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氏族公社的監督慣例
中華民族曆史悠久。早在遠古時代,我國境內就已經存在廣泛的人類活動。“有了人,我們就開始有了曆史。”大約在公元一百多萬年前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紀,是我國曆史上的原始時代,其間經曆了原始群、母係氏族公社和父係氏族公社三個發展時期。
原始社會是一個沒有私有財產,沒有階級,沒有國家和官吏的社會。因此,在那個時代根本不存在階級社會中那種按照統治階級意誌製定的行政監察製度。但是人類社會是有組織的群體組成的,自從形成人類那一天起,人們為了生存和發展,就需要建立起一定形式的社會組織,產生一定數量的管理人員,處理氏族內部事務和爭端。原始社會氏族、部落時期,處理氏族、部落內部事務和爭端的最高權力是調整社會成員之間相互關係的傳統習慣以及氏族會議或部落聯盟會議。這個權力沒有暴力作後盾,也不以強製為手段,而主要體現社會輿論的強有力的約束,由此構成一定辦事準則和相應的製裁方式。氏族首領也完全置於它的監督製約之下,其製約的方式和措施盡管在形式上是簡單的、原始的,但卻是監察職能的先兆。那麼,在原始公社裏對權力的監督是怎樣進行的呢
(一)習慣的約束在原始社會裏,人們推舉首領,處理事端,製約首領的一切程序與權力,首先是依從長期形成的傳統習慣。這種傳統習慣對氏族的每個成員具有相當的約束力。如果個人破壞了它,就是侵犯了整個氏族的集體利益,必將受到公眾的譴責和應有的懲罰,最嚴重的就是逐出本族。如《史記五帝本紀》載,舜欲懲兜、共工、鯀、縉雲氏,事先“賓於四門”,經過“達四門(猶言四方),以賓禮眾賢”的程序,爾後“乃流四凶族,遷於四裔以禦魑魅”。《尚書五子之歌》雲:“太康屍位,以逸豫滅厥德,黎民鹹貳,乃盤遊無度,畋於有洛之表,十旬弗返。有窮後羿,因民弗忍,距於河。”這些記載反映了原始社會按習俗製裁首領的痕跡。當時生產力水平非常低下,一個人不可能獨立生存,因此,當一個人被趕出本氏族,這就無疑等於判處了該人的死刑。這些按習俗的做法,雖然沒有任何硬性規定,但實際上成了氏族的習慣法。這正如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中描寫易洛魁人氏族習俗職能所說的,“每個氏族所有的成員在人身方麵都是自由的,都有互相保衛自由的義務;在個人權利方麵平等,首領和酋帥都不能要求任何優越權;他們是靠血緣關係結合起來的同胞。自由、平等和博愛,雖然從來沒有明確規定,卻是氏族的根本原則”。恩格斯和列寧對於氏族習俗在維持原始社會生活秩序中的作用還作了專門論述。恩格斯曾經指出:這種十分單純質樸的氏族製度是一種多麼美妙的製度嗬!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部落來解決,或者由各個氏族相互解決;……絲毫沒有今日這樣臃腫複雜的管理機關,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曆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
列寧也指出:(在氏族社會裏)國家並不存在,公共聯係、社會本身、紀律以及勞動規則,全靠習慣和傳統的力量來維持,全靠族長或婦女享有的威信和尊敬來維持。可見,在原始社會裏,雖然沒有國家和法律,沒有監察製度,但存在著監督現象,人們在長期的生產活動和生活中形成的一套行為規範??習俗,就是一種維持氏族秩序的監督力量及方式。
