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七、案例分析 二(1 / 3)

(十一)突發疾病

案例24:暑期補課,一名高中生吃早飯路上猝死

2006年8月23日清晨6點半,正在渠縣三彙中學參加補課的高三學生李某趕往校門外的餐館吃早飯,突然一頭栽倒在地,他被老師、同學送往醫院,一番緊急施救後,這位品學兼優的高中生再也未能醒來。

死者李某的母親於23日從外地趕回三彙。她告訴記者,兒子今年未滿18歲,身高已近一米七五,但性格靦腆,22日晚,兒子還打來電話詢問福建刮台風的事。

父親李遠東說,兒子品學兼優,在全年級1000多名學生中成績位列前50名。兒子生前身體很好,在學校組織的曆次體檢中從未發現異常,雖然死因至今不明,但假如事發時有校醫及時到場,采取正確的救治方法,兒子或許還有救。最為關鍵的是,兒子是在非正常上課期間死亡,因此學校難辭其咎。

該校校長廖敏在接受電話采訪時承認鄉鎮中學醫療條件有限,暑期醫務室確實沒人;關於補課問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高三沒有明文禁止;再說李某是突發性急病死亡,發病後學校采取的措施及時得當,因此校方對這起意外事故不承擔責任,如果其父母不服,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評析:

這是一起意外事故,李某與學校無直接因果關係。當他突發疾病後,學校將其及時送往醫院搶救並及時告知家長,這種做法無過錯。李某突發疾病後假如送到醫務室去救治,醫生又難以對付此病,家長肯定會責怪學校沒有將李某送到醫院搶救,那麼學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和責任。不過這起事故,學校可出於人道主義對死者給予一定經濟補償。一般來說遇到突發疾病,不能搬動病人,以馬上叫救護車為宜。但在這裏送醫院是值得肯定的。

案例25:一學生參加軍訓,突然死亡,責由誰負

2006年8月11日,某中學對高一新生繼續進行軍訓。由於天氣炎熱,下午16點28分,一位男同學突然栽倒在地,學校立即將這位同學送往中心醫院,急救無效死亡。家長找學校要人,要賠償10萬元。法醫鑒定為先天性心髒病,學校不同意賠錢,僅同意承擔搶救費、火化費,同時學生捐點款予以資助。

簡析:

法製副校長出麵調解了此事,學校無法律責任。其理由如下:

①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②學生有先天性疾病,家長知道卻沒有告訴班主任。

③主管政教的副校長在軍訓開營儀式上指出:身體有特殊問題的同學不能參加軍訓,報班主任批準,由班主任報學校備案,其餘的學生都必須參加軍訓。

④學校及時將其送往醫院救治,應急措施得力。因此學校無法律責任。學校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給予死者家屬適當資助還是可以的。

(十二)公共衛生事故

案例26:流感發生之後

2006年12月27日至2007年1月4日,陝西省高陵縣城關小學1580名學生先後有147名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省、市、縣三級衛生部門立即采取措施,為防病情擴散,從1月5日起至1月14日該校全體學生放假。

2006年12月27日,高陵縣城關小學六(4)班的幾名學生出現感冒症狀,以發熱、咳嗽、咽紅為主。

病情發生後,學校立即與家長取得聯係,讓家長給孩子服用板藍根衝劑。讓學校始料不及的是,3天後,病情進一步擴散,迅速蔓延至兩個班40多名學生。見此情景,學校立即令這兩個班停課,同時上報縣教育局和衛生部門。

縣教育局立即要求學校對發病學生進行隔離。高陵縣疾控中心對患病學生進行了采樣,初步懷疑是“流感”。

衛生部門在每個教室都配備了食醋、紫外線燈和消毒水。每天早上都按照衛生部門要求熏醋殺菌,中午放學和下午放學後,用過氧乙酸對所有教室的牆壁、地麵、桌麵進行噴霧消毒,晚上利用紫外線燈全麵殺毒。

事情發生後,縣教育局關注全縣各中小學是否有類似病情。城關小學也成立了傳染性疾病工作領導小組,每日監控學生病情,同時發出“告家長書”,從家庭到學校雙管齊下,遏製病情的發展。停課期間,學校將密切關注學生病情,及時上報。

評析:

傳染性疾病流感發生後,學校啟動了應急預案,采取了相應措施,學校不當的是疾病發生後,沒有引起高度重視,當病情蔓延時,沒有采取隔離治療措施,這顯然是缺乏此類傳染病的防治常識。縣政府、縣教育局高度重視,省、市、縣三級衛生部門措施得力,有效控製了疾病的蔓延,穩定了學生,穩定了社會。

(十三)突發災害

案例27:一小學遭雷擊,7名學生夭折

2006年5月23日16時多,重慶市開縣義和鄉興業村小學7名小學生因雷擊死亡,雷擊同時還造成30多名小學生受傷,其中重傷5人。

23日下午開縣突降雷雨,雷聲震耳欲聾。雷擊時,興業村小學學生正在教室上課,教室旁樹木較多,雷擊電流擊中二年級和四年級教室,導致7名小學生死亡,30多名小學生受傷,其中5人重傷。

