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從1997年開始,國務院開始著手進行中國證券市場監管製度的改革,其宗旨便是實行集中、統一、垂直的監管體係。1997年8月14日,根據國務院的部署,對證券監管體製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實行垂直領導。首先國務院將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領導,證券交易所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從而實現了中國證監會對兩個交易所的垂直管理,結束了上海市和深圳市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時期;其次,在天津、沈陽、上海等9個中心城市設立跨省市的證券監管辦公室,在北京和重慶設立直屬辦事處,作為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在每個大區的有關省市設立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作為其下屬機構,從而形成了中國證監會對各區實行覆蓋全國的垂直領導。
1998年8月起,國務院證券委被撤銷,證券監管職能全國劃歸中國證監會統一行使,兩委合一,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審批權移交給中國證監會。
1999年6月25至27日,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宣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從7月1日起正式掛牌。這標誌著我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製已經形成。
新的監管體製對於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有利於把好上市第一關,發揮好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企業發行上市是籌集社會資金的環節,如何保證推薦企業的質量,是保證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內容。但過去實行額度分配和審批體製,實際上把社會資源的配置權交給了推薦者。在由地方政府推薦、證券監管機構審批的製度下,地方證券監管機構作為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很難正確行使其公正審批之職能。實行統一的垂直管理體製後,原地方證管機構成了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可以超然於地方政府之上,從製度上避免了縱容或支持過度包裝的動機,有利於保證推薦上市企業的質量;其次,有利於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秩序。當前我國證券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十分嚴重,有些違規行為還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這些違規違法行為已經危及到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本應堅決查處。但是,在原體製下,歸屬於地方政府的地方證管部門,往往受製於各種複雜因素而難以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即使發現和調查了,處理上也往往是輕描淡寫,或者不了了之,致使各種違規違法行為更加有恃無恐。實行統一的垂直管理體製後,地方證管機構作為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身份有了區別,可以超然於各種複雜的因素之外,加大查處力度,從而維護我國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權益。
當然,這隻是製度上的保證,真正的實際運作,仍需要依靠執行者的道德思想與法律意識。當前的這種監管製度與監管體係,較以前政出多門、分散管理的狀況有了較大的進步,美中不足的是,現行的製度以及《證券法》都沒有對監管機構的約束機製與責任要求。通俗地說,就是沒有解決誰來監督監管者的問題,也沒有監管者失職的法律責任。比如,審查上市公司發行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證監會的基本職責,證監會沒有義務對所核準股票的市場收益與風險作出實質保證,但有義務保證所核準的股票確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條件。如果其“核準”或“審批”時沒能“發現”發行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是沒有盡到法定審查義務,當然應對此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就是有權無責;即使屬於有關當事人弄虛作假蒙混過關,證監會也應承擔失察之責。當然,這是我們的高要求,但以後的證券監管改革,必然要向這個方向發展與完善。
走向成熟的監管製度
股市是一條洶湧澎湃的河流,裏麵有漩渦,也有暗礁。如果沒有明確的航標,無論是中國的股民還是上市公司,都有可能在裏麵翻船。證券監管部門的一個重要職責,便是給這條充滿漩渦與暗礁的河流插上航標,告訴人們哪裏有危險,哪裏走不得。
1999年是我國證券市場誕生至今,各項法律法規出台力度最大、也最頻繁的年份。中國第一部證券法律《證券法》的正式實施,結束了證券市場長期缺乏根本大法的局麵。與此同時,管理層按照《證券法》的要求,起草製定了多項旨在加強監管的重要法規條例:
1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職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資格認定。
3月初,為了維護股票發行定價的公開性與合理性,證監會發布《股票發行定價分析報告指引(試行)》,要求各擬上市公司在報送發行申報材料時,應提供定價分析報告,作為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價格的重要依據之一。
4月初,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聯合提出並印發了《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提出了11項境外上市公司必須遵循的原則,對包括投資決策、關聯交易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內在的事項作了規定。
為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證監會5月份發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兼職領薪,做到“在其位,謀其職,領其薪”。
9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條例》,《條例》對委員會的組成、委員的職責、權利與義務作了詳盡規定,明確了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的工作程序。條例規定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審核工作會議的方式進行工作。委員分8個組,各組設1名組長,組長由各組委員選舉產生。發審委會議由各組輪流召開,由組長或其委托的本組其他委員召集。在表決時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委員可投同意票、反對票或棄權票。當同意票數達到參會委員人數的2/3即為通過。如果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申請單位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對未通過的發行申請,發行申請單位可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複審,複審申請隻能提出一次。顯然,《條例》的實施有利於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對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起到促進作用,必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10月25日,為了真實反映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針對上市公司財務信息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中國證監會發出通知,就上市公司有關損失準備計提、關聯交易、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等方麵的財務信息披露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11月12日,證監會發布了《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擬在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從業者,須事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資格認定。11月27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就上市公司配股條件、配股申請及核準程序以及配股信息披露等問題作出規定。同月,財政部還下發了《證券公司財務製度》、《證券公司會計製度》以及《證券公司年報製度》等有關文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製度,以提高資產質量,防範市場風險。
與此同時,一批如《股票公開發行核準程序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管理規定》等法規正在積極起草、製定並按程序報批之中。
毫無疑問,一個製度健全、運作規範、監管有力的證券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既能規範上市公司的行為,又能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並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
以《證券法》的正式實施為標誌,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法律法規體係框架;以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正式運轉為標誌,一個集中統一的證券市場監管體係已經形成。人們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規範和管理層的監管下,中國的證券市場將逐漸走向規範化和法製化,上市公司的欺詐行為將得到有效遏製,違規行為將受到嚴厲處罰,投資者的利益將得到最大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