(二)公眾輿論監督在氏族社會裏,公眾輿論是一種強大的督察力量,是十分厲害的一種無形的法律。赫胥黎說:“隻要觀察一下我們的周圍,就可以看出,對人的反社會傾向最大的約束力並不是人對法律的畏懼,而是對他的同伴的輿論的畏懼。傳統的榮譽感約束著一些破壞法律,道德和宗教束縛的人們。人們寧可忍受肉體上的極大痛苦,也不願與生命告別,而羞恥心卻驅使最懦弱者去自殺。”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公眾輿論的威力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一文中說:“除了輿論,它沒有任何強製手段。”在我國古代氏族社會中,各部落聯盟首領是怎樣采取輿論形式來監督自己的呢據《管子桓公問》記載:(黃帝立明台之議者,上觀於賢也;堯有衢室之問者,下聽於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諫鼓於朝,而備訊也;湯有總街之庭,以觀人誹也;武王有靈台之複,而賢者進也。”)“明台”和“衢室”都是傳說中首領采納民意的地方。《三國誌魏誌魏文帝紀》雲:“軒轅有明台之議,放勳有衢室之問,皆所以廣詢於下也”。“告善旌”、“諫鼓”等均為古代部落首領采納諫言的製度和渠道。《呂氏春秋自知》也說:“堯有欲諫之鼓,舜有誹謗之木。”高誘注:“書其過失以表木也”。《古今注》:“堯設誹謗之木何也答曰:今木華表木也。”“誹謗”一詞,在當時即為民眾批評首領過失之意,謂言其過失使上聞之而自改,是一種輿論監督。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謗者道人之事實,與誣譖不同,大言曰謗,微言曰誹,曰譏。”又據《尚書舜典》:“舜命龍作納言”。納言,即是“聽下言納於上,受上言宣於下”的喉舌、耳目之官。傳說夏禹非常重視輿論監督。“以五聲聽,門懸鍾鼓鐸磬而置,以待四海之士,為銘於。”其銘雲:“教寡人以道者擊鼓,教寡人以義者擊鍾,教寡人
以事者振鐸,語寡人以憂者擊磬,語寡人以獄訟者揮。”部落首領不僅重視眾人在公共場所的批評、議論,而且還派人到各部落采集民間歌謠,以聽取群眾的呼聲。《左傳襄公十四年》:“故《夏書》曰:‘遒人以木鐸徇於路’”。杜預注:“循於路求歌謠之言”。從上可見,在氏族社會裏,首領們對群眾的輿論是十分重視的。這一方麵說明了輿論在那時的威力,另一方麵告訴我們,那時還沒有專製權力欲和君王獨尊的意念,氏族領袖不過是“為民父母”的公仆,沒有財產和特權,因此不存在因眾人批評而損害私人利益的問題,而是有利於補察其政,把事情辦好。
(三)氏族議事會和部落聯盟議事會的監督大約在四、五萬年前,我們的祖先已進入氏族社會。氏族是以血緣關係結成的原始生產單位和經濟組織。氏族議事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決權的民主集會。因此,氏族議事會是氏族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從某種意義上說,它也是氏族的最高“督察機關”。這種督察的職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其一,氏族酋長必須經氏族議事會選舉產生,所有的人,無論男女,都參加選舉。“酋長在氏族內部的權力是父親般的,純粹道德性質的,他手裏沒有強製的手段。”其二,氏族日常事務由酋長安排,但涉及氏族內部的重大事務,則須氏族會議的決議。在氏族會議上,每一個成年男子和女子都有發言權,酋長隻是起到召集的作用。其三,氏族成員和氏族會議具有罷免其首領的權利。酋長雖然名義上是終身職,實際上卻必須行為良好才能保持其權力,因為人們有罷免他的權利。首領倘被本氏族的會議按正當手續罷免,以後就不再被視為酋長成為一個普通人。“氏族成員由於具有罷免權,並不時地行使這種權力,才能夠維持主權來控製他們的首領和酋帥。”總之,在氏族公社裏,製約首領按公眾利益行使的監督權存在於全體氏族成員的意誌中,而氏族議事會則是代表並貫徹氏族成員共同意誌的權力機關,其中氏族人員享有選舉或罷免首領之權利,是監督首領的重要措施。民眾一旦喪失了對首領的選舉和罷免權,一切監督或監察必然失去真正的製約作用。大約在五千年前,我國黃河、長江流域的氏族部落先後進入了父係氏族公社時期,傳說中的堯、舜、禹時期就是父係氏族公社的末期,這時氏族組織形式已經發展到部落聯盟。部落聯盟中的最高權力機關是人民大會和議事會,它們已經是公共權力機構的預演。在部落聯盟議事會中,對首領及公務人員的監督製約方式本質上仍然是原始的民主製,但已有某種法定意義上的監察措施的微弱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