興業村小學距開縣縣城40多公裏。在獲悉興業村小學生遭雷擊的消息後,開縣縣委、縣政府立即派出相關領導和人員前往現場。部分受傷人員被送往縣城救治。重慶市衛生局已組織相關專家和醫療隊趕赴事發現場,開展救治工作。

評析:

根據《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地震、雷擊、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無法律責任……”這起事故是天災,不能責怪學校,學校無須賠償。但學校應當完善安全製度和應急機製,對學生進行防雷常識的安全教育,針對雷電、洪水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同時學校要籌措資金,安裝好避雷設施,確保學校師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十四)消防事故

案例28:劣質電熱毯釀大禍

2007年12月12日,某鄉鎮中學宿舍樓303室女生宿舍發生一起火災。該火災發生在深夜,宿舍樓303室的女學生張某被燒醒,還聞到了一股刺鼻的氣味,朦朧中發現自己的床鋪起火了。張某忙著大聲呼救,同寢室的學生被叫了醒來。他們發現張某的床鋪起火的情況後,整個寢室的學生驚慌失措,手忙腳亂地打火。由於打火方法不當,火勢迅速蔓延到鄰近張某床鋪的幾個床位,此時學校的領導和老師聞訊趕來救火,他們先要求所有的學生立即離開宿舍,然後到場的教師奮勇撲火。已退出宿舍的王某稱自己有錢包在裏麵,不聽阻攔強行衝進宿舍,結果她的右手被大火燙傷,加上被濃煙所嗆,王某當即暈倒在地。撲火的教師立即將其抱出宿舍並將她迅速送往醫院。10分鍾以後大火被撲滅了。經調查,該宿舍的張某從小商店購得的劣質電熱毯是該事故的罪魁禍首,並造成自己的背部輕度燙傷,王某受傷和宿舍財產蒙受損失。

簡析:

這起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於學生的安全意識差、無視學生宿舍的管理製度、使用劣質產品並私自使用電源所致,幸虧這兩名女學生沒受到較大的損傷,但是王某所花去的醫藥費應當由張某的監護人承擔。學校一定要加強對預防火災、撲火的安全教育,讓學生學會保護好自己,特別提醒的是火災發生後已逃離險情的人員逃生最重要,切忌因貪戀財務而重返現場,耽擱了逃生的最佳時機。

(十五)遭盜遇騙

案例29:存折中的錢不翼而飛

2007年5月的一個周末,某寄宿製中學一名學生餘正良(化名)向班主任報告,他在農業銀行取錢時,發現存折中的錢不翼而飛了。班主任馬上報告了學校領導。領導立即安排有關人員進行調查。

經查,餘正良去農業銀行取錢時,找了兩名同寢室同學陪護。學校初步判斷作案之人應為陪護同學中的梁××。可找他談話,梁××拒不承認,梁××的親人也責怪學生把梁××當作了嫌疑犯。於是,學校報告了派出所。可派出所又認為案子太小不予以立案。最後學校找到農業銀行,查看了攝像記錄,發現作案之人確為梁××。在農業銀行與派出所的配合下,證據確鑿,梁××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盜取的。原來梁××陪護時,偷看了餘正良所輸的密碼,後又趁機偷走了餘正良的存折,到銀行盜取了餘正良的錢,事後又將存折放回原處。

簡析:

學生去銀行取錢找同學陪護,無可厚非。但該學生在輸密碼時沒有防備之心。取錢時應注意防備他人偷看密碼,同時作為陪護學生,應該背對輸密碼的同學,留意四周,真正起到陪護作用,更不能起歹念。案例30:貴重物品被盜

2007年6月7日,某附屬中學高三年級學生正在進行第一天的高考。當天中午學生返校,發現學生宿舍樓二樓兩間宿舍的門鎖被撬開。經檢查有兩位學生各丟失手機一台。學生及家長向學校索賠。

高考前一天,在師生的集會上,學校領導宣布:高考學生手機不能帶入考場。手機等貴重物品應寄存在指定的工作人員那兒,由班主任加以落實。可這兩位學生心存僥幸,未將貴重物品寄存,而是放在了枕頭下。

當學生出去後,門衛發現有似曾相識之人進入學校,但未要求登記和進行盤查。學校保衛人員也沒有及時到學生宿舍樓去巡查,致使手機被盜。

簡析:

該校在高考前夕作了安排,要求貴重物品應寄存於指定的工作人員處,班主任在班上也重申了學校的規定,所以學校不負賠償責任。而學生未遵守學校的規定,心存僥幸,未將手機寄存,這事應該由本人承擔責任。但學校應對門衛和保衛人員加以批評教育,以防止再度發生類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