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條例》已經於2008年10月17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條為了便於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采訪報道,促進國際交往和信息傳播,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是指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新聞采訪報道業務的分支機構。
本條例所稱外國記者包括外國常駐記者和外國短期采訪記者。外國常駐記者是指由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在中國境內常駐6個月以上、從事新聞采訪報道業務的職業記者;外國短期采訪記者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期不超過6個月、從事新聞采訪報道業務的職業記者。
第三條中國實行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依法保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依法從事新聞采訪報道業務提供便利。
第四條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新聞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采訪報道,不得進行與其機構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簡稱外交部)主管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有關事務。
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外交部委托,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事務。地方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和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有關事務。
第六條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經外交部批準。
第七條外國新聞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應當直接或者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該新聞機構總部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書麵申請;
(二)該新聞機構情況介紹;
(三)擬設立機構的負責人、擬派遣的常駐記者以及工作人員情況介紹;
(四)該新聞機構在所在國設立的證明文件副本。
第八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的申請經批準後,該常駐新聞機構負責人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辦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其中,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常駐新聞機構,其負責人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
第九條外國新聞機構申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直接或者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該新聞機構總部負責人簽署的書麵申請;
(二)擬派遣記者情況介紹;
(三)擬派遣記者在所在國從事職業活動的證明文件副本。
兩個以上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同一名常駐記者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辦理申請手續,並在各自的書麵申請中注明該記者所兼職的外國新聞機構。
第十條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的申請經批準後,被派遣的外國記者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辦理外國常駐記者證;其中,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常駐記者,應當自抵達中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護照到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辦理外國常駐記者證。
外國記者辦理外國常駐記者證後,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