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五章 資產評估結果入賬處理操作流程(1 / 3)

第一節 資產評估後資產變動種類

資產評估後,資產的數量、價值變化很大,有各種原因形成的各種類型的增加、減少。

一、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種類增加:

1.評估增值。

2.捐贈等賬外資產。

3.由“在建工程”等其它科目轉人。

4.盤盈。

5.待處理固定資產溢餘轉固定資產增加部分。

其它原因形成的增加額。

減少:

1.盤虧的資產。

2.評估為待報廢的資產。

3.出售的資產。

4.拆除的資產。

5.毀損的資產。

6.轉出不是固定資產的低值易耗品。

7.原掛在“待處理損失”科目中的資產,評估為損失部分。

8.評估減值。

9.其它原因形成的減少。

二、其它資產價值變動的種類

增加:

1.評估增值。

2.捐贈等賬外資產。

3.其它科目轉入的資產。

4.盤盈。

5.待處理溢餘資產掛賬評估為增加資產部分。

6.其它原因形成的資產增加。

減少:

1.減值。

2.壞賬。

3.盤點。

4.變質報廢。

5.轉出。

三、負債價值變動種類

增加:

1.賬外未入賬債務。

2.“記錯賬”,評估前將負債額大變小,評估後更正,負債額比賬麵增加。

3.“壞賬”,各種原因形成的賬麵債務小於實際債務。

4.其它科目掛賬的“債務”轉入。

減少:

1.評估前,錯記賬,“小變大”,評估後更正,負債額減少。

2.轉出。原是資產或權益,掛在負債中,評估時轉出。

3.經核對賬目,對方記錯了賬,多記了債務,評估中更正,負債減少。

4.其它原因形成的減少。

四、權益價值變動種類增加:

1.原虛虧變實盈。

2.評估資產增值、盤盈、賬外資產,評估後入賬,形成資產增加而增加的權益

3.其它科目轉入。

4.其它原因形成的增加。

減少:

1.評估資產的減值、損失部分相應減少的權益價值。

2,。評估出的潛虧部分而減少權益價值。原誤記部分轉出。

3.其它原因形成的權益減少。

第二節 資產評估結果入賬時間、原則和依據

一、入賬時間

資產評估結果,一般要經過評估部門、資產所有者兩次處理後,才能入賬。有時需經過評估部門、資產所有者、資產占有者三方麵的三次處理才具備入賬條件,方可進行入賬處理。

(一)評估部門對評估結果的處理資產評估結束後,評估部門在“資產評估結果彙總表”上對評估結果一般有兩種處理方法

1.“待處理法”。是將評估對象的變動,即各種增加、減少的價值均以“待處理”形式進行處理。將各種資產增加種類形成的,增加的價值之和一筆記人“待處理財產損益”(或待處理權益),列在“資產評估結果彙總表”權益類下方。將各種資產減少種類形成的,減少的價值之和以負值一筆記入“資產評估結果彙總表”的“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內,列在權益類下方。關於如何進行會計科目處理,評估確認後由財政、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資產所有者決定。委托部門按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的有關規定去處理。

2.“權益法”。在資產管理部門、資產所有者的指導下按其據資產現狀製定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一次性“一步到位”。對評估結果在“資產評估結果彙總表”上在資產方進行資產的增值處理,同時在所有者權益類各科目中進行評估結果增減值處理。不通過待處理科目過渡反映增加、減少的評估價值。評估部門一般情況下是采用“待處理法”處理評估結果。因為凡是評估結果涉及權益調整的全部資產評估,都要伴隨著政策的調節。而製定調整資產價值的政策,即對資產各項增加、減少價值的處理規定,不是委托方(資產占用方)、評估部門的工作範圍。

①評估增加、減少價值的賬務處理已超出正常會計業務、會計製度的處理範圍。

對評估結果增減值的處理,已超出會計製度的規範。會計製度中對評估中一些特殊情況無規定。即使會計製度有與評估資產類似情況的規定,但無資產所有者授權,無合法的憑證,評估部門亦不能按會計製度規定處理評估結果。會計製度規定賬務處理要以憑證為依據,尤其是債權、債務的變動須有雙方認可的結算憑證或協議,否則不能以評估的角度,在無合法憑證情況下輕易增加或減少債務、債權。

評估結果的價值處理一般以政策、規定為依據。而關於賬務處理的政策是由資產管理部門、資產所有者規定的。

②如何處置評估的增減價值不是評估的工作範圍。一般情況下,評估部門評估資產時隻對所評資產價值的增加、減少負責。

如果需要評估淨資產,目前評估部門評估資產同時要對負債、權益進行核實“評估”,評估部門要對核實評估價值結果負責。

至於評估價值超出原資產的增值、盤盈等各種原因形成的增加價值,低於賬麵價值的減值、盤虧等各種原因形成的損失價值如何處置,走什麼賬,記入哪個科目是資產所有者的權限,未經資產所有者允許,評估部門無權處置。

因為一個單位的全部資產評估,資產的增加、減少情況複雜,原因多種,要由新的政策去規範,才能適當處理。

而對資產如何處置關鍵是由產權的性質決定的,由資產管理者、所有者決定,不是評估者服務內容。

一般情況下評估過程資產評估結果按“權益法”處理不具備時間條件。

評估結果中有些特殊的增減值,需要製定新的政策來處置,有的要給予委托單位(資產占用單位)優惠政策。新的政策、優惠的尺度要由資產管理部門、資產所有者詳細了解資產狀況,企業狀況後決定。而在評估期間的有限時間內有時很難製定出切實可行的政策。對於評估部門來說,在趕進度的短時間內有時也無時間與資產管理部門、資產所有者溝通,不能協助資產管理部門及所有者一步到位在資產評估結果彙總表上將評估增加、減少價值進行權益科目的處理。

因此一般情況下,資產評估部門要按“待處理法”處理資產評估結果。

“權益法”處理的條件:如果資產管理部門,資產所有者,在評估結束前製定出對資產、負債、權益增、減值處理的政策,可以“一步到位”進行“權益法”處理。但前提是要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所有者的指導、同意,要有政策規定、文件依據,評估部門方可按“權益法”處理評估結果。

(二)資產所有者,對評估結果的“確認”“認可”處理盡管在評估時,評估部門與資方溝通,基本取得一致意見,但由於評估結束胃各種情況的變化,或不可預見的新情況的發生,或外來因素,確認階段資產管理部門、資產所有者對資產的總體情況進行驗證後,有些資產確認的價格,有可能不是評估的價格。非國有資產的資產所有者對評估結果認可後,入賬前資產也可能有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