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住房公積金篇(1 / 3)

134什麼是住房公積金製度?

答: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製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積金製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製度,具有強製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135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是多少?

答: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12%執行,企業和其他各類組織可根據單位實際,在8%~12%的範圍內具體申報確定。同一單位需執行相同的繳存比例。

136我是民營企業的普通職工,還在合同試用期內,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製度嗎?

答:不能。

根據《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必須自正式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所以,隻有當您成為正式員工並有自己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後才可以享受。

137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如何確定?

答: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月繳存額由職工個人繳存和單位為職工繳存兩部分組成,即: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個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2。職工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138單位與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稅收上有什麼優惠?

答: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列入成本費用,在稅前列支;單位與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可免繳個人所得稅。同時,職工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按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息,利息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

139我是一位新職工,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

答:單位錄用新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中心為職工設立個人賬戶或辦理個人賬戶的轉入手續。其中,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140新設立的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提供什麼材料?

答: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中心或其分支機構辦理繳存登記。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應提供營業執照或設立文件、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在職職工名冊等資料。

141我每月領的工資是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個人可以免交住房公積金嗎?

答:可免交。

根據《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142我每月都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規定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職工按本條例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繳個人所得稅。

143我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有利息嗎?

答:有。根據《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房公積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計息,按年結算。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結息後本息自動轉存。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按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144企業因嚴重虧損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時,該怎麼辦,可以不交嗎?

答:根據《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準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未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的,應當及時恢複正常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