詐手段騙取股民資金的要退賠給股民,這是《公司法》和《民法通則》中都有規定的,我們什麼時候實行過?《刑法》是我們國家的基本法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明文規定: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而事實上,真正因欺騙上市或弄虛作假受到刑事處分的,卻是微乎其微。“東鍋四貪”是因為在“包裝”上市中存在嚴重的腐敗行為,才有2名判死緩、2名被判無期徒刑,並非是直接由於欺騙上市的原因;藍田股份造假的數額之大、造假的行為之惡劣,都已屬於嚴重的經濟犯罪,但被查處後,主要責任人僅被處以警告並罰款10萬元。在大慶聯誼案件中,我們觸目驚心地發現從中央到地方有多少政府官員也參與了公司的欺騙上市,事後雖然聯誼案件處罰了一批人,但他們大部分是因貪汙、侵占、行賄或受賄而受到法律製裁的,如果沒有貪汙、賄賂行為而僅僅是欺騙上市,結果會怎樣呢?許多人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處罰隻是行政處罰,司法部門應該介入處理,對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對這種欺詐行為打擊不力,便無法製止“後繼”者。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其惡果便是市場無序,違規不止。

沒有股民的投資,就沒有股市的存在,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道理。如果上市公司一心想的就是怎樣從股民口袋裏掏錢騙錢,如果我們的法律不能維護股民的正當權益,股民的投資熱情沒了,股市必將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因此,嚴厲打擊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現象,保護股民的合法權益,是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我們需要用行政的、經濟的手段監管證券市場,我們更需要用法律的手段製裁違法違規現象,將所有弄虛作假欺騙上市的公司都趕出證券市場,並讓這些膽大妄為的上市公司以及為虎作倀的相關部門與機構賠償股民的損失。一個不能有效地保護股民正當權益的股市,是非常危險的股市。隻有該摘牌的摘牌,該賠償的賠償,我們的證券市場才能真正健康而規範地發展,中國的股民也才能真正積極而理性地進行投資。

讓《證券法》給股市撐起一片藍天

1999年7月1日,中國第一部《證券法》正式實施。這意味著中國股市終於走上了法製化的軌道。

在英語國家,《證券法》被稱為“藍天法”,意即能給證券市場一片明朗的藍天,不允許有欺詐的烏雲存在,不允許有虛假的寒風肆虐,不允許有操縱的暴雨泛濫……當然,這隻是立法者的美好期望,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世界各國都把《證券法》作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最根本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